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
我是房客, 搬入新房後發生過敏狀況.背後會起小疹子並發癢..
推測是因為房東過去有在屋內養狗, 殘留很多狗毛之類無法清除的東西..
清理過環境仍然沒有好轉.
想要搬走但是契約簽了一年, 若終止契約房東不肯退押金.
請問如果請醫生開立過敏證明
是否可以根據民法249條第四項的規定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要求房東退還全數的押金?
Update:
依照契約書的規定違約是要扣一個月的押金.
但是當初搬進來時也沒有想到會造成過敏
過敏的症狀是整個背部搔癢起小紅疹
只要待在家中超過兩小時就會搔癢
我想問的是如果可以開立醫生證明此過敏是屋子造成的
那麼引用民法第三節第249條第四點的規定是不是有效呢?
Update 2:
另外已經跟房東溝通過了
房東態度很強硬不是很好溝通
我是房客, 搬入新房後發生過敏狀況.背後會起小疹子並發癢..
推測是因為房東過去有在屋內養狗, 殘留很多狗毛之類無法清除的東西..
清理過環境仍然沒有好轉.
想要搬走但是契約簽了一年, 若終止契約房東不肯退押金.
請問如果請醫生開立過敏證明
是否可以根據民法249條第四項的規定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要求房東退還全數的押金?
Update:
依照契約書的規定違約是要扣一個月的押金.
但是當初搬進來時也沒有想到會造成過敏
過敏的症狀是整個背部搔癢起小紅疹
只要待在家中超過兩小時就會搔癢
我想問的是如果可以開立醫生證明此過敏是屋子造成的
那麼引用民法第三節第249條第四點的規定是不是有效呢?
Update 2:
另外已經跟房東溝通過了
房東態度很強硬不是很好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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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弟認為本件應該是民法第424條之問題,該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所以如確有您說的此種情形,是可依本條規定合法終止契約的。而租賃契約合法終止後,如您未積欠租金或水電費等,當然可要求房東全數退還押金,房東不得無理沒收押金。
三、其實在小弟看來,您較大的問題在於如何證明過敏是屋子造成的?我倒是沒聽說過有醫生願意開這種過敏由房子造成的證明書。如果有必要,恐怕還是要鑑定。
建議先好好的跟房東溝通,也許不會那麼麻煩....
開立過敏證明ok,但你可能要舉證,確實是跟租賃的房子有因果關係引起的,在法律才比較站的住腳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