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解] 正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 - 龜
By Liam
at 2009-05-06T16:21
at 2009-05-06T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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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cophilia 看板]
作者: balanceCIH (爆肝 ) 看板: Ecophilia
標題: [見解] 正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
時間: Wed May 6 14:24:32 2009
http://e-info.org.tw/node/42904
正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
作者:林新沛、吳明峰
飼養寵物的風氣近年來在臺灣十分流行,在都會區,寵物店更是愈開愈多、愈開愈大。或
許是出於好奇,民眾尤其喜歡飼養外來種(alien species)寵物,包括常見的巴西龜、
鱷龜、黃金鼠、牛蛙、琵琶鼠魚、血鸚鵡、孔雀魚、美國螯蝦、白尾八哥與鸚鵡等寵物都
是外來種。而且,這些受歡迎的外來種都是寵物中競爭能力較強、存活率高、抗病力強、
成長速率快、對食物選擇較低的物種。也因此,這些寵物一旦被棄置於野外,所造成的生
態衝擊就比其他寵物更嚴重。
外來種寵物對臺灣生態所產生的衝擊
臺灣有高達1/3至1/4的物種是特有種,對外來種的侵入其實是很敏感與脆弱的。一般而言
,外來種對臺灣生態環境的影響,包括捕食、競爭及排擠、疾病或寄生蟲的傳染、雜交以
及生態系統的改變。根據國際自然及資源保育聯盟的調查,外來入侵種對生物多樣性的威
脅僅次於棲息地的喪失。而在臺灣,外來物種常因農業或貿易行為、娛樂觀賞用、生物防
治、偷渡、科學研究等因素被引入,但是在喪失引入因素後,常被人棄養,四處野放。
在沒有天敵制衡之下,這些外來種進而破壞原有生態環境平衡,危及臺灣原生物種的生存
空間。例如,臺北樹蛙、貢德氏赤蛙等原生種蛙類,都在牛蛙入侵下逐漸減少或消失;美
國螯蝦破壞生態,並威脅、危害水稻及田埂排水圳渠設施;大陸畫眉與臺灣特有畫眉、高
麗環頸雉與臺灣環頸雉已能產生雜交後代;琵琶鼠魚與吳郭魚已成為下游河川中的優勢種
;福壽螺已造成臺灣政府和農民約100億元的損失(特有生物保育中心,2006)。
臺灣外來種法令與措施
目前臺灣管理外來種生物的法令及管理措施,可依循「畜牧法」、「國家公園法」、「動
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森林法」、「漁業法」、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法規。農委會負責大部分管理業務,並
定期追蹤各部會辦理情形。
若違反外來種相關管理法令時,罰則包括:
(1)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野生動物,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2)違反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擅自從國外引進新品種或新品系之種畜禽或種源,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
鍰;(4)販賣或持有經公告禁止或限制的水產動物,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5)如果棄養的動物有破壞生態之虞,可處2至10萬元罰鍰。
臺灣推動外來種防治的現況包括建立跨部會管理機制、分級防治與監控等部分,分述如下
