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誌fb關於班班 - 貓

By Irma
at 2016-08-14T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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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ddy (JAD)》之銘言:
: ※ 引述《ew9801 (貓男)》之銘言:
: : (可否解釋一下?)
: 我想,你可能不理解許多貓友憤怒的點,在於動物誌改變了浪貓的習性「馴養」了斑斑,
: 讓他親人之外,又公開將斑斑視為商業宣傳的主角,強調斑斑是已被人類馴養而成為動物
: 誌的「店貓」,隨後的種種行為又相互矛盾,走到最終突然轉而界定斑斑是浪貓,才令人
: 特別憤慨。
首先謝謝版友J的回覆,讓討論回到了事件本身。你特別花了時間解說,相信幫助更多人
明白易懂。一如我說過自己不在意噓聲,同樣的我也不介意被貼上護航的標籤。(事實上
動物誌跟我毫無利害關係)
拋出問題,希望在討論中讓事件的全貌更為清晰,我以為情緒性發言與謾罵,以及缺乏事
實陳述的指控很容易讓問題的本質失焦,以訛傳訛的網路言論也讓批判和言語霸凌的界線
越發模糊,相信這對於在短時間內達成"最終目的",可能毫無幫助甚至適得其反。
我所謂的"短時間內",特別是指8/16前輿論對法官心證的影響,以及店家是否願意在斑斑
受害事件中與志工們凝聚共識,採去積極行動"協助"與"配合"擔任告訴者,為受害貓發聲
爭取應有之權益,所謂"最終目的"則是愛貓人士們都希望給予加害人最嚴厲的法律懲戒。
站在店家(或對方立場支持者)的角度去想,無論他們本身的價值認定是否有謬誤之處,
我以為重點仍是在"基於事實全貌的陳述",因為任何為了一方利益的斷章取義都有其瑕疵
。前述的"最終目的"也不僅只是一個面向:眼下是一場訴訟之爭,中期是如何影響如本案
中類此店家的行為能更符合人貓共處的精神,長期則是動保法修正與正確動保觀念的推廣
落實。
雙方面有太多的情緒(與酸言酸語),堅持己見的極端對立根本於事無補,這是我根本最
想凸顯的荒謬之處。這包括了對方立場支持者為自身利益的說項、對TNR志工的誤解,
也包括了想為斑斑聲討權益者對店家徹底的不諒解和不包容,持續曲解店家的聲明,揶揄
和嘲諷著態度轉變是髮夾彎(而非視為目的的達成)。
簡言之,"基於事實全貌的陳述"是我認為彼此可以協同手段達成目的的溝通基礎。斑斑在
他生活的小區內莫名遭兇手(而且還是累犯)殺害自是人神共憤的,無庸置疑,然而事件
本身的前因後果(客觀事實的部分)不該被扭曲,至於"早知道"、"你應該"這是事後檢討
,以此互相指責則有事後諸葛之虞。
: 1.TNR的主旨是在協助城市浪浪與人類共生,並達到數量控管:
: 2.斑斑事件中的TNR志工遭到指責沒有與斑斑親近:
: 3.毫無動保sence,適合拿動物權當商業手段嗎?
J大所提這個的確是更深一層的問題探討,儘管部分版友覺得我扯東扯西(噁心護航),
事實上我更想凸顯也希望大家思考的是(1)甚麼是"動物權"?(2)甚麼是包含商業行為的動
物權推廣、(3)以及前兩項如何往好的善的方向與時俱進。這問題太大了,以至於簡單略過
,畢竟我不是動物倫理學家,也沒有寫論文的必要。例如:把野生動物放在不適合自身棲
地的動物園裡圈養供人買票觀賞,遊樂園裡的餵食秀、動物娛樂表演等等,大多都被包裝
在"希望協助人類親近動物認識自然"的教育意味下被我們視為理所當然而不自知。寵物、
觀賞動物、野生動物、經濟動物等都各有各自的議題一直需要被探討,同樣的生活在人類
城市棲地的"半"野生動物也是一塊討論不完的功課。
(前幾天有隻長頸鹿死了,這是台北動物園長頸鹿家族中,近兩年來第5隻過世的。)
沒有事情可以絕對好或絕對不好,事實上百分之99.99都是在"權衡"下往善的方向推移,並
伴隨著許多已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必要之惡。
舉例來說,這裡不得不提到關於"題外話"的部分,關於"剝奪"他們的性生活,所謂剝奪這
動詞本意是指"以強制之力予以去除...",結紮本就不是自然存在的,是人類依自身意志強
制執行。這樣比較健康僅只是理由的一部分,是飼主權衡利弊得失後所作之非自然行為。
對照裘莉女士他是在自由意志下權衡為自己決定這絕對是兩種不同的意義。
我想,應該沒有動物會主動告訴你說:是的主人,我決定了,明天幫我把蛋蛋切掉吧。
細節就不贅述了。
由此拉回主題,我想表達的是,過度擬人化把自己轉化為受害貓或斑斑代言人,對事件的
