想請教各位賢拜
之前我因送養狗狗 對方養了一年後 竟然叫我帶回去
我拒絕 對方揚言棄狗
一個月後 他以為我不再注意這隻狗 就將牠丟掉 也就是棄養
我發現後 到他們家門口 理論
對方竟然拿水果刀作勢殺我 之後又出言辱罵
因之 我到派出所報案 作完筆錄 並要求移送法辦
可是 六個月過去了 一直沒有收到檢查官的調查通知
請問 這樣的情況 會使告訴乃論的6個月期效 過期嗎?
所謂提起告訴 係指為何ㄋ?
向警察局要求移送法辦 是否已經達成"提起告訴"的要件ㄋ?
之前我因送養狗狗 對方養了一年後 竟然叫我帶回去
我拒絕 對方揚言棄狗
一個月後 他以為我不再注意這隻狗 就將牠丟掉 也就是棄養
我發現後 到他們家門口 理論
對方竟然拿水果刀作勢殺我 之後又出言辱罵
因之 我到派出所報案 作完筆錄 並要求移送法辦
可是 六個月過去了 一直沒有收到檢查官的調查通知
請問 這樣的情況 會使告訴乃論的6個月期效 過期嗎?
所謂提起告訴 係指為何ㄋ?
向警察局要求移送法辦 是否已經達成"提起告訴"的要件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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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文中你提到「我到派出所報案 作完筆錄 並要求移送法辦...」,此一行為已達成告訴之行為。所以你放心,並沒有逾期之慮。
形事訴訟之簡易流程為:
一、偵查。二、起訴。三、審判。四、執行。
既然你已完成「告訴」之舉,又未收到檢查官的調查通知書。
此案自然是進行到「偵查」這個階段。
關於你的情形,應該是屬於刑法第151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檢察官一人平均分配案件量都很大,你的案件還在法院排隊中等待審理。
如果你嫌司法程序太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可以自行聘請律師;只是要多花很多錢,而且是你自己的錢。
如果走一般訴訟程序的話,裁判費是由敗訴者支付。當然,也沒有律師費這一項。
看你怎麼選擇嘍。
六個月過去了
你現在要告的對象已經轉移了
你要告警察
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我簡單來說警察收到你的申請因該幫你提出告訴,但卻在不執行義務,害妳的告訴超過六個月的期限無法提出告訴了
可以提出國家賠償
至於因為警察疏失導致時效超過能不能對恐嚇你的人提告這部分我就不清楚了
2008-05-05 17:50:36 補充:
藍星的答案也很好 但是他跟我答的是不同的東西
他認為沒收到已經進入偵查
我認為是警察沒處理你的案件
我絕得你因該去詢問警察才對 否則沒辦法知道誰才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