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4/30前 30萬人線上連署 齊為毛孩爭取修改動保法 - 狗
By Leila
at 2016-04-11T00:37
at 2016-04-11T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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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everC (櫻子)》之銘言:
: 首PO, 若不適, 請版主告知!
: ----------------------------
: 各位好,這是我們FB社團「為毛孩子連署點燃光明燈」所發起的一個 <30萬人為毛孩子連
: 署修法的活動 >。
: 因為我們在【4/30】希望要達到 *30萬人*連署,展現出相對充足的民意來支持初步修法
: 目標。
: 請大家利用一分鐘的時間幫忙填寫就有機會救救毛小孩。
: 修法內容為 “動保法” 第二十五條,調整為四個刑度(法案細節正在研討修改中)。
: 而我們更希望未來能持續努力,達成以下中長期的改善目標:
: (1)獄政改革,強調矯正而非報復,監獄不該是因為關滿了重刑犯,而把他們覺得較輕的
: 虐待動物罪犯判易科罰金。
: (2)增加強制治療,特別強調虐待動物的高風險群也有很高機率升高為對人的暴力犯罪。
: (3)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也是司改的一大重點。
: (4)推動設立環境法庭,將動保法相關案件也送到這個專業法庭。
: (5)與司法改革團體溝通,建立共識。
: P.S.原文語意不清,造成誤解請鄉民們見諒
分幾點來回復
(1) "監獄不該是因為關滿了重刑犯,而把他們覺得較輕的虐待動物罪犯判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的標準寫在刑法裡面,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 而受到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才可以易科罰金. 如果你們的訴求是不應該讓虐待動物的懲
罰易科罰金, 那麼你們最好能讓這條的最重本刑提高到五年以上, 但是這不可能
至於要不要判六月以下那是法官的心證 立法沒辦法改變
(2) "虐待動物高風險群也有很高機率升高為對人的暴力犯罪" 這到底是想當然爾的論點
還是真的有做過系統性的研究? 就算這論述是真的, 從這跳到"強制治療"...
那麼是不是所有刑法定罪的暴力犯或者覺得可能未來再犯暴力犯罪的潛在份子都應該強制
治療? 這完全逾越了動物保護議題處理的範圍, 而涉及更多人權的干涉, 這不是說不可行
不過我看不出你們有考慮到這一點
(3) 不適任法官淘汰 很好的議題 不過也跟動保差太多 完全的撈過界
(4) 推動設立環境法庭 甚麼叫做環境法庭? 它與目前的刑事庭民事庭有何根本上的不同?
(5) "與司法改革團體溝通,建立共識。" 先試著跟板上眾多非法律專業的鄉民建立共識吧
老實說, 我可以猜想到這個連署案想針對的大概就是那些社會版上虐狗虐貓案件, 想透過
加重處罰來嚇阻這些事件的發生. 我想沒有人希望這種案件發生 但是我也不認為你提出
的修法能夠改善.
每次討論到死刑存廢的問題, 總是會提到死刑的嚇阻力. 其中一個論點是對於極端的暴力
犯罪者來說, 死刑是沒有顯著的嚇阻效果的. 理由是因為對這些極端暴力犯來說, 他們的
的行為不是受到心中的理性所驅使, 而整個"嚇阻力"的理論是建立在行為人尚有理性而會
理性決定自己的行為的假設之上. 回過頭來看這些虐貓虐狗的例子, 老實說我無法想像
虐貓虐狗的暴力行為存在任何的理性...(除了那些不諳台灣法律吃狗肉的外籍移工)
那麼你就算把最高刑度從現行動保法25條規定的1年提高到5年好了, 你覺得對這些人來說
會真的考慮到5年的刑度遠大於1年的刑度所以克制行為嗎?
再來, 比起那些零星的非理性暴力虐狗虐貓個案來說, 造成更多貓狗受虐的恐怕是那些理
性的商業行為, 也就是繁殖場的問題. 這目前在動保法是25-1條的規範, 很可惜25-1目前
的罰則都是行政罰鍰, 搭配上被破獲的機率不高的誘因, 25-1對業者的嚇阻力其實相當有
限. 個人的建議是, 與其去修25條, 不如修25-1條, 讓非法繁殖場的罰則從行政罰提高到
刑罰, 這樣的修法可以造成的嚇阻力應該會更大, 並且可以拯救的貓狗應該會更多.
