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夭壽的死孩子 - 爬蟲類
By Sarah
at 2009-04-04T03:36
at 2009-04-04T03:3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aymo (人和巨蜥)》之銘言:
: 推 tenjow:他不是說他家有養其他動物而且有人怕蛇,這種野生的闖入 04/03 07:51
: → tenjow:基於安全把他打死無可厚非吧 04/03 07:52
: 推 tenjow:總覺把人家部落閣貼到這邊撻伐不太好... 04/03 07:54
: 我覺得照您說的邏輯
: 這樣有潛在性危險的生物來都可以打死呀。
: 到底蛇類侵入民宅到底該不該死呢?
: 或許這個議題在爬蟲版一定是反對的聲浪為重
: 因為我並不清楚是不是有哪條法律規定 如果有類似的(具有攻擊性)動物侵入民宅
: 人類有權利給予這樣的處理
: 而且基礎點先放在 他並沒有上網公佈 而且還分的出有毒無毒的情況下
: 也不討論他是不是知道它是保育類等細項
: 就像很多人其實也很怕狗
: 有些大狗其實還沒什麼 小狗反而會發狂亂咬人
: 但是今天一隻小狗如果闖入半開放式的空間或是別人的前庭
: 可以因為家裡有其他動物或者是嬰兒或者 因為"家裡有人怕"所以把他打死嗎?
: 前提是:我預設他有可能會傷害我家的動物或者讓家人懼怕的生物?!
: 寫到這邊有點像是在玩文字遊戲 可能要請法律領域有涉獵的大大幫忙
: 但是這樣的處理是否有過當? 蛇類可能正午想要到屋內避蔭或者是室內較於溫暖
: 所以才選擇進入民宅 真的能夠用自衛的理由選擇重擊蛇類致死而不透過
: 消防隊干涉嗎?(此狀況排除消防隊把蛇煮來吃的可能)
: 今天之所以會讓這麼多人關心這件事情 很明顯的是因為:
: 1.該蛇為保育類
: 2.打死蛇還拍照 不知道放在網路上的心態是想要紀錄一天的日記還是想要告訴大家
: 他打死一條蛇
: 3.原po可以辨識有毒無毒蛇
: 4.原po在留言的部份也承認他已經打死過很多條
: 我想這幾點是需要一些動保機構去干預和關心的,
: 讓更多的人用正確的態度卻對待牠們。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8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 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
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
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
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以犯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述兩條可知:
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宰殺,故依據第41條罰則,
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板友所稱"具有攻擊性動物侵入民宅"
則是依據野保法第21條,
第21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 (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但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若非保育類,依第21條第一項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大概都可以坳的過去orz....
但這案子是錦蛇,是保育類,
所以就要看使否為"情況緊急"來判定了。
--
不放相簿,好像就沒人知道你是誰~
http://www.pixnet.net/home/mrgigi
~Heaven Knows
--
: 推 tenjow:他不是說他家有養其他動物而且有人怕蛇,這種野生的闖入 04/03 07:51
: → tenjow:基於安全把他打死無可厚非吧 04/03 07:52
: 推 tenjow:總覺把人家部落閣貼到這邊撻伐不太好... 04/03 07:54
: 我覺得照您說的邏輯
: 這樣有潛在性危險的生物來都可以打死呀。
: 到底蛇類侵入民宅到底該不該死呢?
: 或許這個議題在爬蟲版一定是反對的聲浪為重
: 因為我並不清楚是不是有哪條法律規定 如果有類似的(具有攻擊性)動物侵入民宅
: 人類有權利給予這樣的處理
: 而且基礎點先放在 他並沒有上網公佈 而且還分的出有毒無毒的情況下
: 也不討論他是不是知道它是保育類等細項
: 就像很多人其實也很怕狗
: 有些大狗其實還沒什麼 小狗反而會發狂亂咬人
: 但是今天一隻小狗如果闖入半開放式的空間或是別人的前庭
: 可以因為家裡有其他動物或者是嬰兒或者 因為"家裡有人怕"所以把他打死嗎?
: 前提是:我預設他有可能會傷害我家的動物或者讓家人懼怕的生物?!
: 寫到這邊有點像是在玩文字遊戲 可能要請法律領域有涉獵的大大幫忙
: 但是這樣的處理是否有過當? 蛇類可能正午想要到屋內避蔭或者是室內較於溫暖
: 所以才選擇進入民宅 真的能夠用自衛的理由選擇重擊蛇類致死而不透過
: 消防隊干涉嗎?(此狀況排除消防隊把蛇煮來吃的可能)
: 今天之所以會讓這麼多人關心這件事情 很明顯的是因為:
: 1.該蛇為保育類
: 2.打死蛇還拍照 不知道放在網路上的心態是想要紀錄一天的日記還是想要告訴大家
: 他打死一條蛇
: 3.原po可以辨識有毒無毒蛇
: 4.原po在留言的部份也承認他已經打死過很多條
: 我想這幾點是需要一些動保機構去干預和關心的,
: 讓更多的人用正確的態度卻對待牠們。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8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 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
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
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
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以犯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述兩條可知:
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宰殺,故依據第41條罰則,
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板友所稱"具有攻擊性動物侵入民宅"
則是依據野保法第21條,
第21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 (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但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若非保育類,依第21條第一項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大概都可以坳的過去orz....
但這案子是錦蛇,是保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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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09-04-08T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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