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過的大樓管理公約,其效力高於一般法律嗎? - 寵物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0-01-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和男友租了某大樓公寓的某戶要來做日租套房
房東同意,我們也申請了營業登記
也拿到縣府同意設立營業登記的公文,營業項目是不動產租賃
昨天進傢俱時,管理員和主委出面阻止我們
經過一番激動的爭吵後
主委表示,他們的公約是有拿去縣府立案的
所以具有法律效益,其效力高於任何抵觸的行為
公約中有一條文,不得從事任何商業行為(還有不能養寵物)
所以只要我們使用房子是以營利為目的
我們便必須搬走
除非,我們做長期租賃!!
對於不符合公約的住戶,他們非常的有經驗
主委拿出之前很多案例的連署書,告訴我們流程
首頁他們會先勸導,不改善,他們就會開始連署其它住戶
然後把連署書送到調解委員會
之後會送法院,然後我們要三不五時跑法院
其中一個案例是,有一個住戶養了2隻狗
因為公約規定不能能養,屢勸不聽後,就按照以上流程跑
後來法院就叫他們不能再住那裡,除非沒有狗!!
主委表示,不止不能做日租套房,只要是營業場所都不行
例如辦公室、工作室都不可以
就算是縣府發核准也不行
因為他們公約有立案
只要我們違背公約,就等著被告!!
超強硬的~~
其實我們不想租了,認賠了事算了
但我想知道,真的是這樣嗎???????????????
只要公約文案規定的事項,住戶就必須遵守嗎?
甚至可以讓法院來強制執行嗎???
Update:
謝謝各位專家的幫忙和回答
就算不租了,也增加了知識^^
做生意還是以和為貴..我們下次會更小心的~~

All Comments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0-01-10T11:14
版主所想知道的法源依據~是源自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版主所提到的:
所有權專有部分運用部分是否合法?是否可以養寵物?公約(規約)是否有權利規範?
均是依據本條例而來的!
但,所有權營利問題~
是屬於商業稅捐單位的權責;而且,管理委員會只能檢舉而無執行的權利!
這是版主應該要先知道的事!
2010-01-14 15:43:09 補充:
法律~基本上只有一種答案....不能用猜的....依我看~最好也不要用賭的.....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0-01-13T19:31
立案過的大樓管理公約,其效力高於一般法律嗎?

事實上是:立案過的大樓管理公約,其效力低於行政規章,而行政規章效力低於

法律!

如果真的是你們違法,他又何必用恫赫的方法呢?

事實上是:你們未必違法,他未必合法!

如果恫赫的次數太多或方式太強硬?

但是如果他們恫赫的次數太多或方式太強硬了,版主記得告訴他:「我是有人權

的,請不要妨害自由。」順便記得錄音存證!
與管委會的討論,記得找房東來支持你!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0-01-10T06:30
是否商業行為,ctt ( 大師 1 級 ) 說的對,版主應該要先知道的事!
是否屬於商業行為的認定,權責單位是稅捐單位;
管理委員會只能檢舉而無執行的權利!
能否經營亦關悉到權利義務,規約內容而定,
但先決條件不能侵害所有權人的合法權力。
請參考下列問題及回答~
在大樓內經營日租套房,管委會有權阻止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10-01-12 14:13:07 補充:
版大水水,問的2條問題,其實只是你不想和管委會具續玩下去,
論真,住戶公約在社區生活上是有必要住戶一起遵守的,
但,如碰到侵害所有權人權利的侵權行為是無效的,
建物區分為商業使用、或商住使用,並合法申請商業執照,並無非法或不可,可能只增加社區門禁的煩惱,並不像養狗(狗吠擾人),如據理僵持下去應該不會輸,既然你已放棄就不需再討論了,不是嗎???
2010-01-12 14:21:53 補充:
讓法院來強制執行???
只在執行惡鄰居條款,正當的商業行為並不違法,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010-01-12 14:23:33 補充: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2010-01-12 14:24:50 補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可見,其並不能限制所有權人之合法,正當的使用。。。。
2010-01-12 14:26:50 補充:
請多參考主委口中的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辨清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0-01-14T11:48
立案就一定會有政府立案的字號(立案咧??說說而已吧)
問他去那個部門立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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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0-01-09T00:00
請問各位大大CS的梯跳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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