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樓管委會立下的不友善寵物規約 - 狗
By Kumar
at 2015-04-02T11:39
at 2015-04-02T11:39
Table of Contents
剛好在呂秋遠律師fb上看到這則分享,
主要是一位女苦主(飼主)被管委會要求「寵物不落地」(只能用抱著進出),
而且未來等這隻寵物死了就不得養寵物,管委會還修改條約,但女飼主已經繳了頭期款、
實在不想被這樣逼走,因此找呂律師求助。
最後律師是以各點擊破的方式,請飼主主動申報出擊,讓管委會撤回規定。
狗狗可以外出了,飼主也不用搬家了~
全文可以搜尋呂秋遠律師,因為無法嵌入貼文,所以用複製局部的方式給大家參考。
---------------
「要不是這個家已經付了頭期款,我一定會搬家。」她忿忿不平的說,
「他們竟然就這麼修改規約,強迫我要接受。我的孩子已經有一個星期
不能出門了,每天都在家裡哀求我帶他出去。」
「這是住戶大會的決定?」我問。
「是的。請問他們可以阻止住戶養寵物嗎?」她很疑惑,「為什麼住戶
大會的規約,竟然可以管到我的私人生活?」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
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
定時,從其規定。』所以住戶大會確實可以透過修改規約,禁止住戶養寵
物。」我說。
「但是我家的狗,又沒有違反衛生、安寧與安全。我帶他出門的時候,一定
會清掃他的排泄物,他個子雖然很大,但是個性很溫和,也不會亂叫。」她
很不服氣。
「那是第四項的前段,如果放任自己的寵物妨害公共衛生、安寧或安全,主管
機關可以根據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以行為人三千元以上、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但是,就算寵物不吵不鬧,住戶大會也仍然可以透過修改規
約,禁止住戶養寵物。」我無奈的說。
「對!」她很生氣,「主委就是跟我說,如果我堅持要養新的寵物,以後他會
通知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處罰我至少三千元的罰鍰,管委會還可以每天處罰我
五百元。」
「沒這回事。」我冷笑,「根據法務部在102年公布的法律字第10203510030號
行政令函解釋,縣市主管機關只能處罰衝物違反公共衛生、安寧或安全的時候
,處以行為人罰鍰。但是如果是後段的飼養動物,主管機關並沒有權力處罰行為人。」
「你的意思是,就算我違反住戶規約,堅持養寵物,縣市政府也不能處罰我?
」她開始有點開心。
我點點頭,「他們只能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判決以後才能禁止你養寵物。」
「那罰款怎麼辦?管委會可以直接處罰我嗎?」她問。
「這就跟『寵物不落地』的規定一樣,不管是不能養寵物或是寵物不落地的罰款
,都只是規約,就像是一群學生訂了自治契約,如果以後參加讀書會遲到要罰
錢,但是同學如果不繳,也只能提告請法院判決,不能因為你不繳交,直接不
讓你使用公共設施,或是直接要求住戶一定要繳。管委會還是要到法院對住戶
提告,才可以確認罰款是不是合法。」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不必理會管委會的規約修正嗎?」她很興奮。
「當然要理會,因為這還是經過眾人表決後同意的契約,將來法院判決,還是會
根據規約是不是合理來判斷。不管是能不能養狗,或是該不該罰款,最終還是由
法院做決定,總之不是住戶大會的決議說了算。」
她點點頭。
「但是原則上,規約如果禁止養狗,住戶還是要遵守就是了,只是可以請法院依
法做最後的判斷,而且規約修正如果合法,將來敗訴的機會還是很高。」我一邊
說,一邊翻閱會議紀錄。
她看起來有點無奈。
「等等。我發現一件有趣的事情。」我突然靈機一動,「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
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
之。』也就是說,所有權人跟持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的人裡要有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才可以有決議。你們的規約並沒有規定出席與表決人數的門檻
,所以,你們只有十六個人出席,十五個人同意,出席人數雖然過半,同意人數
雖然過四分之三,但是出席過半還是沒達到法定門檻中的三分之二,所以這個決
議無效。」
「所以他們的決議無效?」她很驚喜。
「是的,請你利用這個優勢,直接向主管機關告發,請他們不准規約的修正備查。
這樣一來,你根本不用理會罰款。」我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次再看到她,已經是一個月後,她帶著她的家人來跟我道謝。
「管委會收到市政府的通知,請他們補充說明表決的情況,管委會自知理虧,已
經撤回修正。」她開心的說,「我的孩子不用被禁足了!」
「不過,公寓還是不適合養大狗,對他真的很殘忍。」我說,「要經常帶他出去
運動消磨精力啊!」
她點點頭。
如果毛孩很有教養,我們卻要禁止他們出門,這樣的規定,究竟滿足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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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來源:呂秋遠律師fb (因為無法嵌入連結,所以借用分享局部內文在此)
提供給有類似困擾的網友作參考喔!!
