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時光寵物旅館給飼主的公開信 - 狗
By Carol
at 2017-09-12T16:55
at 2017-09-12T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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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好時光寵物旅館老闆。
之前在網路上您認為我的發文是在酸您,
讓您感到不舒服,我反省後,
明瞭身為店家負責人,發言時應該要更加小心謹慎,
所以針對讓您不舒服的發言,我在此誠心跟您道歉。
不過,我認為針對您這篇所說的「說謊」,
我不是很明瞭,我究竟說了什麼謊?
潭美派出所警員,與全國動物醫院人員,
均可以證明我們有送醫。
包含我們先到派出所看監視器,後來您與友人加入,
現場警察接到民眾報案,警察分兩部警車載我們 (共四人)
一起到了車程不到2分鐘的現場 (舊宗路與南京東路口),
當場我也告訴您我先趕快去馬路對面的全國動物醫院,
請他們趕緊準備好人力 (當時為春假期間,提供急診的醫院都會非常忙),
這一切,您與在場警員都是知道的;
畢竟我不可能無視於您在現場,逕自抱起咪嚕衝到馬路對面的醫院不是嗎?
您上文中的節錄,漏看了前面一段話,才造成文字上的誤會。
根據我原先的聲明稿內容為:「我們再次回到警局看監視器,
後來主人(也就是您與友人)也加入來警局看監視器,
一直看到晚間8:30左右,直到接到民眾報案,
咪嚕發生車禍,我們趕緊到了現場帶狗狗去動物醫院急救…」。
您如果沒有漏掉“我們再次回到警局看監視器,後來主人也加入來警局看監視器”這段話
,
我還想請問,您上文中所謂的「這時候老闆人在哪裡我不知道」,
指的是什麼時候呢?您是真的不知道我在哪嗎?
還是是指您在小房間的時候碰巧不知道我在哪兒呢?
還想請問,如果我不是從頭到尾都跟您在一起處理事情,
要如何在第一時間主動支付急救費用?
又要如何在第一時間,由我與我先生開車送您與友人回家呢?
難道我從頭到尾都在現場跟您一起,您不知道嗎?
我想請問,這整篇文章所說的店家說謊,
指的是什麼事情說謊?還是只是一種拿著放大鏡檢視的「文字遊戲」呢?
誠如您曾說過的,事後老闆不記得這隻狗叫什麼名字,
事實上只是回信中寫「咪路」,您就扭曲為「老闆事後不記得這隻狗狗」。
其實,咪嚕第一次來安親,電話中報的名字是Milu,
現場登記的是Beer,都不是您認為正確的「咪嚕」。
因為當您在評論po出來這個事情後,馬上就有人回覆:
「都到這地步了還能叫錯名字?有心沒心一目瞭然」時,
現場陪伴您的友人也來馬上回覆:「一秒突破重點」。
所以我相信您與友人也明白,這並非無關緊要,
自然也不是玻璃心的小事,否則您也不會特意寫出來。
又如同您曾經說過,如果手邊的住宿契約寫最高賠償金為3萬,
就代表狗狗出事,店家會賠償三萬元然後,
老闆依然快樂生活一樣。
接著就出現了「好時光狗死賠償三萬元,
市面最高」的反推薦網站與網路留言。
只是想跟您說,這些「文字遊戲」,我們本來也無意跟您計較,
只是,當您指出店家「說謊」,且在這麼重要的事情上說謊,
我覺得我真的有必要請問您,我們到底說什麼謊!?
