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有點吃飽太閒就去風管處網站看法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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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行政法規
http://www.northguan-nsa.gov.tw/gov/Article.aspx?Lang=1&SNo=03002127
其中的「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五條 依前條規定評鑑之風景特定區,由交通部觀光局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後,
由下列主管機關將其等級及範圍公告之。
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交通部公告。
二、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由直轄市政府公告。縣 (市) 級風景特定區, 由縣(
市) 政府公告。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即是大家一般所講的「國家風景區」,
「北海岸及觀音山風景特定區」經行政院於91年4月17日核定,並於7月22日正式成立。
適用於本法規,無誤。
第十四條 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伐竹木。
二、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三、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四、採集標本。
五、水產養殖。
六、使用農藥。
七、引火整地。
八、開挖道路。
九、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規定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由管理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公告
很明顯有寫到「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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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本身也不是讀法律相關科系、也沒有做過風景區的志工
只是把這些法規PO上來給大家看看,
照字面上的意思講講而已XD
有沒有其他可以解套或特別的規定我就不得而知了。
懇請各位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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