棺蓋了一半? 魚藥事件的後續 - 水族
By Olga
at 2012-01-10T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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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圖,大部分文字與連結的部落格
http://northernstar-aquarium.blogspot.com/2012/01/blog-post.html
本文首段交待在「立法」上的本末,去回顧魚藥事件的肇因為何;
次段從法律條文上檢視相關的影響,這部分與我10年九月那篇內容差不多;
末段觀察在歷經陣痛期後的立法果效以及對消費者的影響。
----
還記得在2010年九月水族界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水族用藥事件嗎?
用「魚藥 禁止販售」為關鍵字google搜尋一下便可知道大致始末。
不過上述關鍵字其實有誤導嫌疑,因為正確地說,並不是禁止藥品販售,
而是因為2009年底提高對「偽藥」、「劣藥」的罰則,
問題在於當時所有的水族用藥物通通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可,
所以當然通通都屬於偽藥,
然後據聞在某些業者相互檢舉下,就變成風聲鶴唳,沒有一間水館敢販售魚藥了。
(一)魚藥事件立法本末
以我自己學術專業上對立法院生態的瞭解(汗...),
以及檢視立法院公報可以發現,
魚藥事件其實算是掃到颱風尾,
怎麼說呢?09年立法通過的是行政院的提案
(原始提案請見這裡,看提案說明可知,主要是為了「禽畜」,而非觀賞用魚),
檢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公報以及該提案審議流程可以發現,
在委員會中僅一次開會就將該案討論完畢,
顯見在討論過程中並沒引發爭議,審議速度十分流暢。
委員會討論的內容主要將該修正案視為解決當時「大匣蟹」殘留藥物過高的問題
(委員會公報請見這邊)。
也就是說,主要是針對水產、畜牧養殖那些要吃下肚子的動物,
至於我們觀賞用水族...根本不是那次修法的目的。
該修正案在委員會中除了在罰則部分有修正外,
其餘皆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而後送黨團協商,並在同年三讀通過,
以法案審議流程觀之,這是一個各黨團都同意,
也沒有引發什麼爭議的修法,不過主要的原因在於包含立院黨團,
甚至之後的新聞報導也都認為這只是因應大匣蟹事件的案子,
只是沒有想到在法案三讀後實際實施的果效上卻出乎意料地影響到水族用藥品。
其實,就算影響到水族用藥,我在當時仍然認為立法的本意是良善的,
縱使本來只是針對「禽畜」,
但水族用藥品本來就應該要有足夠的管制,包含成分的標明、保存期限等,
不然,我今天隨便拿個白開水加給杓鹽然後就打著「白點治療特效藥」,
我想也會有消費者買,
更重要的是,在沒有什麼管制下,沒有人能奈我何。
(二)相關法律條文與影響
立法本意是良善的,
但是由於在配套施行上面發生了問題,所以引起民怨...好吧,應該說是玩家與店家怨。
因為當時市面上沒有一款水族藥物是依循修法後的正當核可管道,
再加上「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請見第四條)
給予高達20萬的偽藥檢舉獎金與5萬的劣藥檢舉獎金...所以獎金獵人就出動了。
到底什麼是「偽藥」?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前面提到,由於一開始沒有罰則,
所以根本沒有水族藥品商透過合法管道申請製造,
所以,當時所有市面的藥物通通都是偽藥。
上面說的主要都是針對水族藥品的製造商,
那麼對「店家」究竟有什麼限制呢?限制可大著!
同法第19條規定: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
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許可標準、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與變更登記、營業場所之設施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那麼究竟是哪些人可以成為動物販賣業者?
根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請見這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聘有專任
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
三、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佐)自行管理零售動物用藥品。
四、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聘有專任獸醫師(佐)管理動物用藥品。」
您認為有哪一家水族館可以達到這些標準?