我承認,在過去半年中的諸多不愉快,
包含您對我個人人格的侮辱、您友人對我的訕笑
(妳先生他應該不是很愛你耶,不然怎麼會要你乾脆上法院談呢),
以及提及知道我父親是誰的那種威脅感 (您在另一篇文中解釋的,
您透過其他管道得知我父親是誰,但您應該清楚,
單純知道我父親是誰,與您本人到店裡對著我們喊說;
「我知道妳們老闆父親是誰,做什麼職業喔!」,
是兩種概念)。您對我店家安全、保母人身的恐嚇
(我要來砸店也可以、要給妳們一人一拳也可以),
說實在,這些言語和行為都讓我們非常害怕 (也有報案紀錄為證)。
但最讓我們店家寒心的是,
住宿契約中訂3萬元賠償金您當初也是同意的
(早在住宿前一個月即把合約line給您了),
後來經過協商,我們也同意提高為32.8萬元
(10萬元個人賠償與9年6個月共22.8萬元捐款),
這些我們願意努力多賠償的心意,全部都被您踐踏在腳底下,
只以「店家僅願意支付金錢方面的賠償」一語輕鬆帶過,
也讓我們全體店員感到非常氣餒。
也許您不知道,咪嚕曾由我親手抱她上樓睡覺,
除夕夜,我親自去超市買肉來幫大家加飯,
看到咪嚕有吃我有多開心;即使咪嚕愛跳,
我們也盡量不綁住她,盡量不關著她
(事後證明為了安全,我們應該要限制她的活動自由,這是我們反省後學到的教訓),
她拉肚子,我們也買犬隻專用益生菌給她吃,
這些照顧她的心意,我相信您其實也是知道的。
因為半年前一個意外,現在您讓我們所做的其他一切努力都白費了。
無論是照顧寵物上的努力,還是在和解過程中,
我們即使在開店剛滿一年的那個時間點上,
每個月金流都是負的情況之下,更不用說還需清償青創貸款的拮据之下,
我們還是竭盡所能,盡量滿足您提出的賠償要求,
這些心意、誠意,全部都被您否認、無視、嗤之以鼻。
我知道您在意的是6月中旬時,您迫切的希望我召集保母接受您的答詢,
但我沒有答應,我告訴您所有的問題,
我們都可以回答您,但以e-mail方式比較方便,
因為在過往的對談經驗中,我發現我們所有的答案,
以及釋出的善意,都會被您扭曲,
變成攻擊我們的事項,再者,
我的保母的確也很害怕再與您見面,
所以我又一次告訴您,我無法答應您召集保母質詢這樣的請求。
當時,您就有明白的告訴我們,
要我們考慮清楚後果,如果我不答應召集保母質詢,
您就會不斷的在網路上,不斷的訴說咪嚕的故事。
事後很多朋友問我們,當時簽和解合約時,
怎麼沒有把一般都會放上的保密條款放上去?
(這也是和解金往往會高於住宿契約上金額的主要原因)。
當時,相信您也是記得的,我提出這個請求,
卻被您與友人拒絕甚至恥笑。
談和解的過程中,您也很明白的告訴我,您想要的是報復,
如果無法讓我們賠更多錢,就要我們付體力的懲罰
(但您覺得這真的是和解正確的出發點嗎?)。
我們都是有養狗狗的人,失去狗狗的心痛,
我們不會不明白,意外發生當初,
所有保母發自內心一人寫了一封信給您,
也有善於畫畫的保母親手畫了一幅Beer的畫像
(雖然事後您沒有收下),一開始我們都是非常想好好賠償您的,
甚至也憑著只要我有誠心,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初心,連律師都沒請。
但您提出的條件真的很難達到,
第一次誤簽的錯誤我沒否認過,當天也跟您非常誠心道歉,
也是這樣才有後來的協商。只是後來的協商會議,
即使我不只一次提出,讓我們上法院或調解庭解決的請求時,
您與友人一再引導或勸阻我改變心意不要上法庭,
事後我想,您與友人當時應該就知道,如果上了法院,
很大機率就是像我們原先住宿契約所訂的那樣吧。
我明白對您來說,再多的錢也換不回生命,
但您不能假設所有人都像您說的一樣經濟無虞
(您說您月薪1X萬元,這是您提出個人精神賠償的依據),
也許您不知道除了養活自己,
還需擔負7~8位員工生計的壓力有多大,所以您認為一個月幾千元,
總額幾十萬,應該不是太大的負擔。
當然我也明白發生意外,賠償責無旁貸,
但是連賠償的誠心都被踐踏的時候,我們不禁會問自己,
如果您根本不認同我們賠償/捐款的心意,
為什麼要拿著我們辛辛苦苦賺來的和解金,又另一方面行爆料的事實呢?
