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要成立的管委會部份規約覺得有些不合理,請專家幫忙 -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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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08-03-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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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30年舊公寓才剛要成立管委會,可能會推舉其中住戶擔任主委,請問他須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嗎?
其中他規畫的公寓管理規約我覺得有些不合理的地方
列於下方,墾請各位專家給個建議:
(我们是30年四層公寓我剛買在1F,最近裝璜打算套房出租)
它特別對出租戶設的規定合理嗎
將定的規約要點:
1.出租戶所有權人應約束房客遵守管理規定並得負下列義務:
(1) 消防安全:應依房屋內隔間出租數量設置相對數量之10
磅以上乾粉滅火器,併應於大門口公共走道設置相同規格之
滅火器2支;每一出租隔間內均應裝設消防偵煙器一組及緊
急照明燈1組;電熱水器.瓦斯熱水器應每年定期安全檢查
(各人覺得安全問題本身已非常注意包括全部水電線路換新
外線重申請,化糞池也自己挖新的,因目前公寓化糞池半年
要抽一次,目前自己也打算在走道放滅火器,只是它還規定
偵煙器等強制規定,我是覺得我们只是套房出租又不是危險
的營業或是八大行業有必要嗎?如果為了公寓大家的安全
應該是每個住戶都應強制而不是只有我们這一戶,況且這一
棟公寓30年有些住戶線路都沒換過那不就更危險?)
(2)相關保險:應加重投保住宅火險暨地震險及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
(會不會太離譜,我们又不是公寓大夏管理條例中第十七條規
定 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
易燃性物品者,應衣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
(3)社區回饋:因工程施工.設備配置及客房進駐等兒產生擾鄰.損
壞外觀而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之情況,應對公共設施之
維修.替換.更新及對公共管理必須之設施負有回饋之義務
(本人覺得合理的規定是:應施工而致於公共設施有損壞應負責
維修或換新,而不是攏統的提出對公共設施要回饋,如果是這
樣也是要對每個住戶而不是只有我们出租戶;上回他就要求我
要把整棟樓的公共用電線路換新,有沒有搞錯?這是大家應該
大家分攤的,最後我是自動幫大門油漆及1F牆壁天花板油漆及
換燈,我想這種事是自發性的行為,尚未成立的管委會自認主
委的人有何權利?)
2.上項規約出租戶所有權人應將有關消防.產物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相關文件副本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存檔
(各人覺得太扯了, 把自己權利想太大了吧)
3.其餘要求出租戶每月付600,一般住戶200管理費等
煩請各位大大幫忙了~
Update:
因出租戶只有2戶,若是開會票數鐵定沒辦法超過1/2,若是因此通過上述不合理的條約,住戶圖利自己難道沒有法律可制之嗎?
非常謝謝各位專家的解答,也更希望能提出一些法條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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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8-03-31T01:02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請一定要先翻熟!!
才剛要成立管委會,主委一定是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選出來的,至於是不是住戶(如:僅是承租戶而非區分所有權人)或是要僅限於區分所有權人,看大會當時的討論與議決而定,但若僅限於住戶,而把區分所有權人排除的話,可以到法院或公所聲請該規定無效,因為侵犯了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 而且一個月要住幾天以上才叫做住戶??如何任定??可不可以出國玩一個月??在再都無法週延!!
請問他須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嗎?答案是不必的!!
將定的規約要點:
1.出租戶所有權人應約束房客遵守管理規定並得負下列義務:(1) 消防安全:應依房屋內隔間出租數量設置相對數量之10磅以上乾粉滅火器,併應於大門口公共走道設置相同規格之滅火器2支;每一出租隔間內均應裝設消防偵煙器一組及緊急照明燈1組;電熱水器.瓦斯熱水器應每年定期安全檢查..
2.相關保險:應加重投保住宅火險暨地震險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差別式的待遇且規範在私權的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條 :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3)社區回饋:因工程施工.設備配置及客房進駐等兒產生擾鄰.損壞外觀而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之情況,應對公共設施之維修.替換.更新及對公共管理必須之設施負有回饋之義務...就於大會中以公平原則來爭取大會的否定吧!!每個人都要遵守的規定才是公平,只針對承租戶那是不公平的!!更何況要回饋多少,他很難定明白的!!就在難定當中提否決議吧!!

其餘要求出租戶每月付600,一般住戶200管理費等, 如何認定為出租戶??如何認定為借住戶??我在屋內保留一張床一個月睡個一兩天,算不算住戶?我兒子的同學來租住一房,以方便上學,算不算承租戶??請定個標準吧!!如定的不對與侵權時,就到公所與法院聲請無效,.. 一個月200元:鐵定不夠開銷的, 請提案者列出試算表吧!!反正開會就是要提出一堆「合理」的議題來討論的!!這樣才能顯現其外行且把權的特質!!
