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規約你會遵守嗎? -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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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學生在外租屋
是跟租屋網租的房子
他們幫房主代管理
一開始以為住的是一整棟都是學生的房子
房東介紹時只說
"你住的這層只有你一個人租"
想說不錯
看到住戶規約時有點囧
不能煮菜 不能帶異性留宿 養寵物算違約
我男友跟我是遠距離 所以這點讓我有點傻眼
想說這樣他就不能找我住了
結果發現這一整棟
又不是單純的女宿 而且也不是學生宿
有多外勞
然後大家好像都煮菜的煮
還有人養狗 所以我想說那些約定我應該遵守嗎?
我也想煮菜
男友也帶來過了 管他的我都二十幾了
住戶規約是參考用的嗎?
還是非遵守不可呢?

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0-09-19
您好:房東在簽訂契約時所訂定之『生活公約』,例如:『不能煮菜‧不能帶異性留宿‧養寵物…等等條款,註明房客若有違反必需接受的罰則』,並且將之列為租約之「附件」(視同契約條款內容的一部分)、或者直接記載於契約條款(特約條款)中;只要其內容有履行之可能、且不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通常會由雙方簽名,或於附件黏貼之騎縫處簽章,以示同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均應認有法律效力,房客如有違反即應受違約之處罰。假如房東所訂定之生活公約,房客簽約前所不知,或是房東於簽約後單方訂定(未經房客同意)者,即不得認為係雙方同意之契約內容或構成契約之一部分,應無法律之效力,不得用以拘束房客。租賃相關法規與相關諮詢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E5%8F%83%E8%80%8...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72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153條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Puput avatarPuput2010-09-20
如果上法院就要遵守;沒上法院管它三、七 21 歡迎來我部落格逛逛!
Una avatarUna2010-09-21
恩!!這種問題!!在外也很常見!!
不過就看你了!!
如果你覺得不妥當的話!!(有3種方法)
1.可以找屋主!!看可不可以跟他調諧一下~~
2.不然你如果覺得難以接受的話!!只好不租啦!!再找你適合的!!
3.看你吧!!如果!!像你說的一樣!!大家都不遵守了!!那你也可以!!可是看你運氣囉!!((不要被抓到就好
Tracy avatarTracy2010-09-21
住戶規定是在於你要步要遵守而已

其實 沒遵守也部會怎樣辣
大不了搬出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