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106條與107條之立法意旨為何? - 狗
By Blanche
at 2007-05-08T00:00
at 2007-05-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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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等法院的見解,兩法條是獨立使用,也就是即使土地使用上違反106條耕作使用之規定,出租人未要求解約其租約存續中 ,承租人即擁有107條之優先承買權.簡而言之:只要有有租約存在,即使在農地濫墾養殖池或蓋違建或堆放垃圾,對於違法使用只是該管行政機關是否舉發處罰的問題,均不影響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見解並非以使用上與106條是否相符,而作為裁定可否有107條之優先承買權.107條之優先承買權只與土地之租賃關係有關,與土地之使用情形無關.
感覺上總覺得怪怪,請網友提供106及107之立法意旨,以便瞭解其裁定是否合法,做為是否提出再抗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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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June的回答,雖然沒有問題一樣沒有解決.
有關承租耕地作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則之使用,已至無法申請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承租人是否擁有優先購買權問題 ,我早向農委會及內政部地政司請釋過,但很不客氣的說,兩個單位都是縮頭烏龜,老百姓要的是明確的答案,為什麼有或為什麼沒有,反而以答非所問來敷衍,說到就一肚子氣,害我與人纏訟半年,真是白繳稅金養米蟲.
我總是覺得給違法使用者享有優先承買權,不是保障與鼓勵違法嗎?對於國家立法保育國土不是一大諷刺嗎?因此才需知道土地法106,107立法之意旨, 以明瞭是否有承租關係就有絕對的優先承買權保障,-而不論使用是否合法.
2 個已更新項目:
再次感謝June的回答
本案只為爭優先承買權,不想讓對方受到太大的傷害,避免太傷和氣或讓對方狗急跳牆,才未向管理機關提出檢舉,對方不但違反區域計畫法,又非法佔用水利地,提出檢舉會逼他跳樓.
3 個已更新項目:
立法意旨實例如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基地或房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款優先購買權立法意旨為擴大農場經營之規模.....
4 個已更新項目:
我就不知道土地法107條立法之意旨為何?
假若是以地上作物與土地所有權合而為一為目的,則判決應無違誤.
假若以承租人能繼續於土地耕作之使用為目的,則判決即違背立法意旨,我將提再抗告.
5 個已更新項目:
您提供107條之立法理由對我很有幫助,看起來高等法院之裁定應無違誤,我無須浪費時間與金錢提再抗告 .我是國營事業單位的薦任公務員,服公職已經17年,祝您早日金榜題名,您很熱心會是一位優秀的公務員.
見解並非以使用上與106條是否相符,而作為裁定可否有107條之優先承買權.107條之優先承買權只與土地之租賃關係有關,與土地之使用情形無關.
感覺上總覺得怪怪,請網友提供106及107之立法意旨,以便瞭解其裁定是否合法,做為是否提出再抗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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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June的回答,雖然沒有問題一樣沒有解決.
有關承租耕地作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則之使用,已至無法申請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承租人是否擁有優先購買權問題 ,我早向農委會及內政部地政司請釋過,但很不客氣的說,兩個單位都是縮頭烏龜,老百姓要的是明確的答案,為什麼有或為什麼沒有,反而以答非所問來敷衍,說到就一肚子氣,害我與人纏訟半年,真是白繳稅金養米蟲.
我總是覺得給違法使用者享有優先承買權,不是保障與鼓勵違法嗎?對於國家立法保育國土不是一大諷刺嗎?因此才需知道土地法106,107立法之意旨, 以明瞭是否有承租關係就有絕對的優先承買權保障,-而不論使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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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June的回答
本案只為爭優先承買權,不想讓對方受到太大的傷害,避免太傷和氣或讓對方狗急跳牆,才未向管理機關提出檢舉,對方不但違反區域計畫法,又非法佔用水利地,提出檢舉會逼他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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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旨實例如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基地或房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款優先購買權立法意旨為擴大農場經營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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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知道土地法107條立法之意旨為何?
假若是以地上作物與土地所有權合而為一為目的,則判決應無違誤.
假若以承租人能繼續於土地耕作之使用為目的,則判決即違背立法意旨,我將提再抗告.
5 個已更新項目:
您提供107條之立法理由對我很有幫助,看起來高等法院之裁定應無違誤,我無須浪費時間與金錢提再抗告 .我是國營事業單位的薦任公務員,服公職已經17年,祝您早日金榜題名,您很熱心會是一位優秀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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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07-05-12T12:42
at 2007-05-12T12:42
答:
土106條:耕地租用之意義.
1.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
2.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土107條:(耕地之優先承買或承典權)
1.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2.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2007-05-08 11:37:28 補充:
依據判例,耕作地之租賃,純屬私權關,係基於私法所為之法律行為,如因此而發生爭執,自屬民事範圍,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非行政管署所能處斷(行四十二年判字第三一號)
2007-05-08 11:39:23 補充:
建議您可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問.
2007-05-08 13:50:46 補充:
又查到二個判例供您參考
1.(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號)
土106第1項定有明,所稱農參照同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應包括漁地及牧地在內.承租他人之非農,漁,牧地供耕作之用者,既非耕地租用,自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適用..本院六十二台上字一六四七號及六十三台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應予變更,不再予援用.
2.(行四十五年判字第八三號)
土106第1項所稱耕地租用,係指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而.又第二項載明前項耕地包括漁牧,依此規定,對於養魚池之租用,自亦有該條例之適用.
2007-05-08 14:03:56 補充:
土107
釋字第一二四號(57.8.23)
依耕三七五條例15...承租人於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有優先承受之權.必須出租人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佑承租人後,始有表示承受或放棄承受之可言.此項規定,自不因承租事先有抛棄優先承受權之意思表示而排除適用.
2007-05-08 14:08:45 補充:
判例(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五二四號)
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土107條第一項固有明文規定,然所謂耕地係指農地與漁牧地而,林地則不得認為包含,觀同法第106條及第2條第1項之定自明.
2007-05-08 14:13:55 補充:
判例(九年台上字九0三號)
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者,以依同樣條件為限,為土107第1所所明定,耕地價金為耕地出賣之重要條件,故承租人就其承買耕地表示之價金數客須與出租人要約,或第三人承諾之價金數額相當,而後有優先承買權可言.
2007-05-08 20:43:31 補充:
請問您的立場是出租人還是第三承買人?
2007-05-08 20:54:16 補充:
如果
1.您是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土114和土116)
2.您是第三承買人...您可以出比承租人價金高一點的條件承購.但需出租人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人.....因為承租人就其承買耕地表示之價金數額須與出租人要約,或第三人承諾之價金數額相當,而後有優先承買權可言.
2007-05-08 20:56:58 補充:
至於農地濫墾養殖池或蓋違建或堆放垃圾,..可向農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以具名方式提出書面檢舉.
2007-05-09 11:32:54 補充:
土107,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理由,
是在於農地所有權和他項物權歸於一人所有,
以盡經濟上之效用,防止權利混淆,
並杜紛爭,以利地籍管理.
2007-05-09 17:20:27 補充:
覺得真不好意思,沒幫到您什麼忙..上面提供的立法理由是上土地法課程是所超的筆記...(高普考用的)
嗯..提供有土地法107條相關條文..可查閱看是否可找到蛛絲馬跡)
民法460之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5,(除外規定)眷改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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