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滿二十,簽訂契約有效嗎?關於”契約”方面問題! - 狗
By Ursula
at 2006-12-22T00:00
at 2006-12-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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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法律上擁有絕對自主權是二十歲,我也有收尋一下知識加,雖然都說必須經過法律代理人之承認,但是卻沒有說是指全部的契約都須年滿二十歲,因為我的這份"契約"有點特殊,是認養動物用的,其實這一份文件是否算是契約,我也不太清楚,所以來這邊問個清楚。
我身邊有的認養書有兩份,一份是狗貓用的,另一份是兔兔用的,都是WORD檔:
http://www.supervr.net/catbbs-misc/usr/6/6_3371_1....
http://home.anet.net.tw/blue_sky23/adoption.doc
問題:
(1)關於第一份狗貓用的,有說未滿20歲須經由法律代理人,但是送養人也需要黏滿20嗎?(因為我通常都是扮演送養人角色,已經19歲,最近一年也不會認養動物~因為家裡還有1兔2天^^")
(2)要是這兩種"契約"都是未滿20不具有法律效用,我是只要找認識的且滿20就可以了嗎?(例如 我姐),還是一定要找我媽阿?(法律代理人)
(3) 我這兩種"契約"到底算不算契約阿?契約有什麼條件嗎?
(4) 要是我想在後面增加其他項目,我可以直接增加嗎?還是須經由律師承認。
(5) 第一份有關貓狗的,因為他文章中都只提及貓狗,我可以用在其他動物身上嗎?
(6) 若是由我媽或我姐或是我朋友簽訂的話(都已年滿20),我可以拿著這份文件說,我有資格到他家觀看送養動物的近況嗎?(請詳閱狗貓用的認養文)還是一定要簽名者親自去?
(7) 最重要的,這兩個認養文到底在法律上具不具有效用呢?(先撇開簽定人是否滿20。)
要是日後還有問題,在陸續PO上。
請勿使用PO文方式,因為這邊是知識加,不是POPO加^^"
加上法律條例方面我都已經看過了,請就以上問題回答,謝謝!
已更新項目:
TO 小偉
我所說我看得條例是指有關『未滿20歲簽訂法律條約是否有效』之部份,所以契約本身的條例並沒查閱。
也謝謝你直接給予我條例號碼喔,也讓我好查閱^.^
2 個已更新項目:
TO 小偉
我剛剛有查了一下,得到的資訊是: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但是有問題,關於『默示』、『非必要之點』是指沒有寫在紙上,自己內心所認為的嗎?
我自己翻譯白話一點,就是『只要雙方有共識就已經成立契約。』這樣講OK吧!
另外,那要是以我的名字簽,就需要法律代理人之同意,他們要怎麼同意阿?是在我名字後面補上它的簽名嗎?
不好意思,因為對法律方面不熟,還麻煩妳了^.^
3 個已更新項目:
又來麻煩了...
你說更改契約內容須經雙方同意,因為我看狗貓用的那一份,用在其他動物上不太適合(要改的地方會一大堆),所以我可以先在電腦上更改,直接列印出來給對方看,還是說必須讓對方先看過原版,再做更改。
我身邊有的認養書有兩份,一份是狗貓用的,另一份是兔兔用的,都是WORD檔:
http://www.supervr.net/catbbs-misc/usr/6/6_3371_1....
http://home.anet.net.tw/blue_sky23/adoption.doc
問題:
(1)關於第一份狗貓用的,有說未滿20歲須經由法律代理人,但是送養人也需要黏滿20嗎?(因為我通常都是扮演送養人角色,已經19歲,最近一年也不會認養動物~因為家裡還有1兔2天^^")
(2)要是這兩種"契約"都是未滿20不具有法律效用,我是只要找認識的且滿20就可以了嗎?(例如 我姐),還是一定要找我媽阿?(法律代理人)
(3) 我這兩種"契約"到底算不算契約阿?契約有什麼條件嗎?