我知道您會說,因為沒做志工啊!
但我請您想像看看,一個為了五斗米,
週一到週五白天上班,晚上與週末經營店家的情況下,
我有多少時間與精力去符合您指定的一個月下鄉兩次做結紮志工,做9年6個月呢?
您可能會說,那為什麼要簽名,不要簽名就好了啊!
是阿,如果當初我是一個非常世故的店家,
第一時間,我一定找律師來,什麼監視器畫面,
全部不給您看,讓您上了法院舉證困難。
但我不是,當時,您要看什麼要問什麼,
全部配合,談和解時要求我攜帶保母前行,
我也照辦,試想第一次看到那麼多您事先擬好的條文,
一方面要安撫您的情緒,一方面要詳讀內容(事先都沒看過),
另一方面也要顧及我保母的情緒,
實在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
(不過當然這是我自己的錯誤,所以當天晚上跟您通電話,也跟您誠心道歉)。
中間協商的過程都沒有共識,直到最後一次簽約,
您與友人如何地以言語攻擊我,拍桌、尖叫、拿出簽約後我若不履行,
就要我讓渡自己狗的合約書…
就要我讓渡自己狗的合約書…
就要我讓渡自己狗的合約書…
就要我讓渡自己狗的合約書…
https://i.imgur.com/esuEBoh.jpg
(這是一個正常人會提出的請求嗎?)
PS 本條約我沒有簽名
都對我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壓力。
第二版的簽約書上所謂的14處親筆簽名,
是包含齊縫章以簽名代替、新增條約的句子前與後均要我簽名、
合約最後又再次把前面新增條約列出,
前後再都簽一次名…
14處簽名聽起來似乎很多?
但您自己也知道,除了「簽訂後不再對我提出其他民事賠償訴訟」之外,
沒有一處簽名是針對合約內容的妥協或更改。
意外發生至今已經超過七個月了,
所有第一時間在硬體設施上的改善,
相信您也早已看到了,我們如何用心的照顧狗狗,
相信您從我們客人的反應中也能略知一二,
您可以說您認為店家賠償的不夠、
或是店家做的公益服務不是您當初要求的、
或是您不推薦這個店家。
您也可以說,一開始上網公開時,
我們說不實指控對您是不公平的
(只是我們看了爆料內容又何嘗覺得公平?但這的確是個不好的處理方式),
但請您不要把其它不相關,莫須有的罪名,全部都藉著這個事件,放在好時光的頭上。
至於關於和解合約的履行爭議,我們可以選擇以法律方式解決。
後記:
至於有網友搜出我過往推薦好時光的推文,抨擊我貶低同業。
其實,每個寵物旅館都有不同的照顧方式,
適合不同個性的主人或狗狗,
實則並沒有誰比較好/誰比較壞,
或誰對/誰錯的問題。
我指出好時光與其他旅館不同的照顧方式,
沒有漫罵,也沒有說誰不好,
不明白為什麼這樣會被放大解釋、扭曲成“抨擊同業”、“貶低同業”?
如果網友認為因為我的身分為好時光的老闆,
所以不能說我的狗有住過好時光而推薦
(後來朋友告訴我狗版有板規業者不能推薦自己),
那我也能誠心接受狗版版規的規範,
板上若有懲處我也欣然接受,只不過,我認為這跟抨擊同業是不一樣的事情。
以下,我也整理幾個重點,讓有興趣知道的網友了解:
Q: 聽說過年時是壁虎把門打開的,這是真的嗎?
