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法院判和外國人離婚嗎. -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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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08-12-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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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和印尼華僑結婚.我們是在國外接的.我有回台登記.
但發現他有女人後我自己就回台.在回來時我們也有在那裡以協議過.所以我請他去在台協辦理中文的離婚委託書.但他一直不理會我..然後就失聯.不在和我聯繫.我找不到他人.也不知道他的行蹤..分開至今已9年了.我實再想要能辦好給我一個自由的生份..我也有自己的日子想要過.我該如何.我能去用什麼方式離婚...
已更新項目:
請律師.我沒錢耶.還要自己一人養孩子..我小孩是我回來時懷的.所以是在台生的.那監護權會歸我嗎.因為他也連路不到..有人可幫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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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08-12-21T07:36
「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
21.夫妻住所的決定
過去,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許多想結束婚姻的丈夫便利用這個條文,將戶籍遷離妻子居所,然後以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提起離婚訴訟將妻子休離。經婦女團體的努力後,大法官會議終於作成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舊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違反憲法男女平權原則。而後八十七年民法親屬編修訂時,第一千零零二條才成了現在的模樣: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所以現在,身為妻子的妳並不必然要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妳對於婚後住所的決定,絕對擁有選擇權。

四、離婚

31.協議離婚的方式
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法律對此並無規定;為了避免離婚後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再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而遲遲不肯離婚。其實,妳仍可先去辦離婚,再就小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32.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若夫妻兩人無法好聚好散,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但一方已不想維持婚姻了,那麼還有另外一種離婚方式判決離婚。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如果上述十款事由仍無法囊括妳想離婚的原因,沒關係還有第二項概括性原因: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若該重大事由是妳自己造成的,那麼妳就無法以此請求離婚。
2008-12-17 10:15:43 補充: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2008-12-17 12:22:04 補充:
民事起訴狀
良善伯與朱因台(寫自己名字)為介人,持向永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證一),兩造不但沒有公開之結婚儀式也沒有公開請客,也沒有證婚人,造以偽造文書的方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事實上,二人並沒有合法姞婚,現在兩造已無聯絡達9年之久。
二、 查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舉行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兩造沒有公開結婚儀式,如前所述,為此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請求如訴之聲明,實感德便。
三。倘若婚姻仍然續存﹐現在兩造已無聯絡達9年之久﹐已構成「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08-12-19T15:18
你在哪國結婚, 就要遵照那國的婚姻法, 就算你有回台登記, 只不過表示台灣政府知道你在國外有了婚姻關係, 但並不表示你的婚姻是受台灣婚姻法保護的, 簡單來說, 如果你要在你台灣身分證上的配偶欄變空白, 那你就得取得你當初結婚國家的離婚證明
就算要上法院, 也是要上那個國家的法院.
現在很流行到國外結婚, 其實只是在國外辦婚禮儀式, 而非在國外登記.
而你的情形是先在國外登記, 再回台登記, 所以要到先登記國家辦理離婚
例如, 我跟我老公(英國人)在拉斯維加斯登記結婚, 後來我們有回到英國跟台灣登記, 如果我們想要離婚, 就得回到拉斯維加斯辦理離婚手續, 再拿到英國跟台灣辦理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08-12-21T06:38
如果經濟上有困難
其實不一定需要請律師
可以試試看申請 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律師協助
如果是打算自己去申請判決離婚
單純就訴狀而言 並不難寫
網路上有範本
如果不清楚可以來信給我
我再寄範本給妳
這樣往後申請補助也比較容易通過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8-12-19T21:19
妳好,
本案因為涉及到分居、監護權、離婚等事宜,請妳務必諮詢專業法律人士的意見,再配合自己的經濟能力找出折衷的處理方案。
我在部落格寫過一些文章,可以提供妳參考。
如果諮詢上遇到困難,也可以來找我。
加油!祝妳走出新生命。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8-12-18T07:03
持相反意見
的確可以用訴請離婚的方式
但如公證人說的 ~公文送達問題
但能不能用惡意遺棄的方式來算計 恐怕有困難
因為~以夫為住所的話 要看當初妳們在台灣的登記的住址
但是如果是用分居 來看的話 機率就很大
我認為 ~~你可以到各地的法扶去問看看(或是法院的諮詢處)
都可以去問看看 怎樣做 比較適合你們
但因為有牽涉到監護權的問題 我的認為事情比較麻煩
總是要做 才有希望ㄇ~~ 加油囉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8-12-17T02:20
依你的狀況只能交法院裁決
請律師吧!
由法院判決離婚
分開9年一定可以過的
配合律師, 相信律師的專業!!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08-12-19T07:09
台灣現行離婚方式有二: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願離婚一定要兩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發生效力,若無法兩人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為離婚登記,自然就只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了,等取得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也可以再結婚了。
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可以主張被告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或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要寫起訴狀,在司法院網站內有訴狀範例可供參考。原告主張之事實,要有證據證明,這時同居親屬可以證明被告已經失聯九年之久,相信法院應該很快就會判決離婚。不過被告住居所不知何處,無法一般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就要公示送達。
要省時省事,可以委任律師當訴代,但可能要支出6萬元至10勿元不等之律師費。若要省錢,也可親自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接受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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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08-12-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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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08-12-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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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08-12-13T00:00
條件:1.不要下載2.不要付錢3.可以聊天4.可以養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