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約中"居住"的定義為何?是否能擔任委員 -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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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0-07-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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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問一下我們社區規約中有明訂說
「居住於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年滿二十歲之直系親屬,應推出一人擔任管理委員候選人。經遴選或票選當選,並願意服務社區之住戶,得指定一人擔管理委員職務。」
請問一下“居住”的定義是什麼意思。
我也有問過縣政府的使管課,但對方是說無法替我們解釋,要請我們在區權會中說明當初訂定的用義為何?
所以才想問一下,
因為社區中有位律師表示說,未居住於社區中不得擔任委員。
而且一直找不到相關資料,只好來這邊問各位。
能否幫小弟解惑,感激不敬。
是否有相關條文或是解釋函之類,好讓對方心服口服。
1、“居住”的定義是什麼意思。
2、如果有房子在社區,但是是用來開公司使用,每天都會來公司,算不算 居住? 能當委員嗎?
3、或者房子租給別人,本身沒住在社區,但戶籍設在社區,那是否能擔任委員。
4、戶籍設不設在社區中,是否能擔任委員。(指的是上述規約中訂定的內容)
已更新項目:
●不然委員身分的要求應該是住戶!
1、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依條例表示委員資格是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限制的。
所以我開頭就有說規約明訂:『居住於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年滿二十歲之直系親屬,應推出一人擔任管理委員候選人。經遴選或票選當選,並願意服務社區之住戶,得指定一人擔管理委員職務。』
2 個已更新項目:
●其實,每年應該至少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跟一次住戶大會,但幾乎大家都混在一起開!
2、依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條例並無住戶大會,是很多人誤以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是住戶大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要是住戶都可以參加,但無表決權,表決權僅區分所有權人有,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有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表決,他人如果非住戶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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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0-07-09T07:06
未居住於社區中不得擔任委員--在92年版以前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定委員資格需為區分所有權人,但後來92年修法,修改該限制為住戶!那位律師說的不算有錯,不過版本過期,自動失效!除非你們的公約是在92年前訂好且沒修改過的!不然委員身分的要求應該是住戶!
住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租賃戶、其他使用戶以及停車位使用戶等有居住/使用之事實者!
區分所有權人:地籍或建物謄本上之登記人
問題來了,區分所有權人不一定是住戶,住戶也不一定是區分所有權人!
其實,每年應該至少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跟一次住戶大會
但幾乎大家都混在一起開!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大樓的股東會議,限定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股東)參加
住戶大會:實際居住者針對各項公約之會議表決!是使用權人大會,有點類似工會組織!
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大樓官方的最高決策單位!類似公司的董事會!
再來是管委會!一般規約會明定管委會權限,超出者仍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住戶大會是使用權人最高協商單位!類似公司的工會!是非官方的最高決策組織!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有關全體住戶權益者未經住戶大會表決通過不得實施!
例如管委會決議大樓不得開公司,因超過管委會權限,如果區分所有權人不追認,無效!
區分所有權人追認後,仍須經過住戶大會才可以實施!但已經開設者,僅得限制其變更或使用終了!這問題把開公司改成養寵物會比較容易理解!意思就是說雖然法定程序完成,我已經養了一隻狗,決議的效力僅在於我可以把這隻狗養到死或送人!不能要求我終止養這隻狗!當然如果我之前沒養,以後就不能養!
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遭住戶大會否決,那必須召開協調會議,類似朝野協商的機制,取得共識後方可實施!
例如住戶大會可能覺得貓狗以外的寵物應該開放之類的!
那就必須修改決議後經住戶大會追認後公告實施!
如果上述定義釐清,您的問題就可以解答囉!
1~4的答案都一樣,依貴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釐清,並做出會議紀錄,如果住戶大會無異議,那就是以後的執行依據!
2010-07-10 03:10:22 補充:
以法論法,除非大樓規約另有規定,其實只要是大樓的住戶(包含無居住事實的區分所有權人)都有權選任委員!
但是,實務操作,強烈建議為有居住事實的區分所有權人(最好還有設戶籍)來擔任委員比較好!
理由很簡單,因為這個社區的好壞,跟實際有居住且有設籍的區分所有權人影響最大!
承租戶會過分關心社區運作,其實....有很多的例子都是.....慘不忍睹!
此外訂正一下:
"實際住戶不一定是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也不一定是實際住戶"才對!
實際住戶有權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委會開會,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表決權!
區分所有權人有權出席住戶大會,但一戶僅限一票,如果有承租戶出席,"應"由實際住戶實行其表決權!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0-07-09T13:42
仙人掌 大大講的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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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0-07-06T00:00
請各位大大幫我找國語歇後語(加大意10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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