不然每次看到板上苦主文都替飼主們感到生氣><
--
θ θ ★ θ 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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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ζ███ ★ ███ζ║★Every day ║
▅ ▅ ▅ ▅ ∠ is a good day with you!║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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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一位女苦主(飼主)被管委會要求「寵物不落地」(只能用抱著進出),
而且未來等這隻寵物死了就不得養寵物,管委會還修改條約,但女飼主已經繳了頭期款、
實在不想被這樣逼走,因此找呂律師求助。
最後律師是以各點擊破的方式,請飼主主動申報出擊,讓管委會撤回規定。
狗狗可以外出了,飼主也不用搬家了~
全文可以搜尋呂秋遠律師,因為無法嵌入貼文,所以用複製局部的方式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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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這個家已經付了頭期款,我一定會搬家。」她忿忿不平的說,
「他們竟然就這麼修改規約,強迫我要接受。我的孩子已經有一個星期
不能出門了,每天都在家裡哀求我帶他出去。」
「這是住戶大會的決定?」我問。
「是的。請問他們可以阻止住戶養寵物嗎?」她很疑惑,「為什麼住戶
大會的規約,竟然可以管到我的私人生活?」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
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
定時,從其規定。』所以住戶大會確實可以透過修改規約,禁止住戶養寵
物。」我說。
「但是我家的狗,又沒有違反衛生、安寧與安全。我帶他出門的時候,一定
會清掃他的排泄物,他個子雖然很大,但是個性很溫和,也不會亂叫。」她
很不服氣。
「那是第四項的前段,如果放任自己的寵物妨害公共衛生、安寧或安全,主管
機關可以根據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以行為人三千元以上、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但是,就算寵物不吵不鬧,住戶大會也仍然可以透過修改規
約,禁止住戶養寵物。」我無奈的說。
「對!」她很生氣,「主委就是跟我說,如果我堅持要養新的寵物,以後他會
通知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處罰我至少三千元的罰鍰,管委會還可以每天處罰我
五百元。」
「沒這回事。」我冷笑,「根據法務部在102年公布的法律字第10203510030號
行政令函解釋,縣市主管機關只能處罰衝物違反公共衛生、安寧或安全的時候
,處以行為人罰鍰。但是如果是後段的飼養動物,主管機關並沒有權力處罰行為人。」
「你的意思是,就算我違反住戶規約,堅持養寵物,縣市政府也不能處罰我?
」她開始有點開心。
我點點頭,「他們只能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判決以後才能禁止你養寵物。」
「那罰款怎麼辦?管委會可以直接處罰我嗎?」她問。
「這就跟『寵物不落地』的規定一樣,不管是不能養寵物或是寵物不落地的罰款
,都只是規約,就像是一群學生訂了自治契約,如果以後參加讀書會遲到要罰
錢,但是同學如果不繳,也只能提告請法院判決,不能因為你不繳交,直接不
讓你使用公共設施,或是直接要求住戶一定要繳。管委會還是要到法院對住戶
提告,才可以確認罰款是不是合法。」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不必理會管委會的規約修正嗎?」她很興奮。
「當然要理會,因為這還是經過眾人表決後同意的契約,將來法院判決,還是會
根據規約是不是合理來判斷。不管是能不能養狗,或是該不該罰款,最終還是由
法院做決定,總之不是住戶大會的決議說了算。」
她點點頭。
「但是原則上,規約如果禁止養狗,住戶還是要遵守就是了,只是可以請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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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看起來有點無奈。
「等等。我發現一件有趣的事情。」我突然靈機一動,「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
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
之。』也就是說,所有權人跟持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的人裡要有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才可以有決議。你們的規約並沒有規定出席與表決人數的門檻
,所以,你們只有十六個人出席,十五個人同意,出席人數雖然過半,同意人數
雖然過四分之三,但是出席過半還是沒達到法定門檻中的三分之二,所以這個決
議無效。」
「所以他們的決議無效?」她很驚喜。
「是的,請你利用這個優勢,直接向主管機關告發,請他們不准規約的修正備查。
這樣一來,你根本不用理會罰款。」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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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收到市政府的通知,請他們補充說明表決的情況,管委會自知理虧,已
經撤回修正。」她開心的說,「我的孩子不用被禁足了!」
「不過,公寓還是不適合養大狗,對他真的很殘忍。」我說,「要經常帶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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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4-03T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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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盡量在10000以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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