A: 當時電子鎖無故解鎖後,
內部對這個事件討論可能的原因,
壁虎只是我們自己討論時的一個可能性之一
(當時是跟主人說不確定是不是這樣,因為我們有在店裡看過壁虎),
畢竟監視器沒有對著解鎖器拍攝(是對著出口拍攝),
所以沒有辦法看到當時解鎖器運作出了什麼狀況。
所以並不是說,這個電子鎖,就是被壁虎打開的。
Q: 聽說之前門也有無故打開過?
A: 開店後不久,我們就發現原本解鎖器的位置,
太靠近門縫了,有心人士可從外頭伸東西進來觸動解鎖,
所以我們就請廠商來移動解鎖器的位置,
移到內側牆上且更高的位置,也把解鎖器安裝在立體突出於牆上的開關座上。
Q: 為什麼之前調過解鎖器位置,與壁虎的事情,飼主會得知卻誤解?
A: 當時咪嚕走失,大家都很緊張想趕快找到牠,
所以見到主人時,我們也是一股腦把我們曾經討論過的可能性,
全部都告訴主人,當時我們就是想著有錯我們會承擔的心態,
一五一十的把我們曾經討論過的、擔心過的,都跟主人說,
但並不是代表我們明知道壁虎可能開門卻不處理。
當時,主人隔天進店裡,就問當時櫃台的保母:
「妳之前有看過壁虎爬過嗎?」保母回答:
「有,前一個月我值晚班的時候有看過壁虎」,
結果這段對話,被誤解成:之前曾經有發現壁虎會讓門無故開啟,卻不處理。
飼主後來跟老闆說,你們員工告訴我之前就有壁虎爬過導致無故開門,
當時老闆並不知道員工與飼主的對話內容是如上所述,
所以也無法辯解,只能告訴飼主我們之前有請廠商來移動過解鎖器位置,
當時廠商認為這樣不會出現這種問題。
就是這樣的誤解,造成飼主先入為主的認為,我們早就知道有這樣的危險卻不處理。
Q: 為什麼壁虎與開門這些事情,好時光之前都不澄清?
A: 後來主人把這個原因寫進和解書的事由當中,
和解過程我們全程沒有請律師,不清楚這些事由跟賠償的關聯性,
只是覺得不管前面怎麼寫,反正走失的事情是事實,
我們就誠心認錯賠償。
若不是秉持著這種心態,
當主人把「店家將咪嚕身上的胸背、胸背上有狂犬病疫苗牌子拿下,
造成咪嚕走失時,可能被誤認為流浪犬,降低被尋獲的機率」,
也寫成是店家疏失之一時,
難道我們要一一跟主人爭論?
(事後證明的確是要一一爭論的,只是當時我們以為以和為貴就好)
Q: 為什麼賠償金額是分期的,卻沒有在臉書的聲明稿中說期數?
A: 無論是給飼主個人的賠償是分幾期,法律上來說,賠償都是看總額的。
就像買房子一樣,不可能只看月付款,
而不看總期數與總額。而且,
在好時光聲明稿中的確有清楚寫到,首期款為5萬元,其餘每期支付。
Q: 覺得9年6個月的志工時間很長,為什麼不覺得捐款分期9年6個月的時間也很長?
A: 捐款並不是分期,而是被*要求*每月捐款固定金額,共捐9年6個月。
Q: 為什麼飼主第一時間在米克斯傳奇po文時,好時光要以「不實指控」回應?
A: 如同前面所述,我們認為飼主藉著走失的事實,
帶入太多不是事實的批評,
所以我們在文中說「當對方只給您看部分事實時,
圓形也可能被誤解為扇形」。
當然,我們已經學習到教訓,這是一個錯誤的處理方式。
Q: 為什麼臉書上有些網友留言沒有得到回覆,或是會被刪除或封鎖?
