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人黑名單,請各位幫忙分享到各版 - 貓
By Mason
at 2019-02-27T05:41
at 2019-02-27T05:41
Table of Contents
[update]
這篇文章內容有誤,因為目前(2020)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僅限於狗,不包含貓(鼓勵性質),所以貓飼主不適用原文中列舉的法條。
快一年了才留意到自己的錯誤,很抱歉。原文不直接刪除,供除錯用。
※ 引述《riverT (河流踢)》之銘言:
: 標題: Re: [情報] 認養人黑名單,請各位幫忙分享到各版
: 時間: Tue Feb 26 19:47:46 2019
:
: 抱歉但忍不住想借題發揮一下談一件事:
:
:
: 就是在板上很常見的
: 『不把領養人當人看的中途篩選法』
:
:
: 這類篩選法不外乎是:
:
: 1.要求定期回傳照片(輕則1月1次,重則1周1次)
: 2.要求特定飲食提供(什麼全濕食或鮮食要求)
: 3.要求家訪
: 4.要求簽對領養人極嚴苛、近乎是完全剝奪權利的認養切解書
: 5.要求不移轉晶片、或隨時有帶走貓咪的權利
:
[snip]
單純討論一下寵登不變更的部份,主要是我覺得在法律上有疑慮:
首先,有板友回覆部份中途不變更登記的理由:
: 推 w1215712: 怕打太多不好閱讀,就用成圖片了 02/27 00:47
: → w1215712: https://i.imgur.com/v2pjn6y.jpg 02/27 00:47
然後,寵物登記的法源是《動物保護法》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不包含貓。
轉讓的遵行事項參考《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
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所以,不管認養人跟中途怎麼約定,轉讓不申請變更就是違法,依《動保法》
第31條,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
好,我知道大家都很有愛,就算違法,只要能防棄養保護貓,也沒關係。那
我建議可以參考一下《動物保護法》第33-1條,官方版的「認養人黑名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一、棄養動物。
二、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三、管領動物違反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
四、違反第六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中略)
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這條也不適用於貓飼主。所以,下一段的推論有誤。
簡單來說,假設中途送出寵物皆未申請寵登變更,中途仍是法律規定的所有
人,認養人管領的貓皆為中途所有。那其中一個認養人違反前列任一款,成
案後,飼主(包含認養人和中途)都進了黑名單,那主管機關介入時,應該
怎麼辦?全部認養人趕快去重新辦理變更,個別罰錢了事?還是防虐從嚴,
直接沒入所有寵物?
綜合以上兩點,我認為這種「貓滾線球」通通登記中途為飼主的送養方式,
不是兩相情願就完全沒問題。除了始終不合法,約款無效外,後續可能衍生
的弊病也無法有效保護貓。
: 推 w1215712: 有簽認養協議書的話,就可以知道棄養人是誰了吧~ 02/27 00:54
法規定義的飼主包含管領人和所有人(晶片主),沒看過可拆開究責的例子。
以上,對事不對人,如有冒犯,還請多多包含,謝謝您的認養經驗分享。
至於,原PO列舉的第5點中,送養人「主觀」認定認養人不適合,即可直接取
回貓這類約款,可能的參考範例是林雨潔或呂秋遠的認養契約書範本。我認為
這類約款進法院,仍有機會被裁定無效。但不管如何,立約時能免則免。
還有一種情況是,「慎選認養人」的風氣下,不熟悉法規的中途上網抓到範本
就拿來用了,這時候就端看認養雙方能否溝通,所以,版上一直有月經文也不
是壞事,或許有一天貓板也可以有自己的範本。
--
Stories only exist in stories
(whereas life goes by without the need to turn into stories)
--The State of Things (1982)
--
這篇文章內容有誤,因為目前(2020)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僅限於狗,不包含貓(鼓勵性質),所以貓飼主不適用原文中列舉的法條。
快一年了才留意到自己的錯誤,很抱歉。原文不直接刪除,供除錯用。
※ 引述《riverT (河流踢)》之銘言:
: 標題: Re: [情報] 認養人黑名單,請各位幫忙分享到各版
: 時間: Tue Feb 26 19:47:46 2019
:
: 抱歉但忍不住想借題發揮一下談一件事:
:
:
: 就是在板上很常見的
: 『不把領養人當人看的中途篩選法』
:
:
: 這類篩選法不外乎是:
:
: 1.要求定期回傳照片(輕則1月1次,重則1周1次)
: 2.要求特定飲食提供(什麼全濕食或鮮食要求)
: 3.要求家訪
: 4.要求簽對領養人極嚴苛、近乎是完全剝奪權利的認養切解書
: 5.要求不移轉晶片、或隨時有帶走貓咪的權利
:
[snip]
單純討論一下寵登不變更的部份,主要是我覺得在法律上有疑慮:
首先,有板友回覆部份中途不變更登記的理由:
: 推 w1215712: 怕打太多不好閱讀,就用成圖片了 02/27 00:47
: → w1215712: https://i.imgur.com/v2pjn6y.jpg 02/27 00:47
然後,寵物登記的法源是《動物保護法》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不包含貓。
轉讓的遵行事項參考《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
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所以,不管認養人跟中途怎麼約定,轉讓不申請變更就是違法,依《動保法》
第31條,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
好,我知道大家都很有愛,就算違法,只要能防棄養保護貓,也沒關係。那
我建議可以參考一下《動物保護法》第33-1條,官方版的「認養人黑名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一、棄養動物。
二、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三、管領動物違反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
四、違反第六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中略)
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這條也不適用於貓飼主。所以,下一段的推論有誤。
簡單來說,假設中途送出寵物皆未申請寵登變更,中途仍是法律規定的所有
人,認養人管領的貓皆為中途所有。那其中一個認養人違反前列任一款,成
案後,飼主(包含認養人和中途)都進了黑名單,那主管機關介入時,應該
怎麼辦?全部認養人趕快去重新辦理變更,個別罰錢了事?還是防虐從嚴,
直接沒入所有寵物?
綜合以上兩點,我認為這種「貓滾線球」通通登記中途為飼主的送養方式,
不是兩相情願就完全沒問題。除了始終不合法,約款無效外,後續可能衍生
的弊病也無法有效保護貓。
: 推 w1215712: 有簽認養協議書的話,就可以知道棄養人是誰了吧~ 02/27 00:54
法規定義的飼主包含管領人和所有人(晶片主),沒看過可拆開究責的例子。
以上,對事不對人,如有冒犯,還請多多包含,謝謝您的認養經驗分享。
至於,原PO列舉的第5點中,送養人「主觀」認定認養人不適合,即可直接取
回貓這類約款,可能的參考範例是林雨潔或呂秋遠的認養契約書範本。我認為
這類約款進法院,仍有機會被裁定無效。但不管如何,立約時能免則免。
還有一種情況是,「慎選認養人」的風氣下,不熟悉法規的中途上網抓到範本
就拿來用了,這時候就端看認養雙方能否溝通,所以,版上一直有月經文也不
是壞事,或許有一天貓板也可以有自己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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