況且以以台大獸醫系為例,獸醫師可能只修過3學分的水族疾病課程,
這更是讓做十幾年自認為更專業的店家忿忿不平。
再加上檢舉制度給予檢舉分裝、販售者1萬元的獎勵,造成店家人心惶惶。
所以,廠商既有藥品皆不合規定,屬於偽藥;
水族店家也不具有販售資格,
這就是當時在配套設施不良下,法律先行的後果。
之後由於引發了很大的風波,
才開始有農委會輔導店家上某些課程取得學分後得以販賣的修正辦法。
另一方面,
由於廠商驚覺到這次政府是玩真的,
也才開始循正當管道申請核可販售,
並將原有產品送檢等動作。
但是由於申請、送檢都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
所以當時市面上有些不可說的秘密,
例如某某廠商把「藥品」改成「水質調理劑」等鑽漏洞手段。
(三)現況
在歷經小玩家買藥困難、廠商變通鑽漏洞、店家一邊上課一邊私下販售......
到了近日終於可算是走過了陣痛期,
以現在的角度去檢視魚藥風波雖然不能說是已經蓋棺定論,
但起碼相較於09、10年的哀鴻遍野時會來得更為客觀。
首先就廠商面,
已經有不少藥品合法上市,
請見http://tw.myblog.yahoo.com/sunjoro520/article?mid=1513&sc=1,
就我自己看到的合格藥物起碼有日本JPD、百歐、SERA等,
更簡單的方法是走一趟國內例如魚中魚、地中海這種連鎖店家,
他們敢陳列的幾乎都是合格商品,不再是偽藥了。
不過很可惜地是我在農委會網站找不到條列所有合格商品的網頁,
也沒有找到教導消費者如何使用藥品的網頁。
其次看店家面,
店家方面農委會補救措施讓店家得在受訓及格後販賣水族藥品(請見這裡),
在農委會觀賞魚用藥品申請上也簡化流程
(請見:http://www.baphiq.gov.tw/newsview.php?typeid=1243&menu=1219&news_id=5231)。
商家現在只要經過受訓後就可以販售,
受訓或多或少也能增加店家對相關的知識,對於消費者而言也是好事。
最後看消費者面,
藥品標示了保存期限,消費者不會再有買到萬年藥品的情況。
而且,在藥品標示成分之後,
很多之前流傳的口碑藥品或迷思也都將慢慢被打破。
例如我最近看了一下合法的JPD商品,
它光白點藥就出了三種,但其中竟然有一種只是單純的甲基藍,
另一種則是孔雀綠,都是再基本也不過的藥品,
甚至去化工行就可以用極微低廉的價錢購買。
SERA的白點藥在以前也很被推薦,
據聞適合用在高檔魚,因為「安全又有效」,
但是現在實際看它的成分,是甲醛加上孔雀綠,
這個成分真的跟別種比起來比較不傷魚嗎?
此外,waterlife以往在它的白點藥主打「不傷水草,
不傷硝化菌」,這一款藥物目前算是全面退出台灣市場,
不知道是它拒絕送檢抑或是送檢不過?
但是它究竟是使用什麼成分呢?
如果它也是甲基藍、福馬林、孔雀綠這些成分,
那麼又怎麼會「不傷水草、不傷硝化菌」?
當藥品需要經過送檢核可才可以販售,
也從而打破了這些以往廠商這些話術,
從而讓消費者有更清楚的資訊得以衡量要購買哪一款。
接下來,或許主管機關或許可以在「廣告不實」的部分,
針對那些誇大效果的商品,無論藥品或硬體,進一步的去管制
(例如ooxx含有多少孔隙可以陪菌、含有多少**素、比市售燈具亮*倍等...
這些其實都有像流明這種實際測量指標)
魚藥事件確實曾經造成不便,
法律施行上也有瑕疵,
但是無論在立意上或者是歷經陣痛後產生的實際果效,
從現在看來都對消費者有正面的助益。
當然,那些之前施行面上的瑕疵還是值得批評,
當時落難的店家也確實可憐(我相信還是有些老店家當時根本不曉得這些規定),
期間因為買不到藥物而死亡的魚隻自然無辜
(雖然我很懷疑過錯是在飼主身上而非魚藥),
但對於這項魚藥政策,我仍然是站在正面的立場來評價它的。
----
很無聊的一篇文,
立法流程部分主要是因為跟自己專業相關,
所以會很習慣性的去看完,
若讓版友昏昏欲睡還請見諒。
--
http://northernstar-aquarium.blogspot.com/2012/01/blog-post.html
本文首段交待在「立法」上的本末,去回顧魚藥事件的肇因為何;
次段從法律條文上檢視相關的影響,這部分與我10年九月那篇內容差不多;
末段觀察在歷經陣痛期後的立法果效以及對消費者的影響。
----
還記得在2010年九月水族界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水族用藥事件嗎?