A: 諸如壁虎、之前門是否曾開過等等細節,
實在太難在短短的三言兩語中解釋,
再加上質疑我們的網友,無論我們再怎麼解釋,
還是不斷的跟支持我們的客人吵架,
這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如果是就事論事,
沒有情緒性謾罵或跟客人吵架的,我們並沒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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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網路上您認為我的發文是在酸您,
讓您感到不舒服,我反省後,
明瞭身為店家負責人,發言時應該要更加小心謹慎,
所以針對讓您不舒服的發言,我在此誠心跟您道歉。
不過,我認為針對您這篇所說的「說謊」,
我不是很明瞭,我究竟說了什麼謊?
潭美派出所警員,與全國動物醫院人員,
均可以證明我們有送醫。
包含我們先到派出所看監視器,後來您與友人加入,
現場警察接到民眾報案,警察分兩部警車載我們 (共四人)
一起到了車程不到2分鐘的現場 (舊宗路與南京東路口),
當場我也告訴您我先趕快去馬路對面的全國動物醫院,
請他們趕緊準備好人力 (當時為春假期間,提供急診的醫院都會非常忙),
這一切,您與在場警員都是知道的;
畢竟我不可能無視於您在現場,逕自抱起咪嚕衝到馬路對面的醫院不是嗎?
您上文中的節錄,漏看了前面一段話,才造成文字上的誤會。
根據我原先的聲明稿內容為:「我們再次回到警局看監視器,
後來主人(也就是您與友人)也加入來警局看監視器,
一直看到晚間8:30左右,直到接到民眾報案,
咪嚕發生車禍,我們趕緊到了現場帶狗狗去動物醫院急救…」。
您如果沒有漏掉“我們再次回到警局看監視器,後來主人也加入來警局看監視器”這段話
,
我還想請問,您上文中所謂的「這時候老闆人在哪裡我不知道」,
指的是什麼時候呢?您是真的不知道我在哪嗎?
還是是指您在小房間的時候碰巧不知道我在哪兒呢?
還想請問,如果我不是從頭到尾都跟您在一起處理事情,
要如何在第一時間主動支付急救費用?
又要如何在第一時間,由我與我先生開車送您與友人回家呢?
難道我從頭到尾都在現場跟您一起,您不知道嗎?
我想請問,這整篇文章所說的店家說謊,
指的是什麼事情說謊?還是只是一種拿著放大鏡檢視的「文字遊戲」呢?
誠如您曾說過的,事後老闆不記得這隻狗叫什麼名字,
事實上只是回信中寫「咪路」,您就扭曲為「老闆事後不記得這隻狗狗」。
其實,咪嚕第一次來安親,電話中報的名字是Milu,
現場登記的是Beer,都不是您認為正確的「咪嚕」。
因為當您在評論po出來這個事情後,馬上就有人回覆:
「都到這地步了還能叫錯名字?有心沒心一目瞭然」時,
現場陪伴您的友人也來馬上回覆:「一秒突破重點」。
所以我相信您與友人也明白,這並非無關緊要,
自然也不是玻璃心的小事,否則您也不會特意寫出來。
又如同您曾經說過,如果手邊的住宿契約寫最高賠償金為3萬,
就代表狗狗出事,店家會賠償三萬元然後,
老闆依然快樂生活一樣。
接著就出現了「好時光狗死賠償三萬元,
市面最高」的反推薦網站與網路留言。
只是想跟您說,這些「文字遊戲」,我們本來也無意跟您計較,
只是,當您指出店家「說謊」,且在這麼重要的事情上說謊,
我覺得我真的有必要請問您,我們到底說什麼謊!?
