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居狗不綁,導致我姐被咬傷了,請幫幫我.... - 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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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11-08-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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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小弟家裡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煩請各位大大過目解惑
------------------------------------------
小弟家裡有養一隻柴犬,
每天早上、傍晚、晚上我們都會用狗鍊綁著帶他去散步。
我們附近有一戶人家,家裡養了一隻很大的哈士奇,
但每次散步時他們都不用狗鍊綁起來。
每次他們家的狗遇到我們家的狗,都會來攻擊我們家的狗,
已經好幾次了!!
一開始我們都跟他們好言勸告他們狗要綁起來,
但他們還是一直都不綁,我行我素。
有一次那家的男主人帶狗出來,又開始來攻擊我們家的狗,
我媽好不容易才把狗趕跑,
結果我媽就很生氣的罵那男主人
"這麼兇的狗為什麼不綁起來?"
結果那男主人竟然說,一定是我們家的狗有咬他們家的狗,
他們家的狗才會攻擊我們家的狗!!
拜託,我們家的狗每次出去都用鍊子綁著,
又何來咬他家狗之說?後來,大概在前天傍晚的時候,我姐帶著我家狗去散步,
又再度遇到那隻哈士奇,這次是那家女主人帶著,
當然一樣沒有綁著!!後來果不其然,
哈士奇又來攻擊我們家的狗,我姐為了保護我們家的狗,
就把我家的狗抱起來,但是因為我家的狗已經被咬怕了,
就發瘋了,到處亂咬,因而把我姐的手臂咬了三個洞!!!
那位女主人也不來拉狗,一直叫我姐趕快走,這也太好笑了,
他們狗沒有綁起來,我姐往後走了不知道幾百步,
那隻狗還不是照樣追來?後來我姐回家了,我趕快載他去看醫生,
無奈雖然是因為他們家的狗攻擊我們家的狗,
我們家的狗才會發狂亂咬,但畢竟傷口還是我們家狗咬的,
附近又沒有監視器,所以沒有證據。
從醫院回來後,我們就去警察局,請警察去勸導那家人,
後來警察有去了,本以為會就此落幕。今天傍晚,我媽帶狗出去,我不放心就跟去看,
後來又看到那隻哈士奇,這次一樣是女主人帶著出來,
很誇張的是,他們依然沒有綁!!!連鍊子都沒有帶!!!!
我馬上拿手機出來錄影,果不其然,
他們家的狗又要來攻擊我們家的狗,
但這次女主人有徒手拉著他們家狗的項圈,
結果我媽實在忍無可忍,就說
"不是已經跟你們講過狗要綁起來了?"
而我也開砲了,我跟他說
"我有在錄影,你們把狗綁起來到底會怎樣?
一定要我把影片拿給警察看你們才要綁?"
結果那位女主人竟然回嗆說
"這邊是我們家的土地,我為什麼要綁?"
我馬上火大說
"你們家土地?這條馬路是你們家的?不要笑死人了,
土地所有權拿來看啊?"
結果他就走了!!!實在欺人太甚!!!我和我媽馬上去警察局,要把影片拿給警察看,
結果那天受理我們陳情的警官不在,
其他警察跟我們說等那位警官回來時,
再請那位警官打電話給我們。
他也說了,建議我們找里長出面協調,
或是找動保團體,畢竟咬傷我姐的不是他的狗,
沒綁狗鍊也沒有明文法規。------------------------------------------警察已經去勸導過了他們不只不聽,還態度強硬,
我是覺得就算找里長也沒什麼用...
我想請問一下,像遇到這種事情我們應該怎麼處理呢?
他們都已經誇張到這種地步了難道真的沒有法規可以治他們嗎?
難道我們就要每天心驚膽顫的閃他們嗎??請各位大大幫幫忙
真的很生氣....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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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1-08-25T03:11
先要求警察是否可以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起訴... 警察故意不作為...就依情況檢舉警察

你可以打去縣市政府先問問看 ...........
不然告他看看下面法規可以用嗎 找鄉鎮調解委員會 或簡易判決

最後就是搬家一途..............................恐怕是唯一解決辦法
搬家也可能是安享清閒的最終辦法 你題目標題有誤導網友之問題..............重點在於你沒被咬???? 很難辦 = =""""" 認定寵物是否具有攻擊性上會有問題.......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動物保護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
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八、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2011-08-24 21:11:25 補充:
請版主注意事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
~~~~~ 時效 ~~~~~
第 31 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2011-08-24 21:11:41 補充:
第 41 條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五、通知機關之署名。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
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
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8-25T01:18
直接帶著球棒.........
狗衝過來就直接打牠,主張「正當防衛」,因為對方飼主不作為的不法行為造成你們的作為!
--------------------------------------------比較極端的作法---------------------
不然就只能依「風」大大的說法,請警察用社維法來辦囉!
請用影片蒐證.........,這種人就是「告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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