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狗送養法律責任的問題!急 -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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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關於幼犬送養給別人認養
當初說好要交換時要些補貼費用  2500左右
有先告知對方  可看喜歡才決定
對方也看到後決定交換~
帶回去之後  又說跟她們家同款的狗  不一樣
說我的狗是混種的!以腳太長的理由要求退換
但既然已經交換了  我應該有權決定不退換吧?
請問這樣有涉及到法律責任嗎?
對方說她去警察局報警備案
查我再網路寵物市場的IP
這樣子我算犯法嗎?需要付什麼法律責任?
有解決的辦法嗎??
狠緊急   麻煩知道的專業人士盡快回答
感激不盡!!

All Comments

Joe avatarJoe2011-09-20
這個很爭議,要看你們當初的協議內容是什麼?
所謂的補貼費2500按實際而言就是交易金額,是在交易有得利的情況下,如果當初雙方是將條件講述得很清楚,而實際上發生不符合的狀況,那可能就會有法律問題產生。
建議你要好好處理,此事可大可小。
另外從人道觀點上來看,如果對方不喜歡你的狗,而你硬是不肯換回來,難保小狗不會受到不好的對待,難道你從沒想過嗎?希望你不是繁殖賣狗人士。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1-09-21
消保法不是所有的買賣行為都適用七日條款.....
版主是經營動物買賣的"業者"嗎?
Daniel avatarDaniel2011-09-20
你好:
這是消費行為..應該是屬於消保法所管..
消費者可在七日後提出退貨..若七日內未提出退貨聲明視為交易成功不得退貨.
因為你有收對方金錢屬於商業行為...故和民ˋ刑事法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