我承認,在過去半年中的諸多不愉快,
包含您對我個人人格的侮辱、您友人對我的訕笑
(妳先生他應該不是很愛你耶,不然怎麼會要你乾脆上法院談呢),
以及提及知道我父親是誰的那種威脅感 (您在另一篇文中解釋的,
您透過其他管道得知我父親是誰,但您應該清楚,
單純知道我父親是誰,與您本人到店裡對著我們喊說;
「我知道妳們老闆父親是誰,做什麼職業喔!」,
是兩種概念)。您對我店家安全、保母人身的恐嚇
(我要來砸店也可以、要給妳們一人一拳也可以),
說實在,這些言語和行為都讓我們非常害怕 (也有報案紀錄為證)。
但最讓我們店家寒心的是,
住宿契約中訂3萬元賠償金您當初也是同意的
(早在住宿前一個月即把合約line給您了),
後來經過協商,我們也同意提高為32.8萬元
(10萬元個人賠償與9年6個月共22.8萬元捐款),
這些我們願意努力多賠償的心意,全部都被您踐踏在腳底下,
只以「店家僅願意支付金錢方面的賠償」一語輕鬆帶過,
也讓我們全體店員感到非常氣餒。
也許您不知道,咪嚕曾由我親手抱她上樓睡覺,
除夕夜,我親自去超市買肉來幫大家加飯,
看到咪嚕有吃我有多開心;即使咪嚕愛跳,
我們也盡量不綁住她,盡量不關著她
(事後證明為了安全,我們應該要限制她的活動自由,這是我們反省後學到的教訓),
她拉肚子,我們也買犬隻專用益生菌給她吃,
這些照顧她的心意,我相信您其實也是知道的。
因為半年前一個意外,現在您讓我們所做的其他一切努力都白費了。
無論是照顧寵物上的努力,還是在和解過程中,
我們即使在開店剛滿一年的那個時間點上,
每個月金流都是負的情況之下,更不用說還需清償青創貸款的拮据之下,
我們還是竭盡所能,盡量滿足您提出的賠償要求,
這些心意、誠意,全部都被您否認、無視、嗤之以鼻。
我知道您在意的是6月中旬時,您迫切的希望我召集保母接受您的答詢,
但我沒有答應,我告訴您所有的問題,
我們都可以回答您,但以e-mail方式比較方便,
因為在過往的對談經驗中,我發現我們所有的答案,
以及釋出的善意,都會被您扭曲,
變成攻擊我們的事項,再者,
我的保母的確也很害怕再與您見面,
所以我又一次告訴您,我無法答應您召集保母質詢這樣的請求。
當時,您就有明白的告訴我們,
要我們考慮清楚後果,如果我不答應召集保母質詢,
您就會不斷的在網路上,不斷的訴說咪嚕的故事。
事後很多朋友問我們,當時簽和解合約時,
怎麼沒有把一般都會放上的保密條款放上去?
(這也是和解金往往會高於住宿契約上金額的主要原因)。
當時,相信您也是記得的,我提出這個請求,
卻被您與友人拒絕甚至恥笑。
談和解的過程中,您也很明白的告訴我,您想要的是報復,
如果無法讓我們賠更多錢,就要我們付體力的懲罰
(但您覺得這真的是和解正確的出發點嗎?)。
我們都是有養狗狗的人,失去狗狗的心痛,
我們不會不明白,意外發生當初,
所有保母發自內心一人寫了一封信給您,
也有善於畫畫的保母親手畫了一幅Beer的畫像
(雖然事後您沒有收下),一開始我們都是非常想好好賠償您的,
甚至也憑著只要我有誠心,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初心,連律師都沒請。
但您提出的條件真的很難達到,
第一次誤簽的錯誤我沒否認過,當天也跟您非常誠心道歉,
也是這樣才有後來的協商。只是後來的協商會議,
即使我不只一次提出,讓我們上法院或調解庭解決的請求時,
您與友人一再引導或勸阻我改變心意不要上法庭,
事後我想,您與友人當時應該就知道,如果上了法院,
很大機率就是像我們原先住宿契約所訂的那樣吧。
我明白對您來說,再多的錢也換不回生命,
但您不能假設所有人都像您說的一樣經濟無虞
(您說您月薪1X萬元,這是您提出個人精神賠償的依據),
也許您不知道除了養活自己,
還需擔負7~8位員工生計的壓力有多大,所以您認為一個月幾千元,
總額幾十萬,應該不是太大的負擔。
當然我也明白發生意外,賠償責無旁貸,
但是連賠償的誠心都被踐踏的時候,我們不禁會問自己,
如果您根本不認同我們賠償/捐款的心意,
為什麼要拿著我們辛辛苦苦賺來的和解金,又另一方面行爆料的事實呢?
