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動保法第19條: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
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第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八、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
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
無論有無申請結紮補助,依規定都要植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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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
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第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八、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
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
無論有無申請結紮補助,依規定都要植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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