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養狗..他們真的可以告我嗎??幫幫我吧! - 寵物
By Delia
at 2005-10-08T00:00
at 2005-10-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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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是公寓..房子是自己的..我養了3隻拉布拉多犬.去年我們管委會開區分權人大會有1/5人數參加定了一個寵物管理辦法..規定不能養超過5公斤的狗.任何時段都不能亂叫.只要超過5個人抗議就要放棄飼養.於是他們發了警告信給我叫我放棄飼養.說我破壞規定因為我養大型狗.說我破壞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問題是..我養了一年多後他們才定這個辦法.我家的狗也沒有在中庭大小便.也沒有在中庭跑來跑去都養在自己家裡.更沒有去咬到別人.就算有叫也是偶爾一兩聲.而且沒有超過晚上9點.就算我要帶狗坐電梯也都是讓別人先坐.並且噴香水.請問我有破壞到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嗎?
我不懂.我們這邊也是很多人養小型狗一天到晚都在叫.我從來都沒去抗議人家什麼現在只因為我養大型狗就不行嗎?
他們說定這個辦法是為了讓社區更好.難道只要不養大型狗社區就會更好了嗎?
現在管委會的人說要發存正信函給我.請問我一定要收嗎?不收可以嗎?他們是否真的可以告我??請知道辦法的朋友們幫幫我吧!!
我不懂.我們這邊也是很多人養小型狗一天到晚都在叫.我從來都沒去抗議人家什麼現在只因為我養大型狗就不行嗎?
他們說定這個辦法是為了讓社區更好.難道只要不養大型狗社區就會更好了嗎?
現在管委會的人說要發存正信函給我.請問我一定要收嗎?不收可以嗎?他們是否真的可以告我??請知道辦法的朋友們幫幫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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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05-10-09T08:50
at 2005-10-09T08:50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條第5項規定,違反時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
四、依第23條第2項規定,禁止飼養動物之約定,一定要訂立在規約中,才會有效,如您們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僅1/5出席而訂定寵物管理辦法,其出席人數原則上依第31條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區分所有比例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及區分所有權比例3/4以上之同意行之,也就是必須絕對多數才能作決議,或訂入規約,所以您社區之決議原則上是不合法的(但有同條例第32條及其他一些例外情形)。
五、又第6條或第16條規定請主管機關處理,一般指請主管機關來開罰單,比如噪音超過標準或隨意大小便等,環保局即可開罰單。
六、他們要發存證信函給您,您可以拒收,不過我想不出來他們要發什麼內容的存證信函,才會有法律上之效力。但必須說明的是您現在可以拒收存證信函,但是住戶若以您噪音擾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會將他們的起訴狀寄給您,您就不能不收了。
七、應特別說明的是,依最高法院92台上164號判例(效力與法律是一樣的),噪音如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鄰居是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的。
By Madame
at 2005-10-11T01:08
at 2005-10-11T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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