我知道您會說,因為沒做志工啊!
但我請您想像看看,一個為了五斗米,
週一到週五白天上班,晚上與週末經營店家的情況下,
我有多少時間與精力去符合您指定的一個月下鄉兩次做結紮志工,做9年6個月呢?
您可能會說,那為什麼要簽名,不要簽名就好了啊!
是阿,如果當初我是一個非常世故的店家,
第一時間,我一定找律師來,什麼監視器畫面,
全部不給您看,讓您上了法院舉證困難。
但我不是,當時,您要看什麼要問什麼,
全部配合,談和解時要求我攜帶保母前行,
我也照辦,試想第一次看到那麼多您事先擬好的條文,
一方面要安撫您的情緒,一方面要詳讀內容(事先都沒看過),
另一方面也要顧及我保母的情緒,
實在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
(不過當然這是我自己的錯誤,所以當天晚上跟您通電話,也跟您誠心道歉)。
中間協商的過程都沒有共識,直到最後一次簽約,
您與友人如何地以言語攻擊我,拍桌、尖叫、拿出簽約後我若不履行,
就要我讓渡自己狗的合約書…
就要我讓渡自己狗的合約書…
就要我讓渡自己狗的合約書…
就要我讓渡自己狗的合約書…
https://i.imgur.com/esuEBoh.jpg
(這是一個正常人會提出的請求嗎?)
PS 本條約我沒有簽名
都對我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壓力。
第二版的簽約書上所謂的14處親筆簽名,
是包含齊縫章以簽名代替、新增條約的句子前與後均要我簽名、
合約最後又再次把前面新增條約列出,
前後再都簽一次名…
14處簽名聽起來似乎很多?
但您自己也知道,除了「簽訂後不再對我提出其他民事賠償訴訟」之外,
沒有一處簽名是針對合約內容的妥協或更改。
意外發生至今已經超過七個月了,
所有第一時間在硬體設施上的改善,
相信您也早已看到了,我們如何用心的照顧狗狗,
相信您從我們客人的反應中也能略知一二,
您可以說您認為店家賠償的不夠、
或是店家做的公益服務不是您當初要求的、
或是您不推薦這個店家。
您也可以說,一開始上網公開時,
我們說不實指控對您是不公平的
(只是我們看了爆料內容又何嘗覺得公平?但這的確是個不好的處理方式),
但請您不要把其它不相關,莫須有的罪名,全部都藉著這個事件,放在好時光的頭上。
至於關於和解合約的履行爭議,我們可以選擇以法律方式解決。
後記:
至於有網友搜出我過往推薦好時光的推文,抨擊我貶低同業。
其實,每個寵物旅館都有不同的照顧方式,
適合不同個性的主人或狗狗,
實則並沒有誰比較好/誰比較壞,
或誰對/誰錯的問題。
我指出好時光與其他旅館不同的照顧方式,
沒有漫罵,也沒有說誰不好,
不明白為什麼這樣會被放大解釋、扭曲成“抨擊同業”、“貶低同業”?
如果網友認為因為我的身分為好時光的老闆,
所以不能說我的狗有住過好時光而推薦
(後來朋友告訴我狗版有板規業者不能推薦自己),
那我也能誠心接受狗版版規的規範,
板上若有懲處我也欣然接受,只不過,我認為這跟抨擊同業是不一樣的事情。
以下,我也整理幾個重點,讓有興趣知道的網友了解:
Q: 聽說過年時是壁虎把門打開的,這是真的嗎?
