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訂金已付~未到合約日期的合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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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同學3月時租了一間房間(3樓)
當時房東同意養狗~而他對面有一間空房~(1樓租給工程師事務所)
於是我在4月23號時就簽了那間空房(約期8/1~7/29)
現在6月初時房東跟我同學說~他希望他搬出去
因為一樓的工程師事務所(2樓當倉庫~沒人)嫌他狗的味道
可是他的狗每星期都會送洗一次~這樣味道還會從3樓飄到1樓...有誇張到
問題是...我在4月已經付了訂金~房東當時也同意我養狗
那現在變成我也不能養了...房東也希望跟我解約
那房東除了退訂金之外還需付毀約金嗎?!(合約上沒註明不能養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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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o avatarNecoo2011-06-08
您好: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約定『承租人可以養狗,而租賃期由100年8月1日開始計算』,並且在4月已經付了訂金。但是房東現在卻以不能養狗為由,要求與承租人解約,但是在契約中並無『不得養狗』之約定。承租人可以依照民法第249條規定,當房東無法履行契約決定提前終止契約時,要求加倍返還所繳的訂金。而且依民法第226條規定房東要負起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責任,承租人亦可提出相關舉證要求房東賠償相關損失。雙方若是經協調後無法達成共識,承租人可以到當地協調委員會申請調解。參考法規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226條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