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寵法是不是寫好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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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太太因經驗不足, 以"有價領養"之名, 養了一隻先天性心臟疾病的貓咪
有興趣的人可以翻閱歷史文章, 我就不再多敘述

今天是想來探討"特寵法"這東西到底是寫給誰看的, 亦或是裝飾品而已?
以我的交易紀錄來看, 店家確實違反了以下特寵法規(亮黃字)

第 12 條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第 13 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第 14 條特定寵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應申請登記者,經限期令其辦理登記,屆期未辦理完成。
三、連續二次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
為丙等。
四、經廢止許可二年後重新領有許可,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依寵物業
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為丙等。特定寵物業有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或前條規定之一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特定
寵物業許可確定者,應通知公司登記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
及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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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我直接到新北動保處檢舉, 對方要我寄送文件過去, 我做了, 石沉大海

等待了一周
第二次, 我到新北市長信箱檢舉, 很快的就轉到動保處, 隔天就有專員打電話給我
但是很可惜專業度極為不足, 特寵法規還是我一條一條唸出來, 他們才知道有這規定
不過令我感到氣憤的是回覆,明明事實都擺在眼前,動保處就是不罰不查
也難怪有些違規的店家有恃無恐
https://imgur.com/dX6Z7A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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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20-06-17
高調
Steve avatarSteve2020-06-18
高調 不過還是覺得文章有個前情提要比較好進入狀況
Kelly avatarKelly2020-06-19
我上次檢舉也是被新北動保官腔帶過...
Kelly avatarKelly2020-06-22
幫高調
Gary avatarGary2020-06-25
高調 前情提要可以A原po id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0-06-27
的確是形同虛設 所才說在台灣買貓不划算 因為出問題根本
不怕不癢 一堆自稱貓舍的呵呵
Isla avatarIsla2020-07-01
拿疫苗手冊當診斷書或健康證明書?你動保處根本沒有找
Irma avatarIrma2020-07-04
獸醫師核對吧?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0-07-07
貓有八合一疫苗嗎?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07-07
因店家表示貓在他們那裡時都很健康,販售的貓通常也不會
事前進行先天疾病的檢查(只規定檢查種公種母)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07-10
如果店家不是刻意販售病貓,要如何罰款?
Irma avatarIrma2020-07-13
要說那幾行法規是裝飾品也可以,但店家願意依合約處理
您就依合約處理吧
Rachel avatarRachel2020-07-18
台灣就是動保意識低落啊,所以政府也不重視
Yedda avatarYedda2020-07-19
本來就是以行政為本位呀...反正公家做事要有"依據"
Oscar avatarOscar2020-07-21
大都不是為了增進人民群眾的福祉去立法的
大都不是為了增進人民群眾的福祉去立法的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07-23
唉台灣至度甚麼時候才能真正的符合立法目的
Ina avatarIna2020-07-27
沒這條特寵之前(2018貓列入特寵) 私家繁殖可是合法喔 一
堆人找有品種相的米克斯來生好生滿 吃餿水關陽台關籠子
自己就會一直生了 生病就丟出去 簡直無本生意 現在至少
邁開一小步了 不是全無意義
Noah avatarNoah2020-07-29
雖然因應而冒出的就是偽貓舍 假中途 抓幾個虐貓狂倒是來
看看怎麼判 配套措施爛的要命...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0-07-29
寫到農委會呢? 動保直屬機關是農委會
Yuri avatarYuri2020-07-30
第十二條第四款不是重點,農委會目前沒公告過「前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所以不會
有業者違反本款;還是依第十三條檢舉比較合理。
目前的爭議在:
https://i.imgur.com/DLaXP1i.jpg
▲後來帶貓就醫開立的診斷書
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提供的動物診斷證明書範本:
https://bit.ly/3hoAB00(下載連結)
建議收費標準是500至1000元
https://i.imgur.com/IW5Rmht.jpg
▲業者之前給飼主們的疫苗注射記錄
然後,新北市動保處認為注射記錄可以替代診斷書,所
以業者沒有違反13條,也未再詢問特寵業者特約人員之
說法和調閱醫療記錄(12條的部份)。這見解很糟,平
說法和調閱醫療記錄(12條的部份)。這見解很糟,平
常沒人檢舉,貓沒病就算了,有人檢舉還不做功課。
建議連法規、相關資料和動保處回覆,再寄一次首長信
箱,並要求轉法制局去解釋。
Necoo avatarNecoo2020-08-01
4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0-08-02
笑死哈哈~
Linda avatarLinda2020-08-06
可憐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