:(1)建立跨部會管理機制:由農委會邀請內政部、衛生署、環保署、海岸巡防署等相關
機關及專家學者舉辦跨部會會議,進行監測及防治;(2)加強入侵種生物防治:農委會將
21種入侵種生物分為「優先防治」、「長期管理」及「觀察評估」等三類(註); (3)持續
蒐集聯合國國際保育聯盟所列世界惡性入侵生物名錄及鄰近國家(包括中國大陸)之入侵
種名錄。(4)加強寵物店販售生物管理(防檢局,2005)。
美、日、紐外來種防治現況
美國因外來種入侵所造成的損失已達1000億美元,同時美國境內有超過40%的瀕危物種受
到外來種之威脅。由於自然環境受到嚴重影響,美國在 1999年成立「入侵種委員會」(
Invasive Species Council) ,並於2001 年展開「國家入侵種管理計畫」,提供有效處
理外來種問題的重要架構與藍圖。「入侵種委員會」由內政部、農業部、商務部共同主導
,協調包含州政府、財政部、國防部、內政部、農業部、商務部、運輸部、衛生及公眾服
務部及環保署等機關。「國家入侵種管理計畫」目標在於統合相關機關管制外來種,與增
強民間參與及國際合作。
日本於2005年通過管理外來種專法──「特定外來生物被害防止法」,明令規定禁止飼養
、栽種、保管、運輸、輸入及其他處理的「特定外來種生物」,並以5~10年的時間來驅除
20種特定外來物種。此外,該專法也規定若有野放特定外來種等違法情事,將對個人處以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圓罰金,對法人處以1億日圓以下的高額罰款。
紐西蘭也於2002年提出「生物安全計畫」(Bio-security Program),並由生物安全委員
會(Bio-security Council)統籌包含農林部、保育部、保健部、漁業部、環境部、研究
及科學技術部、環境風險管理局等部門推動該計畫,以強化並確保未來紐西蘭的生產與自
然環境不受有害生物及疾病的影響。
國內在外來種研究方面,大多聚焦在外來種生物族群與分布區域調查,以及如何積極建立
管理機制等。據知目前僅有一項研究(林新沛、吳明峰,2006),有從寵物飼養與棄養來
探討外來種影響生物多樣性。此項研究對高雄市民進行抽樣調查,有幾點發現:
一、民眾飼養的外來種寵物種類繁多,其中包括較稀奇(青蛇、陸龜、象龜、狐狸、貂
)與攻擊性的寵物(蟒蛇、鱷魚)。飼主中曾有放生或棄養行為的高達三成以上,表示未
來會放生或棄養的也可能在一成以上,由此可見外來種寵物的棄養問題值得重視,須及早
因應。
二、目前政府只將會衝擊生態與環境的外來物種列入觀察名單,而一些尚未列入名單的外
來物種(例如血鸚鵡、巴西龜、鸚鵡、牛蛙與大陸畫眉等)則已在野外擁有一定的族群數
量,顯見政府在風險評估與防治上有所落後。另外,民眾對於飼養寵物的相關法令所知甚
少,也顯見有關宣導不足。
三、民眾飼養動機大多是出於好奇或覺得一些寵物容易飼養;然而事實上,有不少寵物(
例如鱷龜)都是因為長大後不好飼養而遭遺棄。因此,應加強民眾教育,讓民眾對飼養寵
物的條件有更正確的認識。此外,出於好奇而養寵物的民眾,學歷以大專以上及年齡以
25-至34歲者為最多,所以應優先對這個學歷和年齡層的民眾加強宣導。至於宣導的管道
,水族館和寵物店宜列為優先,因為這兩個地方是民眾目前取得有關資訊的主要來源。
四、與其他因素相比,宗教是最會影響飼主放生意向的,其中又以佛教信徒最愛放生。但
是,放生通常不是飼主們棄養時的第一考慮;多數飼主會先嘗試轉送給親朋好友,找不到
人送時才放生。
五、許多飼主認為政府應規定寵物植入晶片,寵物店應教導飼主飼養知識、告知飼養會遭
遇的狀況與販賣健康寵物。這個結果顯示,如政府推動這幾項措施可以獲得社會支持,應
更積極推動的。
六、九成的飼主都知道放生會破壞生態或環境,多數飼主也認為飼主比政府更有責任來防
止這種破壞;但是仍有三成的飼主曾經放過生。由此可見,許多飼主並非「不知」,而是
「不為」。因此,除了教育宣導以外,更重要的是如何透過各種管制與誘因手段,在事前
避免不當的寵物購買行為發生,事後(買回寵物後)回收機制防止任意棄養。
筆者彙整相關研究結果與近期事件,提出幾點改善建議:
一、加快外來種風險評估與管理速度
目前政府只對確認有入侵為害之脊椎動物,公告禁止輸入與飼養,但外來生物的進入與繁