客觀事實難有實質助益,更多只會淪為情緒的口水之爭。同時,我也認為作為與動物共處
的人類必須明確意識自己扮演的角色(包括善與惡),動物權的推動落實才有適當的土壤
能讓種子萌芽成長。至於衍生到推想我家的貓慘絕人寰,這,就不予置評了。
: 至於小燈泡,個人真的很不屑幫店家護航的岔題講小燈泡,小燈泡的媽媽願意去思考,
: 思考她孩子的無端之禍,思考這個國家社會的問題和需求,但幫店家護航的沒有一個人
: 去作這層思考。
思考,版友J這個關鍵字的確是我想表達的重點。
其一,小燈泡兇殺案不幸發生時,也有少部分的網路輿論(依據片面的資訊)對女童母親
態度指指點點,偏離了事件本身的客觀事實,這就是不經思考的言論萌芽之處。其二、店
家的立場、聲明、態度等等或有未達"批判者的期待"之處,但,也值得思考的是,是否有
許多與事實不符的部分,例如對語意的曲解和斷章取義,放任言語暴力以網路霸凌的方式
存在?基於某些理由扯底搗毀一個店家,跟,基於某些理由的殺死一隻生活在小區的貓,
其實動機跟手段、目的與結果多有相似雷同之處。其三、直白地說,很多言論僅是根據媒
體標題與網友片面說辭就蔓延開來的情緒批判,越罵越難聽的部分,這顯然有失公允。
: 今天讓眾人翻了天的是店家面對斑斑的方式,不是店家對待兇手的慈悲。
: 是因為店家對待斑斑的殘酷,瞬間刪除照片,抹平過去粉專上的身份,改口浪貓非店貓,
: 讓斑斑從動物誌嘴上的家人,頓時成為街上自己走來的浪貓。
: 才讓店家對待兇手的慈悲顯得虛偽!
那,何不換個角度想想,為何店家有如你所說的言行舉止?倘若為真,事出必有因,凡走
過必留下痕跡,店家蠢得要選擇跟大家為敵,自尋死路,這也不太合於常理吧?以及,我
不太能認同因為看事情的角度、意見不同就該被歸類到"護航"這樣的言論。結論,整體事
件的客觀事實論述是甚麼?手段與達成目的的精神是否一致?前述兩者自有因果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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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ew9801 (貓男)》之銘言:
: : (可否解釋一下?)
: 我想,你可能不理解許多貓友憤怒的點,在於動物誌改變了浪貓的習性「馴養」了斑斑,
: 讓他親人之外,又公開將斑斑視為商業宣傳的主角,強調斑斑是已被人類馴養而成為動物
: 誌的「店貓」,隨後的種種行為又相互矛盾,走到最終突然轉而界定斑斑是浪貓,才令人
: 特別憤慨。
首先謝謝版友J的回覆,讓討論回到了事件本身。你特別花了時間解說,相信幫助更多人
明白易懂。一如我說過自己不在意噓聲,同樣的我也不介意被貼上護航的標籤。(事實上
動物誌跟我毫無利害關係)
拋出問題,希望在討論中讓事件的全貌更為清晰,我以為情緒性發言與謾罵,以及缺乏事
實陳述的指控很容易讓問題的本質失焦,以訛傳訛的網路言論也讓批判和言語霸凌的界線
越發模糊,相信這對於在短時間內達成"最終目的",可能毫無幫助甚至適得其反。
我所謂的"短時間內",特別是指8/16前輿論對法官心證的影響,以及店家是否願意在斑斑
受害事件中與志工們凝聚共識,採去積極行動"協助"與"配合"擔任告訴者,為受害貓發聲
爭取應有之權益,所謂"最終目的"則是愛貓人士們都希望給予加害人最嚴厲的法律懲戒。
站在店家(或對方立場支持者)的角度去想,無論他們本身的價值認定是否有謬誤之處,
我以為重點仍是在"基於事實全貌的陳述",因為任何為了一方利益的斷章取義都有其瑕疵
。前述的"最終目的"也不僅只是一個面向:眼下是一場訴訟之爭,中期是如何影響如本案
中類此店家的行為能更符合人貓共處的精神,長期則是動保法修正與正確動保觀念的推廣
落實。
雙方面有太多的情緒(與酸言酸語),堅持己見的極端對立根本於事無補,這是我根本最
想凸顯的荒謬之處。這包括了對方立場支持者為自身利益的說項、對TNR志工的誤解,
也包括了想為斑斑聲討權益者對店家徹底的不諒解和不包容,持續曲解店家的聲明,揶揄
和嘲諷著態度轉變是髮夾彎(而非視為目的的達成)。
簡言之,"基於事實全貌的陳述"是我認為彼此可以協同手段達成目的的溝通基礎。斑斑在
他生活的小區內莫名遭兇手(而且還是累犯)殺害自是人神共憤的,無庸置疑,然而事件
本身的前因後果(客觀事實的部分)不該被扭曲,至於"早知道"、"你應該"這是事後檢討
,以此互相指責則有事後諸葛之虞。
: 1.TNR的主旨是在協助城市浪浪與人類共生,並達到數量控管:
: 2.斑斑事件中的TNR志工遭到指責沒有與斑斑親近:
: 3.毫無動保sence,適合拿動物權當商業手段嗎?
