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2條跟過失傷害罪之適用(讀法律讀到透逗了) - 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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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07-07-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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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法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跟過失傷害罪之適用?
什麼情況算過失時不罰?什麼時候是有過失也要罰呢?
可以舉幾個例子,讓我了解嗎?
像如果自己養的狗,疏未注意,不小心跑出去咬傷人,這樣算過失傷害嗎?因為疏未注意是過失的意思,可是又有12條規定.....
如果非自己的過失,狗咬傷別人,也要罰嗎?還是只負損害賠償?
另外,如果對方無過失,而自己有損害,但也不能請求對方損害賠償嗎?
不知為啥....這幾個觀念我突然都搞混了,請大大們用簡單的舉例幫我釐清^^
....過失傷害.....刑法12條....損害賠償......以上的適用情況~
已更新項目:
感謝大家回答
忠庸大大...您的回答好專業~太感恩了
那我想補充一個問題,今年..96年司法五等的題目@@
甲飼養狼犬,出門遛狗,疏未注意,狼犬掙脫,咬傷路人,問甲成立何罪?
A傷害罪
B過失傷害
C殺人未遂
D動物的本能行為,無罪
答案是:B.................
裏面沒有損害賠償的答案............難道這題只能勉強算B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忠庸大大,那麼您說的管領能力,刑法上有明文規定嗎??還是也算"重大過失"的範圍內
如果今天選項裏也有損害賠償,那要選哪一種勒?
還是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並一起提起損害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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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7-07-30T23:44
犯罪的成立要件有三:(1)構成要件該當性;(2)違法性;(3)有責性;其中故意或過失責任屬於有責性,即是否有責任。意思是說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即不罰。
例如:
甲持有手槍一只,遂前往與仇家乙理論,未料一言不合,甲便逕行開槍殺害乙。這是屬於故意殺人。
甲於每小時限速80公里之道路行駛,但甲之行駛速度為每小時100公里,突然馬路中央有一路人乙走出,未料因車速過快而煞車不及,撞死路人乙。這是過失致死。
綜合上述,任何的犯罪行為一定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必然會存在的因果關係),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則沒有可罰的機制(沒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例如:甲於自家巷口看見乙倒臥路旁血流不止,便覺驚恐遂快步回家不予理會,隔日見新聞乙因失血過多死亡。乙之死亡並未到達可罰性的程度,因甲之主觀並沒有要故意要讓乙死亡的意思;而乙的死亡也與甲的過失亦沒有相干係。
而過失何時不罰?何時要罰?
刑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例如刑法分則有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的規定,但是並沒有過失妨害性自主罪或過失詐欺罪,因此即使犯未規定的過失之罪,不罰。
寵物攻擊他人是屬於民法的範圍,刑法上並沒有規定寵物攻擊他人主人需負刑事責任。根據民法第190條第一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佔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以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被攻擊者可向動物主人以侵權行為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非出於寵物主人的過失,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主人已盡相當之注意,但是動物仍然對他人發生損害
同樣依民法190第一項後段,若主人已盡相當義務,不在此限,亦即不罰。
(2)因為第三人的挑動動物,而損害於他人者
若是因為第三人的挑動而造成他人傷害者,依照民法190條第二項的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對方無過失,而自己受有損害,你的意思大概是說,主人的動物去攻擊他人未果,反而動物被打死的意思吧!
這可以依民法上正當防衛之概念來解釋,依據民法第149條:對於現實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即要視當時的狀況而定,若被攻擊者把動物打死,通常已經是屬於防衛過當,主人可以向其求償。但若只是把動物打跑打傷,造成動物的損害,主人則無權求償。
2007-07-30 19:01:07 補充:
刑事責任:一般而言,因動物所造成的傷害,刑法上對占有人或所有人不因此科以刑責。蓋刑法所要規範的是,自然人具有違反道德倫理的不法行為,純粹的動物行為並不具有「刑法上的行為本質」。但是,如果該動物行為,是因自然人為傷害別人的故意行為引起時,該動物猶如該行為人(動物行為利用人)之手足工具,該行為人應直接負刑法上之責任。(主人命令狗去咬人)所以糾正樓上另一位的回答,動物咬人不會有過失傷害的責任。
2007-07-31 23:08:12 補充:
補充問題中,因動物尚在主人的支配管領力之下,所以主人有負責管理的義務,若動物在此時攻擊他人,已經屬於是重大過失,所以主人要負起過失傷害的責任。
反之,若該動物不在主人的管領力之下,例如主人讓動物隨意在街上走動,不幸動物誤咬傷路人,這種情況是屬於輕過失,尚未達到過失可罰性的程度,只能依民法的侵權行為論。
2007-08-02 12:59:55 補充:
前文中的管領能力是指主人的「過失情節」,也就是刑法第14條規定的有認識之過失及無認識之過失,套入本題狗咬人的情境,分析如下:
有認識的過失:例如主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動物會咬人,卻放任不管,不料其動物在馬路上見人就咬,是屬於有認識的過失。
無認識的過失:主人的動物平時就屬溫馴,所以任其走動,不料某一天因某種原因該動物之性情匹變,遂見人就咬,因主人不知其有性情匹變之可能,所以咬傷人算是無認識的過失。
2007-08-02 13:04:58 補充:
有認識的過失才有可能觸及過失傷害罪;無認識的過失很難成立本罪。主人在路上溜狗,疏未注意而誤傷路人,不可謂無過失責任而卸責,法官是不會採信的。
若題目中多出損害賠償的選項,應是不太可能,因為本題是屬於刑事問題,而損害賠償是民事問題,當然若真的多出損害賠償這個選項,兩者都是屬於正確回答,只不過這種考題很容易引起爭議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07-08-03T10:24
刑法第12條的規定應該可以從反面解釋,也就是說無過失的行為,是不罰的。就是如果自己無過失,卻還是無法避免結果發生時,是不需負責而受處罰的。
過失時不罰的情形,舉凡刑法分則各章中,未規定有過失罪責,即是不處罰過失責任,至於要罰就如過失傷害、過失殺人等。
至於狗的部分,因為是處於你的管領力之下,除非可以證明自己已無過失,否則仍是應負過失傷害之責。
至於對方無過失情形,如果說自己也無過失卻受有損害,只能互相協調,若對方還是不願負擔,亦只能考慮透過訴訟方式,但在雙方無過失情形下,比較難能得到全勝的判決。
但如果對方無過失,而是可歸責於己方,則自然無法請求,除非可以證明對方相對有過失。
基本上,這些概念部分並沒有這麼難釐清,如果真的有不瞭的地方,也可以試試由反面推論,這樣你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07-08-01T11:10
所謂的過失..
用最簡單的例子來看
我想可以用醫療上個過失致死的例子來看
也就是說
過失是沒有半個非自願的人造成的
當初醫生~如果做好手術~當下也沒有問題
做的方法也都是家屬認可的
那之後因為這樣造成病人的損害或死亡
才有所謂的過失
我想相同的例子..也可以用在酒醉駕車
或許喝完酒之後~駕駛去撞到人
之後還逃逸無蹤
如果有追究起來~~或許駕駛能用過失傷人或過失致死
但是他的公共危險是避免不了的了
至於狗狗的話~我想他是有意識的
不管是什麼寵物~~
咬到人或傷到人都該負責
跟過失或是什麼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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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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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能認識認識嗎=and#34;=雖然這樣說好像有點愚蠢*.*and#34;...
因我家的前兩個月走了(正年輕)...超難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