殖是全面且迅速的,政府應加快外來種生物的風險評估速度,盡快將一些高存活率、易與
本土種競爭、掠食與基因混雜的外來生物列為「優先防治名單」或「長期管理名單」,並
確實通報相關部門持續稽查與管理水族館、寵物店販售情況。
二、積極研擬控制外來種生物進口與販售的管理措施
在進口方面,政府應對外來物種進行風險評估,甚至規定引進者必須提出該物種不會影響
生物多樣性之證據,以及立法規範引入者的責任。在販售方面,除了盡快確定「外來種寵
物禁止販售名單」並通報各販售管道外,對外來種的寵物應提高課稅,一則以價制量,二
則補貼政府經費,以利增加對寵物販售的稽查人力。
三、制訂專法來管理外來種生物
政府可仿效日本的「特定外來生物被害防止法」,制訂專門適用於外來生物的專法,明訂
禁止飼養、保管、運輸、輸入及其他處理的外來生物,並明確規定個人、組織有違法情事
時的罰則。
四、加強教育宣導
大家應多培養有關飼養寵物的正確知識和責任意識,尤其大學生及25~34歲者、水族館和
寵物店,都應特別列為優先。也可由政府機關召開相關研討會或訓練班,將最近的相關資
訊或研究成果傳遞給各種販售管道的人員,提高正確資訊傳達率,使其願意幫助宣傳。
五、建立交換寵物的管道
政府與民間組織可建立付費式寵物臨時收容中心,或由政府專款、民間捐款成立「自然保
護基金」,補助與協助各地水族館、寵物店與相關團體建立外來種生物回收與認養處理機
制。
六、嚴格規範集團化、商業化與大量化的放生行為
研究發現,受訪者有個人或團體大量放生的行為,但現行法令無法有效管理此類放生活動
。政府可將現行關於棄養及非法釋放的規定適用到放生行為上,但若是野生動物急難救助
或基於學術目的而復育放流者,則不受此條款限制。
希望社會大眾能重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盡快採取預防、防治的行動。
(原文刊載於2007生態臺灣季刊第十四期)
【註】「優先防治」:包括入侵紅火蟻;「長期管理」:包括緬甸小鼠與福壽螺;「觀察
評估」:包括多線南蜥、亞洲錦蛙、白尾八哥、琵琶鼠魚、魚虎與美國螯蝦。
※本文轉載自由林務局及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合作之《外來種防治教育專刊:動物篇》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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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lanceCIH (爆肝 ) 看板: Ecophilia
標題: [見解] 正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
時間: Wed May 6 14:24:32 2009
http://e-info.org.tw/node/42904
正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
作者:林新沛、吳明峰
飼養寵物的風氣近年來在臺灣十分流行,在都會區,寵物店更是愈開愈多、愈開愈大。或
許是出於好奇,民眾尤其喜歡飼養外來種(alien species)寵物,包括常見的巴西龜、
鱷龜、黃金鼠、牛蛙、琵琶鼠魚、血鸚鵡、孔雀魚、美國螯蝦、白尾八哥與鸚鵡等寵物都
是外來種。而且,這些受歡迎的外來種都是寵物中競爭能力較強、存活率高、抗病力強、
成長速率快、對食物選擇較低的物種。也因此,這些寵物一旦被棄置於野外,所造成的生
態衝擊就比其他寵物更嚴重。
外來種寵物對臺灣生態所產生的衝擊
臺灣有高達1/3至1/4的物種是特有種,對外來種的侵入其實是很敏感與脆弱的。一般而言
,外來種對臺灣生態環境的影響,包括捕食、競爭及排擠、疾病或寄生蟲的傳染、雜交以
及生態系統的改變。根據國際自然及資源保育聯盟的調查,外來入侵種對生物多樣性的威
脅僅次於棲息地的喪失。而在臺灣,外來物種常因農業或貿易行為、娛樂觀賞用、生物防
治、偷渡、科學研究等因素被引入,但是在喪失引入因素後,常被人棄養,四處野放。
在沒有天敵制衡之下,這些外來種進而破壞原有生態環境平衡,危及臺灣原生物種的生存
