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與送養的責任? - 異國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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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前文的爭執,非本文討論範圍,

但有關送養一事,不得不跳出說幾句話。

其實送養只是最基本的道德觀念跟生命觀,

真的不用把這件事情說得多麼良善。

翻開《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違反的罰則為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而再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禁止棄養規定」致動物重傷或死亡,

或五年內違反「禁止棄養規定」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我把條文直接套入本次討論的事項,方便理解,

原條文請自行查詢。


養寵還講到法律,實在是一件很悶的事情,

因為就算過程中有喜怒哀樂、酸甜苦辣,

也不干法律的事情。

要出動法律來規範真的是很可悲……。

而為什麼訂這些規定,

就是已經造成社會的困擾,不得不用比較強制的方式來解決,

甚至立下「合法棄養」的規定,即《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

說白了,就是既然你要棄養,也不要讓他們到外面造成困擾,

讓政府來幫忙管理(擦屁股)。

收容所竟然就這樣來到爆滿,

得一段時間就送一些小朋友去安樂死……。

所以,送養除了妳盡全力並確實找尋到更好的飼主,

否則,不過是規避法律的責任、還想當有最低道德標準的人罷了。




再來,關於認養,

真的很感謝那些拯救流浪動物、被棄養動物於水火之中的善心人。

至於其他認養,各取所需罷了,

也不用說得那麼良善。

而且,個人認為盡己所能,沒有人強迫妳去認養動物,

不要將認養動物拿來當作勳章。

感謝與肯定是別人給的,不是自己講出來的。

不是得「為善不欲人知」這麼高尚,

人生何必過得如此痛苦,為善應該是開心的事,

但也不用張揚與炫耀。



請出於愛心與真心去認養小朋友,

不要是其他理由,

他們禁不起一再地被拋棄。

看似合理、無害的舉動,

其實潛藏著人類自私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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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制霸,唯我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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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HA~
◢◣ Marvin ψgogo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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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1-06-11
推這篇 還是把焦點放回送養的問題上吧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1-06-11
我的立場也與原PO相同,在領養前就要先量力而為
Jake avatarJake2011-06-15
看了很久的版上文章,為什麼很多版友都一定要養一對?
養一公一母的意思是什麼?如果你覺得小蜜不適合你養
Ingrid avatarIngrid2011-06-20
板友一開始要養4隻?而且最近交配風也太盛行了吧
Megan avatarMegan2011-06-24
動物說活不久也算活很久~小蜜一隻10~20年,有想一下嗎
Agatha avatarAgatha2011-06-28
每次看到送養或棄養的文章就覺得可怕~反正沒辦法養就PO文
Eden avatarEden2011-07-03
也不知道這樣算好還是不好.至少說不一定還有好心人接手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1-07-07
可是請不要把這行為合理化阿~
Irma avatarIrma2011-07-07
同意樓上,在FB也越來越常看到沒幾個月就懷孕的母蜜>"<
看到人家說恭喜,我都只想問他:隔這麼近生孩子好嗎?
Jake avatarJake2011-07-09
很多人沒有節育的觀念,說結紮殘忍、說分籠會自殘...
Dora avatarDora2011-07-11
超推本文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