用「魚藥 禁止販售」為關鍵字google搜尋一下便可知道大致始末。
不過上述關鍵字其實有誤導嫌疑,因為正確地說,並不是禁止藥品販售,
而是因為2009年底提高對「偽藥」、「劣藥」的罰則,
問題在於當時所有的水族用藥物通通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可,
所以當然通通都屬於偽藥,
然後據聞在某些業者相互檢舉下,就變成風聲鶴唳,沒有一間水館敢販售魚藥了。
(一)魚藥事件立法本末
以我自己學術專業上對立法院生態的瞭解(汗...),
以及檢視立法院公報可以發現,
魚藥事件其實算是掃到颱風尾,
怎麼說呢?09年立法通過的是行政院的提案
(原始提案請見這裡,看提案說明可知,主要是為了「禽畜」,而非觀賞用魚),
檢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公報以及該提案審議流程可以發現,
在委員會中僅一次開會就將該案討論完畢,
顯見在討論過程中並沒引發爭議,審議速度十分流暢。
委員會討論的內容主要將該修正案視為解決當時「大匣蟹」殘留藥物過高的問題
(委員會公報請見這邊)。
也就是說,主要是針對水產、畜牧養殖那些要吃下肚子的動物,
至於我們觀賞用水族...根本不是那次修法的目的。
該修正案在委員會中除了在罰則部分有修正外,
其餘皆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而後送黨團協商,並在同年三讀通過,
以法案審議流程觀之,這是一個各黨團都同意,
也沒有引發什麼爭議的修法,不過主要的原因在於包含立院黨團,
甚至之後的新聞報導也都認為這只是因應大匣蟹事件的案子,
只是沒有想到在法案三讀後實際實施的果效上卻出乎意料地影響到水族用藥品。
其實,就算影響到水族用藥,我在當時仍然認為立法的本意是良善的,
縱使本來只是針對「禽畜」,
但水族用藥品本來就應該要有足夠的管制,包含成分的標明、保存期限等,
不然,我今天隨便拿個白開水加給杓鹽然後就打著「白點治療特效藥」,
我想也會有消費者買,
更重要的是,在沒有什麼管制下,沒有人能奈我何。
(二)相關法律條文與影響
立法本意是良善的,
但是由於在配套施行上面發生了問題,所以引起民怨...好吧,應該說是玩家與店家怨。
因為當時市面上沒有一款水族藥物是依循修法後的正當核可管道,
再加上「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請見第四條)
給予高達20萬的偽藥檢舉獎金與5萬的劣藥檢舉獎金...所以獎金獵人就出動了。
到底什麼是「偽藥」?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前面提到,由於一開始沒有罰則,
所以根本沒有水族藥品商透過合法管道申請製造,
所以,當時所有市面的藥物通通都是偽藥。
上面說的主要都是針對水族藥品的製造商,
那麼對「店家」究竟有什麼限制呢?限制可大著!
同法第19條規定: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
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許可標準、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與變更登記、營業場所之設施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那麼究竟是哪些人可以成為動物販賣業者?
根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請見這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聘有專任
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
三、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佐)自行管理零售動物用藥品。
四、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聘有專任獸醫師(佐)管理動物用藥品。」
您認為有哪一家水族館可以達到這些標準?
況且以以台大獸醫系為例,獸醫師可能只修過3學分的水族疾病課程,
這更是讓做十幾年自認為更專業的店家忿忿不平。
再加上檢舉制度給予檢舉分裝、販售者1萬元的獎勵,造成店家人心惶惶。
所以,廠商既有藥品皆不合規定,屬於偽藥;
水族店家也不具有販售資格,
這就是當時在配套設施不良下,法律先行的後果。
之後由於引發了很大的風波,
才開始有農委會輔導店家上某些課程取得學分後得以販賣的修正辦法。
另一方面,
由於廠商驚覺到這次政府是玩真的,
也才開始循正當管道申請核可販售,
並將原有產品送檢等動作。
但是由於申請、送檢都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
所以當時市面上有些不可說的秘密,
例如某某廠商把「藥品」改成「水質調理劑」等鑽漏洞手段。
(三)現況
在歷經小玩家買藥困難、廠商變通鑽漏洞、店家一邊上課一邊私下販售......
