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三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另附上
http://i.imgur.com/ZPzNs6A.jpg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三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含縱容無行為能力人或牲畜便溺未清理)
第十七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
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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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是守法有公德心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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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另附上
http://i.imgur.com/ZPzNs6A.jpg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三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含縱容無行為能力人或牲畜便溺未清理)
第十七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
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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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是守法有公德心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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