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鳥樂樂全記錄 2010.01.01 - 鳥
By Ina
at 2010-06-07T22:58
at 2010-06-07T22:5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eavemealone (Pretender)》之銘言:
: 像這種活活把寵物鳥餓死的行為,
: 是不是有觸犯動物保護法呢?
: 不知道有沒有懂法律或是了解這塊領域的大大可以提供一下檢舉的管道,
: 讓鳥友們一人一信要求有關單位來好好查個清楚,還樂樂一個公道。
: 趁現在文章還沒被更動,無名還在的時候大家應該可以來拍照存證一下,到時想賴都不賴
: 掉。
: 我覺得還是要讓這種人得到應有的制裁,
: 今天這種事如果發生在狗、貓版身上我相信這個人一定馬上被鄉民瘋狂人肉搜索+上新聞
: 最後連飯碗都不保。
查了一下資料
不過我不是法律系的 所以只把動保法跟這事件的相關條文貼出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11 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
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
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
物運送業務。
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
理之在職講習。
三、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
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
醫療及手術。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利用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
所以說
沒給予充足食物 飲水 空間 光照 等等
動物有異狀沒就醫
都是違反動保法的~~
不過講是這樣講
實際上認定起來會怎麼樣就不知道了....
此外再補充一下
動保法的動物是指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所以八卦版每次有虐待動物的報導
底下都會有人酸扯什麼殺蟑螂 捏死螞蟻之類的
其實根本不能比較喇 囧)
那為什麼殺蟑螂 捏螞蟻 打蚊子都不算咧...
因為目前的定義只把脊椎動物算進去.
其他像昆蟲 螃蟹 蝦子 蚯蚓 蠶寶寶之類的 被認定是沒知覺的..
寵物的定義是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虐待:
八、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
講歸講...還是不知道虐待動物要怎麼舉發 囧
有經驗的版友可以分享一下嗎^^"
--
: 像這種活活把寵物鳥餓死的行為,
: 是不是有觸犯動物保護法呢?
: 不知道有沒有懂法律或是了解這塊領域的大大可以提供一下檢舉的管道,
: 讓鳥友們一人一信要求有關單位來好好查個清楚,還樂樂一個公道。
: 趁現在文章還沒被更動,無名還在的時候大家應該可以來拍照存證一下,到時想賴都不賴
: 掉。
: 我覺得還是要讓這種人得到應有的制裁,
: 今天這種事如果發生在狗、貓版身上我相信這個人一定馬上被鄉民瘋狂人肉搜索+上新聞
: 最後連飯碗都不保。
查了一下資料
不過我不是法律系的 所以只把動保法跟這事件的相關條文貼出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11 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
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
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
物運送業務。
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
理之在職講習。
三、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
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
醫療及手術。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利用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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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沒給予充足食物 飲水 空間 光照 等等
動物有異狀沒就醫
都是違反動保法的~~
不過講是這樣講
實際上認定起來會怎麼樣就不知道了....
此外再補充一下
動保法的動物是指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所以八卦版每次有虐待動物的報導
底下都會有人酸扯什麼殺蟑螂 捏死螞蟻之類的
其實根本不能比較喇 囧)
那為什麼殺蟑螂 捏螞蟻 打蚊子都不算咧...
因為目前的定義只把脊椎動物算進去.
其他像昆蟲 螃蟹 蝦子 蚯蚓 蠶寶寶之類的 被認定是沒知覺的..
寵物的定義是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虐待:
八、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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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歸講...還是不知道虐待動物要怎麼舉發 囧
有經驗的版友可以分享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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