J大所提這個的確是更深一層的問題探討,儘管部分版友覺得我扯東扯西(噁心護航),
事實上我更想凸顯也希望大家思考的是(1)甚麼是"動物權"?(2)甚麼是包含商業行為的動
物權推廣、(3)以及前兩項如何往好的善的方向與時俱進。這問題太大了,以至於簡單略過
,畢竟我不是動物倫理學家,也沒有寫論文的必要。例如:把野生動物放在不適合自身棲
地的動物園裡圈養供人買票觀賞,遊樂園裡的餵食秀、動物娛樂表演等等,大多都被包裝
在"希望協助人類親近動物認識自然"的教育意味下被我們視為理所當然而不自知。寵物、
觀賞動物、野生動物、經濟動物等都各有各自的議題一直需要被探討,同樣的生活在人類
城市棲地的"半"野生動物也是一塊討論不完的功課。
(前幾天有隻長頸鹿死了,這是台北動物園長頸鹿家族中,近兩年來第5隻過世的。)
沒有事情可以絕對好或絕對不好,事實上百分之99.99都是在"權衡"下往善的方向推移,並
伴隨著許多已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必要之惡。
舉例來說,這裡不得不提到關於"題外話"的部分,關於"剝奪"他們的性生活,所謂剝奪這
動詞本意是指"以強制之力予以去除...",結紮本就不是自然存在的,是人類依自身意志強
制執行。這樣比較健康僅只是理由的一部分,是飼主權衡利弊得失後所作之非自然行為。
對照裘莉女士他是在自由意志下權衡為自己決定這絕對是兩種不同的意義。
我想,應該沒有動物會主動告訴你說:是的主人,我決定了,明天幫我把蛋蛋切掉吧。
細節就不贅述了。
由此拉回主題,我想表達的是,過度擬人化把自己轉化為受害貓或斑斑代言人,對事件的
客觀事實難有實質助益,更多只會淪為情緒的口水之爭。同時,我也認為作為與動物共處
的人類必須明確意識自己扮演的角色(包括善與惡),動物權的推動落實才有適當的土壤
能讓種子萌芽成長。至於衍生到推想我家的貓慘絕人寰,這,就不予置評了。
: 至於小燈泡,個人真的很不屑幫店家護航的岔題講小燈泡,小燈泡的媽媽願意去思考,
: 思考她孩子的無端之禍,思考這個國家社會的問題和需求,但幫店家護航的沒有一個人
: 去作這層思考。
思考,版友J這個關鍵字的確是我想表達的重點。
其一,小燈泡兇殺案不幸發生時,也有少部分的網路輿論(依據片面的資訊)對女童母親
態度指指點點,偏離了事件本身的客觀事實,這就是不經思考的言論萌芽之處。其二、店
家的立場、聲明、態度等等或有未達"批判者的期待"之處,但,也值得思考的是,是否有
許多與事實不符的部分,例如對語意的曲解和斷章取義,放任言語暴力以網路霸凌的方式
存在?基於某些理由扯底搗毀一個店家,跟,基於某些理由的殺死一隻生活在小區的貓,
其實動機跟手段、目的與結果多有相似雷同之處。其三、直白地說,很多言論僅是根據媒
體標題與網友片面說辭就蔓延開來的情緒批判,越罵越難聽的部分,這顯然有失公允。
: 今天讓眾人翻了天的是店家面對斑斑的方式,不是店家對待兇手的慈悲。
: 是因為店家對待斑斑的殘酷,瞬間刪除照片,抹平過去粉專上的身份,改口浪貓非店貓,
: 讓斑斑從動物誌嘴上的家人,頓時成為街上自己走來的浪貓。
: 才讓店家對待兇手的慈悲顯得虛偽!
那,何不換個角度想想,為何店家有如你所說的言行舉止?倘若為真,事出必有因,凡走
過必留下痕跡,店家蠢得要選擇跟大家為敵,自尋死路,這也不太合於常理吧?以及,我
不太能認同因為看事情的角度、意見不同就該被歸類到"護航"這樣的言論。結論,整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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