A: 當時電子鎖無故解鎖後,
內部對這個事件討論可能的原因,
壁虎只是我們自己討論時的一個可能性之一
(當時是跟主人說不確定是不是這樣,因為我們有在店裡看過壁虎),
畢竟監視器沒有對著解鎖器拍攝(是對著出口拍攝),
所以沒有辦法看到當時解鎖器運作出了什麼狀況。
所以並不是說,這個電子鎖,就是被壁虎打開的。
Q: 聽說之前門也有無故打開過?
A: 開店後不久,我們就發現原本解鎖器的位置,
太靠近門縫了,有心人士可從外頭伸東西進來觸動解鎖,
所以我們就請廠商來移動解鎖器的位置,
移到內側牆上且更高的位置,也把解鎖器安裝在立體突出於牆上的開關座上。
Q: 為什麼之前調過解鎖器位置,與壁虎的事情,飼主會得知卻誤解?
A: 當時咪嚕走失,大家都很緊張想趕快找到牠,
所以見到主人時,我們也是一股腦把我們曾經討論過的可能性,
全部都告訴主人,當時我們就是想著有錯我們會承擔的心態,
一五一十的把我們曾經討論過的、擔心過的,都跟主人說,
但並不是代表我們明知道壁虎可能開門卻不處理。
當時,主人隔天進店裡,就問當時櫃台的保母:
「妳之前有看過壁虎爬過嗎?」保母回答:
「有,前一個月我值晚班的時候有看過壁虎」,
結果這段對話,被誤解成:之前曾經有發現壁虎會讓門無故開啟,卻不處理。
飼主後來跟老闆說,你們員工告訴我之前就有壁虎爬過導致無故開門,
當時老闆並不知道員工與飼主的對話內容是如上所述,
所以也無法辯解,只能告訴飼主我們之前有請廠商來移動過解鎖器位置,
當時廠商認為這樣不會出現這種問題。
就是這樣的誤解,造成飼主先入為主的認為,我們早就知道有這樣的危險卻不處理。
Q: 為什麼壁虎與開門這些事情,好時光之前都不澄清?
A: 後來主人把這個原因寫進和解書的事由當中,
和解過程我們全程沒有請律師,不清楚這些事由跟賠償的關聯性,
只是覺得不管前面怎麼寫,反正走失的事情是事實,
我們就誠心認錯賠償。
若不是秉持著這種心態,
當主人把「店家將咪嚕身上的胸背、胸背上有狂犬病疫苗牌子拿下,
造成咪嚕走失時,可能被誤認為流浪犬,降低被尋獲的機率」,
也寫成是店家疏失之一時,
難道我們要一一跟主人爭論?
(事後證明的確是要一一爭論的,只是當時我們以為以和為貴就好)
Q: 為什麼賠償金額是分期的,卻沒有在臉書的聲明稿中說期數?
A: 無論是給飼主個人的賠償是分幾期,法律上來說,賠償都是看總額的。
就像買房子一樣,不可能只看月付款,
而不看總期數與總額。而且,
在好時光聲明稿中的確有清楚寫到,首期款為5萬元,其餘每期支付。
Q: 覺得9年6個月的志工時間很長,為什麼不覺得捐款分期9年6個月的時間也很長?
A: 捐款並不是分期,而是被*要求*每月捐款固定金額,共捐9年6個月。
Q: 為什麼飼主第一時間在米克斯傳奇po文時,好時光要以「不實指控」回應?
A: 如同前面所述,我們認為飼主藉著走失的事實,
帶入太多不是事實的批評,
所以我們在文中說「當對方只給您看部分事實時,
圓形也可能被誤解為扇形」。
當然,我們已經學習到教訓,這是一個錯誤的處理方式。
Q: 為什麼臉書上有些網友留言沒有得到回覆,或是會被刪除或封鎖?
A: 諸如壁虎、之前門是否曾開過等等細節,
實在太難在短短的三言兩語中解釋,
再加上質疑我們的網友,無論我們再怎麼解釋,
還是不斷的跟支持我們的客人吵架,
這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如果是就事論事,
沒有情緒性謾罵或跟客人吵架的,我們並沒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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