2008-03-30 10:14:58 補充:
要區分出租戶與非出租戶, 於定義上區分所有權人要詏是不難的, 但管委會要去執行是很難的!! 例如:
合約明定:借住押金押著,一年為期.. 這算承租戶嗎??借住押金押著..兩個月為期..這算出租戶嗎??
公司或個人以南北各地置產的方式來解決個人或公司之旅費出差的需求,算不算出租戶 ??
民宿經營者, 主人家也住著一處.. ..算不算承租戶??
產權者開公司, 於稅捐處是視同為租給公司,算不算承租戶??
借住與出租無法以公權力來明白區分者..該規定就是製造糾紛的開始 !! 
有罰則否?? 如何執行??
重點說一句:於說理上:用側擊的方法去否定才是可行的.. 直擊是笨法子的!!
2008-03-30 10:38:50 補充:
在規約所規定是項, 如果違法(與法抵觸)的話, 該條規約是無效的, 所以 : 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抵觸之規約是無效的..即:「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是優先於規約內對「專有部分」之規定的!! 除非這條規定是法律所規定的, 如建築法,消防法,噪音法,環保法.. 所規定..
~~
以養狗為例, 很多公寓禁止養狗的規定, 是以公設地區禁止蹓狗與狗叫聲擾人來執行的!!這是規約可以定的, 但是規約中要不公平的規定於專有部份加裝法規外之設備, 這個規約是不可行的!!
有罰則嗎??沒有吧!!
2008-03-30 10:39:39 補充:
要抗爭..只要你自認為可以經得起縣市政府建管課的檢查,不怕檢舉..(攪不好就是管委會以變更屋內結構影響安全來檢舉) 就去抗爭吧
這才是你要去思考的東西!!
2008-04-01 00:01:18 補充:
「球是圓的」, 一樣的法, 不同的角度會有不同的看法, 但都是屬於一時的(暫時的)現象 , 很多人說過理是越辯越明的, 然看著法院甚多的CASE , 我也不禁懷疑.. 有時候, 理並不是越辯越明的.. .. 只能說是看機緣..看是碰到什麼樣的法官.. 且是各憑本事, 各領風騷 .. .. 唉!!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08-03-27T04:15
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民宿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只要有公共社施,且住戶在三戶以上,不管是透天連棟、獨棟、公寓、大廈,都算是集合住宅。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08-03-29T11:17
1.各位網友!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資格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款「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決議(社區規約),好嗎?其資格需不需要?要不要的問題?都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算限住戶而排除特定人(如區分所有權人)也不違法,畢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
2.雖然同條例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但是同條例第6條第5項也明文「住戶需遵守法令與規約」,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社區規約)就是同條例第4條所指的「法律另有限制」。因此版主所列舉的一堆要點不管合不合理,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是合理的、要遵守的。
3.有關管理費用的部份,法院大都是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處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也就是不論是應分擔費用或公共基金的繳納,均是以持分比例為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跳脫比例原則時,需負舉證之責。(當事人可另向法院聲請確認管理費)
2008-03-30 12:56:15 補充:
以再興社區VS關愛之家(台北地院,95,重訴,542與高院,95,上易,1012 )裁判書為例:
1.一審關愛之家敗訴的理由是「違反社區規約,收容法定傳染病患」。
2.二審關愛之家勝訴的理由是「社區規約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是一審判決後才通過的,同時更詳細的知識爭論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08-03-30 13:10:03 補充:
首次!從上例可以知道所謂「除法律另有限制外」並非特指如建築法,消防法,噪音法,環保法.. 所規定。如果是的話,一審關愛之家又怎麼可能會敗訴?
其次!罰則?執行?這就要看區分所有權會議(即社區規約)怎麼註記這類事物(均屬民事違約概念)。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08-03-31T20:50
請問30年舊公寓才剛要成立管委會,可能會推舉其中住戶擔任主委,請問他須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嗎?
主委必須具有[所有權人]的身分,不需要[管理服務人員]身分;管委會所聘請的總幹事才需要[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證照.
規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之後就可以了;若你認為上述條款違法,就必須舉證之後於大會提出修改或刪除!
若你認為你的看法或意見比較好,希望能被採用,你就必須事前先與其他所有權人溝通,取得一半以上住戶的認同之後,向籌備委員會提案,才有可能於住戶大會通過!
祝你們能順利推出你的理念,或許你就是第一屆的主任委員當選人,先預祝高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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