到了近日終於可算是走過了陣痛期,
以現在的角度去檢視魚藥風波雖然不能說是已經蓋棺定論,
但起碼相較於09、10年的哀鴻遍野時會來得更為客觀。
首先就廠商面,
已經有不少藥品合法上市,
請見http://tw.myblog.yahoo.com/sunjoro520/article?mid=1513&sc=1,
就我自己看到的合格藥物起碼有日本JPD、百歐、SERA等,
更簡單的方法是走一趟國內例如魚中魚、地中海這種連鎖店家,
他們敢陳列的幾乎都是合格商品,不再是偽藥了。
不過很可惜地是我在農委會網站找不到條列所有合格商品的網頁,
也沒有找到教導消費者如何使用藥品的網頁。
其次看店家面,
店家方面農委會補救措施讓店家得在受訓及格後販賣水族藥品(請見這裡),
在農委會觀賞魚用藥品申請上也簡化流程
(請見:http://www.baphiq.gov.tw/newsview.php?typeid=1243&menu=1219&news_id=5231)。
商家現在只要經過受訓後就可以販售,
受訓或多或少也能增加店家對相關的知識,對於消費者而言也是好事。
最後看消費者面,
藥品標示了保存期限,消費者不會再有買到萬年藥品的情況。
而且,在藥品標示成分之後,
很多之前流傳的口碑藥品或迷思也都將慢慢被打破。
例如我最近看了一下合法的JPD商品,
它光白點藥就出了三種,但其中竟然有一種只是單純的甲基藍,
另一種則是孔雀綠,都是再基本也不過的藥品,
甚至去化工行就可以用極微低廉的價錢購買。
SERA的白點藥在以前也很被推薦,
據聞適合用在高檔魚,因為「安全又有效」,
但是現在實際看它的成分,是甲醛加上孔雀綠,
這個成分真的跟別種比起來比較不傷魚嗎?
此外,waterlife以往在它的白點藥主打「不傷水草,
不傷硝化菌」,這一款藥物目前算是全面退出台灣市場,
不知道是它拒絕送檢抑或是送檢不過?
但是它究竟是使用什麼成分呢?
如果它也是甲基藍、福馬林、孔雀綠這些成分,
那麼又怎麼會「不傷水草、不傷硝化菌」?
當藥品需要經過送檢核可才可以販售,
也從而打破了這些以往廠商這些話術,
從而讓消費者有更清楚的資訊得以衡量要購買哪一款。
接下來,或許主管機關或許可以在「廣告不實」的部分,
針對那些誇大效果的商品,無論藥品或硬體,進一步的去管制
(例如ooxx含有多少孔隙可以陪菌、含有多少**素、比市售燈具亮*倍等...
這些其實都有像流明這種實際測量指標)
魚藥事件確實曾經造成不便,
法律施行上也有瑕疵,
但是無論在立意上或者是歷經陣痛後產生的實際果效,
從現在看來都對消費者有正面的助益。
當然,那些之前施行面上的瑕疵還是值得批評,
當時落難的店家也確實可憐(我相信還是有些老店家當時根本不曉得這些規定),
期間因為買不到藥物而死亡的魚隻自然無辜
(雖然我很懷疑過錯是在飼主身上而非魚藥),
但對於這項魚藥政策,我仍然是站在正面的立場來評價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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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無聊的一篇文,
立法流程部分主要是因為跟自己專業相關,
所以會很習慣性的去看完,
若讓版友昏昏欲睡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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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Elizabeth
at 2012-01-12T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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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2-01-13T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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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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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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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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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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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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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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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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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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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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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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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2-02-27T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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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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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2-03-03T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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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10T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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