--
: 首PO, 若不適, 請版主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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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好,這是我們FB社團「為毛孩子連署點燃光明燈」所發起的一個 <30萬人為毛孩子連
: 署修法的活動 >。
: 因為我們在【4/30】希望要達到 *30萬人*連署,展現出相對充足的民意來支持初步修法
: 目標。
: 請大家利用一分鐘的時間幫忙填寫就有機會救救毛小孩。
: 修法內容為 “動保法” 第二十五條,調整為四個刑度(法案細節正在研討修改中)。
: 而我們更希望未來能持續努力,達成以下中長期的改善目標:
: (1)獄政改革,強調矯正而非報復,監獄不該是因為關滿了重刑犯,而把他們覺得較輕的
: 虐待動物罪犯判易科罰金。
: (2)增加強制治療,特別強調虐待動物的高風險群也有很高機率升高為對人的暴力犯罪。
: (3)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也是司改的一大重點。
: (4)推動設立環境法庭,將動保法相關案件也送到這個專業法庭。
: (5)與司法改革團體溝通,建立共識。
: P.S.原文語意不清,造成誤解請鄉民們見諒
分幾點來回復
(1) "監獄不該是因為關滿了重刑犯,而把他們覺得較輕的虐待動物罪犯判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的標準寫在刑法裡面,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 而受到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才可以易科罰金. 如果你們的訴求是不應該讓虐待動物的懲
罰易科罰金, 那麼你們最好能讓這條的最重本刑提高到五年以上, 但是這不可能
至於要不要判六月以下那是法官的心證 立法沒辦法改變
(2) "虐待動物高風險群也有很高機率升高為對人的暴力犯罪" 這到底是想當然爾的論點
還是真的有做過系統性的研究? 就算這論述是真的, 從這跳到"強制治療"...
那麼是不是所有刑法定罪的暴力犯或者覺得可能未來再犯暴力犯罪的潛在份子都應該強制
治療? 這完全逾越了動物保護議題處理的範圍, 而涉及更多人權的干涉, 這不是說不可行
不過我看不出你們有考慮到這一點
(3) 不適任法官淘汰 很好的議題 不過也跟動保差太多 完全的撈過界
(4) 推動設立環境法庭 甚麼叫做環境法庭? 它與目前的刑事庭民事庭有何根本上的不同?
(5) "與司法改革團體溝通,建立共識。" 先試著跟板上眾多非法律專業的鄉民建立共識吧
老實說, 我可以猜想到這個連署案想針對的大概就是那些社會版上虐狗虐貓案件, 想透過
加重處罰來嚇阻這些事件的發生. 我想沒有人希望這種案件發生 但是我也不認為你提出
的修法能夠改善.
每次討論到死刑存廢的問題, 總是會提到死刑的嚇阻力. 其中一個論點是對於極端的暴力
犯罪者來說, 死刑是沒有顯著的嚇阻效果的. 理由是因為對這些極端暴力犯來說, 他們的
的行為不是受到心中的理性所驅使, 而整個"嚇阻力"的理論是建立在行為人尚有理性而會
理性決定自己的行為的假設之上. 回過頭來看這些虐貓虐狗的例子, 老實說我無法想像
虐貓虐狗的暴力行為存在任何的理性...(除了那些不諳台灣法律吃狗肉的外籍移工)
那麼你就算把最高刑度從現行動保法25條規定的1年提高到5年好了, 你覺得對這些人來說
會真的考慮到5年的刑度遠大於1年的刑度所以克制行為嗎?
再來, 比起那些零星的非理性暴力虐狗虐貓個案來說, 造成更多貓狗受虐的恐怕是那些理
性的商業行為, 也就是繁殖場的問題. 這目前在動保法是25-1條的規範, 很可惜25-1目前
的罰則都是行政罰鍰, 搭配上被破獲的機率不高的誘因, 25-1對業者的嚇阻力其實相當有
限. 個人的建議是, 與其去修25條, 不如修25-1條, 讓非法繁殖場的罰則從行政罰提高到
刑罰, 這樣的修法可以造成的嚇阻力應該會更大, 並且可以拯救的貓狗應該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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