空間。例如,臺北樹蛙、貢德氏赤蛙等原生種蛙類,都在牛蛙入侵下逐漸減少或消失;美
國螯蝦破壞生態,並威脅、危害水稻及田埂排水圳渠設施;大陸畫眉與臺灣特有畫眉、高
麗環頸雉與臺灣環頸雉已能產生雜交後代;琵琶鼠魚與吳郭魚已成為下游河川中的優勢種
;福壽螺已造成臺灣政府和農民約100億元的損失(特有生物保育中心,2006)。
臺灣外來種法令與措施
目前臺灣管理外來種生物的法令及管理措施,可依循「畜牧法」、「國家公園法」、「動
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森林法」、「漁業法」、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法規。農委會負責大部分管理業務,並
定期追蹤各部會辦理情形。
若違反外來種相關管理法令時,罰則包括:
(1)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野生動物,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2)違反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擅自從國外引進新品種或新品系之種畜禽或種源,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
鍰;(4)販賣或持有經公告禁止或限制的水產動物,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5)如果棄養的動物有破壞生態之虞,可處2至10萬元罰鍰。
臺灣推動外來種防治的現況包括建立跨部會管理機制、分級防治與監控等部分,分述如下
:(1)建立跨部會管理機制:由農委會邀請內政部、衛生署、環保署、海岸巡防署等相關
機關及專家學者舉辦跨部會會議,進行監測及防治;(2)加強入侵種生物防治:農委會將
21種入侵種生物分為「優先防治」、「長期管理」及「觀察評估」等三類(註); (3)持續
蒐集聯合國國際保育聯盟所列世界惡性入侵生物名錄及鄰近國家(包括中國大陸)之入侵
種名錄。(4)加強寵物店販售生物管理(防檢局,2005)。
美、日、紐外來種防治現況
美國因外來種入侵所造成的損失已達1000億美元,同時美國境內有超過40%的瀕危物種受
到外來種之威脅。由於自然環境受到嚴重影響,美國在 1999年成立「入侵種委員會」(
Invasive Species Council) ,並於2001 年展開「國家入侵種管理計畫」,提供有效處
理外來種問題的重要架構與藍圖。「入侵種委員會」由內政部、農業部、商務部共同主導
,協調包含州政府、財政部、國防部、內政部、農業部、商務部、運輸部、衛生及公眾服
務部及環保署等機關。「國家入侵種管理計畫」目標在於統合相關機關管制外來種,與增
強民間參與及國際合作。
日本於2005年通過管理外來種專法──「特定外來生物被害防止法」,明令規定禁止飼養
、栽種、保管、運輸、輸入及其他處理的「特定外來種生物」,並以5~10年的時間來驅除
20種特定外來物種。此外,該專法也規定若有野放特定外來種等違法情事,將對個人處以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圓罰金,對法人處以1億日圓以下的高額罰款。
紐西蘭也於2002年提出「生物安全計畫」(Bio-security Program),並由生物安全委員
會(Bio-security Council)統籌包含農林部、保育部、保健部、漁業部、環境部、研究
及科學技術部、環境風險管理局等部門推動該計畫,以強化並確保未來紐西蘭的生產與自
然環境不受有害生物及疾病的影響。
國內在外來種研究方面,大多聚焦在外來種生物族群與分布區域調查,以及如何積極建立
管理機制等。據知目前僅有一項研究(林新沛、吳明峰,2006),有從寵物飼養與棄養來
探討外來種影響生物多樣性。此項研究對高雄市民進行抽樣調查,有幾點發現:
一、民眾飼養的外來種寵物種類繁多,其中包括較稀奇(青蛇、陸龜、象龜、狐狸、貂
)與攻擊性的寵物(蟒蛇、鱷魚)。飼主中曾有放生或棄養行為的高達三成以上,表示未
