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房東不接受修繕,一心一意只要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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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個房子住了4-5年了
本來一開始打合約時並沒有明文規定不能養狗,之後也房東雖然發現也並未要求我搬或在合約上註明。
現在因為房屋有毀損,而我也很有誠意告知房東我要請人來修繕,可是房東卻不願意,他說他要我賠他費用,第一次說要20萬,第二次他請人來談又改口說一定要我賠他10萬,要給我一個教訓。
現在實在是跟他說不通,而我該如何處理。
目前租約在已到期而我都還有依例付款,而房東,剛剛居然要求我要立刻搬,我要去那找房子丫!!!
覺得太可惡了,今天我很有誠意的在想如何解決事情可是他卻一心一意只要我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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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昨天去問,有人告訴我,現在何約到期,但我還是按時付房租雖然沒有合約但會自動轉為不定之租賃合約,所以房東不能隨時叫我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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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avatarCarol2007-10-08
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37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1.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2.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上3項之權利義務得視房屋之損壞責任在您或是房子ㄉ自然損壞!若責任在於您而合約也無特別註明!仍以恢復原狀為法庭所能接受之!並不需另外地做賠償!
民法第451條(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擬制)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租約在已到期而我都還有依例付款,而房東,剛剛居然要求我要立刻搬]這點房東已即刻請您搬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