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未到期~房東換人~該如何跟新房東談?? -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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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0-06-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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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本人在去年八月跟現在的房東訂租約~是一間套房~然後到今年八月期滿
租金是四千 押金兩個月~然後包水電冷氣不包
然後今天現任的房東打給我~問我什麼時候有空
說他把房子賣了~所以可能要我這幾天過去跟他和新房東簽租約
現任房東是跟我說~只是名子變成不是他
跟我們沒有什麼影響變動
但是我還是會怕
畢竟現任的房東很好~偷偷養寵物一段時間了也沒有什麼太大問題
因為隔壁也有養狗...所以我就偷偷養一隻貓咪~大概也養了四五個月了
然後~因為我弟沒有空~他是跟我租同一地方但不同間
現任房東意思是要我代簽~這樣可以嗎?!
如果要簽約的話~~是從新立一份租約到我原本租期滿還是又要在簽一年
這樣的話~我明天跟現任房東跟新房東我該提出什麼給他們知道
還不會損失自己權益的!?
因為我還是第一次碰到這事情
那說要在簽一年的話~怕租金調漲~突然要求收水電費
這樣我會想搬走
請問我該怎跟這兩位房東溝通?!
那~拜託講白話一點~畢竟找資料我有看不是很懂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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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0-06-16T05:29
您好:
房東在租賃契約存續的期間,將承租人所承租的房屋賣掉,承租人可以依照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不用與新任屋主簽訂新的契約,可以延續之前簽訂的租賃契約,一直到契約期滿為止。
假如新的屋主因為其他原因不願延續此租賃契約之約期,就必須給付搬遷補償費用給承租人。而且在延續契約期間,新的屋主不得調漲房租或是要求承租人簽訂新的契約。必需等到原本簽訂的契約期滿,再與承租人簽訂新的契約時,新房東才有權利要求調漲房租或是在契約加註其他約定。
原屋主(房東)於點交房屋時,必需將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契約與所繳付的押金,交接給新任的屋主。等到契約期滿新房東若是不願繼續租給承租人,就必需退還承租人當初所繳付的押金。
參考法規
第425條 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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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0-06-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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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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