來會放生或棄養的也可能在一成以上,由此可見外來種寵物的棄養問題值得重視,須及早
因應。
二、目前政府只將會衝擊生態與環境的外來物種列入觀察名單,而一些尚未列入名單的外
來物種(例如血鸚鵡、巴西龜、鸚鵡、牛蛙與大陸畫眉等)則已在野外擁有一定的族群數
量,顯見政府在風險評估與防治上有所落後。另外,民眾對於飼養寵物的相關法令所知甚
少,也顯見有關宣導不足。
三、民眾飼養動機大多是出於好奇或覺得一些寵物容易飼養;然而事實上,有不少寵物(
例如鱷龜)都是因為長大後不好飼養而遭遺棄。因此,應加強民眾教育,讓民眾對飼養寵
物的條件有更正確的認識。此外,出於好奇而養寵物的民眾,學歷以大專以上及年齡以
25-至34歲者為最多,所以應優先對這個學歷和年齡層的民眾加強宣導。至於宣導的管道
,水族館和寵物店宜列為優先,因為這兩個地方是民眾目前取得有關資訊的主要來源。
四、與其他因素相比,宗教是最會影響飼主放生意向的,其中又以佛教信徒最愛放生。但
是,放生通常不是飼主們棄養時的第一考慮;多數飼主會先嘗試轉送給親朋好友,找不到
人送時才放生。
五、許多飼主認為政府應規定寵物植入晶片,寵物店應教導飼主飼養知識、告知飼養會遭
遇的狀況與販賣健康寵物。這個結果顯示,如政府推動這幾項措施可以獲得社會支持,應
更積極推動的。
六、九成的飼主都知道放生會破壞生態或環境,多數飼主也認為飼主比政府更有責任來防
止這種破壞;但是仍有三成的飼主曾經放過生。由此可見,許多飼主並非「不知」,而是
「不為」。因此,除了教育宣導以外,更重要的是如何透過各種管制與誘因手段,在事前
避免不當的寵物購買行為發生,事後(買回寵物後)回收機制防止任意棄養。
筆者彙整相關研究結果與近期事件,提出幾點改善建議:
一、加快外來種風險評估與管理速度
目前政府只對確認有入侵為害之脊椎動物,公告禁止輸入與飼養,但外來生物的進入與繁
殖是全面且迅速的,政府應加快外來種生物的風險評估速度,盡快將一些高存活率、易與
本土種競爭、掠食與基因混雜的外來生物列為「優先防治名單」或「長期管理名單」,並
確實通報相關部門持續稽查與管理水族館、寵物店販售情況。
二、積極研擬控制外來種生物進口與販售的管理措施
在進口方面,政府應對外來物種進行風險評估,甚至規定引進者必須提出該物種不會影響
生物多樣性之證據,以及立法規範引入者的責任。在販售方面,除了盡快確定「外來種寵
物禁止販售名單」並通報各販售管道外,對外來種的寵物應提高課稅,一則以價制量,二
則補貼政府經費,以利增加對寵物販售的稽查人力。
三、制訂專法來管理外來種生物
政府可仿效日本的「特定外來生物被害防止法」,制訂專門適用於外來生物的專法,明訂
禁止飼養、保管、運輸、輸入及其他處理的外來生物,並明確規定個人、組織有違法情事
時的罰則。
四、加強教育宣導
大家應多培養有關飼養寵物的正確知識和責任意識,尤其大學生及25~34歲者、水族館和
寵物店,都應特別列為優先。也可由政府機關召開相關研討會或訓練班,將最近的相關資
訊或研究成果傳遞給各種販售管道的人員,提高正確資訊傳達率,使其願意幫助宣傳。
五、建立交換寵物的管道
政府與民間組織可建立付費式寵物臨時收容中心,或由政府專款、民間捐款成立「自然保
護基金」,補助與協助各地水族館、寵物店與相關團體建立外來種生物回收與認養處理機
制。
六、嚴格規範集團化、商業化與大量化的放生行為
研究發現,受訪者有個人或團體大量放生的行為,但現行法令無法有效管理此類放生活動
。政府可將現行關於棄養及非法釋放的規定適用到放生行為上,但若是野生動物急難救助
或基於學術目的而復育放流者,則不受此條款限制。
希望社會大眾能重視外來種寵物放生的問題,盡快採取預防、防治的行動。
(原文刊載於2007生態臺灣季刊第十四期)
【註】「優先防治」:包括入侵紅火蟻;「長期管理」:包括緬甸小鼠與福壽螺;「觀察
評估」:包括多線南蜥、亞洲錦蛙、白尾八哥、琵琶鼠魚、魚虎與美國螯蝦。
※本文轉載自由林務局及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合作之《外來種防治教育專刊:動物篇》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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