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館某“藝術”展覽展出活體鳥類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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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翻了一下動保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4款 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所有飼養鳥類的飼主,都不會接受非自然性的雜訊/雜音
  以侵入性/強制性的方式對待寵物鳥

  如果群眾可以接受,
  那對該位藝術家罵三字經就不會被依公然污辱罪移送囉?     

  雖然法規認定上是由動保人員心證,但總有個標準不是?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如果藝術可以當作除罪化的證據,
  那在山區架設鳥網讓野鳥掛網的犯罪者是否也可說那是裝置藝術?
  並在事後允諾會將鳥『平安野放』?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非自然的強制方式利用八哥『仿聲』及『學習能力』,
  而企圖表現造成藝術上的語言文化差異行為,顯然欠佳   
   


法條是死的,應用是活的,但不代表用『藝術』二字就可以為所欲為
今天將目標換成任何一種具仿聲能力的鳥禽
(鸚鵡/九官/伯勞科/鴉科等等)

都容易造成既有音感(鳴聲)表現產生不可恢復的損害
另,仿聲能力越高往往代表智能越高,
表示越容易感受緊迫並有精神傷害。


所謂藝術如果真有令群眾認同的美感,
不需要靠動物的犧牲即可表現,而非妄尊自大,自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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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通篇看下來我火氣好像有點大...

雖然個人還是搞不懂動保員究竟是基於專業而認為沒影響
還是說只是單純不想惹麻煩而規避法條鎖定的標準

寫好也不知道要PO哪 就直接發在板上了 如欲轉載請自便
法條如有援引錯誤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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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13-01-12
轉這篇到北美館&動保??
Delia avatarDelia2013-01-16
市府信箱+監察院
Jake avatarJake2013-01-20
北美館是歸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管的,所以1999或許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