(4) 要是我想在後面增加其他項目,我可以直接增加嗎?還是須經由律師承認。
(5) 第一份有關貓狗的,因為他文章中都只提及貓狗,我可以用在其他動物身上嗎?
(6) 若是由我媽或我姐或是我朋友簽訂的話(都已年滿20),我可以拿著這份文件說,我有資格到他家觀看送養動物的近況嗎?(請詳閱狗貓用的認養文)還是一定要簽名者親自去?
(7) 最重要的,這兩個認養文到底在法律上具不具有效用呢?(先撇開簽定人是否滿20。)
要是日後還有問題,在陸續PO上。
請勿使用PO文方式,因為這邊是知識加,不是POPO加^^"
加上法律條例方面我都已經看過了,請就以上問題回答,謝謝!
已更新項目:
TO 小偉
我所說我看得條例是指有關『未滿20歲簽訂法律條約是否有效』之部份,所以契約本身的條例並沒查閱。
也謝謝你直接給予我條例號碼喔,也讓我好查閱^.^
2 個已更新項目:
TO 小偉
我剛剛有查了一下,得到的資訊是: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但是有問題,關於『默示』、『非必要之點』是指沒有寫在紙上,自己內心所認為的嗎?
我自己翻譯白話一點,就是『只要雙方有共識就已經成立契約。』這樣講OK吧!
另外,那要是以我的名字簽,就需要法律代理人之同意,他們要怎麼同意阿?是在我名字後面補上它的簽名嗎?
不好意思,因為對法律方面不熟,還麻煩妳了^.^
3 個已更新項目:
又來麻煩了...
你說更改契約內容須經雙方同意,因為我看狗貓用的那一份,用在其他動物上不太適合(要改的地方會一大堆),所以我可以先在電腦上更改,直接列印出來給對方看,還是說必須讓對方先看過原版,再做更改。
All Comments
By Emily
at 2006-12-23T01:16
at 2006-12-23T01:16
答:契約屬於法律行為,雙方均須有行為能力,所以送養人也須滿20歲。
(2)要是這兩種"契約"都是未滿20不具有法律效用,我是只要找認識的且滿20就可以了嗎?
答:7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所簽契約之效力,屬效力未定,須待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或事前經由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至於你要找你姐或你媽來簽契約,則法律上的效果有所不同,會變成你先將寵物贈與你媽或你姐,他們在贈與他人並簽訂贈與契約。(找誰都可以,只要他滿20歲)
(3) 我這兩種"契約"到底算不算契約阿?契約有什麼條件嗎?
答:第一個是契約,第二種不是。
契約的要件,你說你有參閱法條,而民法153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那還有疑問?
(4) 要是我想在後面增加其他項目,我可以直接增加嗎?還是須經由律師承認。
答:可以經由雙方同意後,直接增加,但須雙方皆在後面簽名,以玆證明。
(5) 第一份有關貓狗的,因為他文章中都只提及貓狗,我可以用在其他動物身上嗎?
答:它有一個其他的選項,可以直接適用並填寫動物名稱。
(6) 若是由我媽或我姐或是我朋友簽訂的話(都已年滿20),我可以拿著這份文件說,我有資格到他家觀看送養動物的近況嗎?(請詳閱狗貓用的認養文)還是一定要簽名者親自去?
答:原則上簽定契約的人才有權要求,但是若對方同意亦無不可。
(7) 最重要的,這兩個認養文到底在法律上具不具有效用呢?
答:第一個有約束對方的效力,第二個僅有證明雙方為贈與的效力。
2006-12-23 02:05:38 補充:
1.
→默示是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的意思。非必要之點係指不影響契約效力之條件,例如交易的地點。
2.
→這樣解釋也可以。但『雙方相互對立(買v.s.賣)而趨於一致的共識,就成立契約』會比較正確一點。
3.
→都可以,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前)或承認(事後),無論其有無在契約上簽名皆可。
4.
→只要雙方同意即可,所以拿修正過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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