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檢疫? 水族植物與動物引進 - 水族
By Ula
at 2011-06-23T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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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版
http://northernstar-aquarium.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23.html
這一篇跟魚藥不一樣,至少魚藥沒有什麼版友在賣,
但是水族植物的引進,我話就不多說了,請版友自己小心。
------
先來一則今天新聞,這位先生應該是我認識的那位...
不過他是誰就請知道版友自己心裡有數就好,不需要明示或暗示,
因為這也不是這一篇要討論的重點,
這一篇主要是引用相關的法律與行政規則。
2011-06-23 中國時報 【(蕭承訓)】
水草達人***,自日本、馬來西亞等穿孔線蟲疫區,走私皇帝撒旦等水生植物的
胚株入境,在家養殖後在水草網路論壇販售,遭人檢舉。刑事局前天到林嫌住處搜索,
當場查獲廿一種走私水生植物,依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移送士檢偵辦。
本文第一段先引用「植物防疫檢疫法」與「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二段引述檢舉規定,
第三段論及動物引進。
(一)植物防疫檢疫法
法律全文網址http://www.baphiq.gov.tw/ct.asp?xItem=4789&ctNode=1811&mp=1
水族植物引進是近年來水族族群十分興盛的現象。
往年則多以店家跑單幫、公司引進為主(是否循合法管道未知),
近年拜網路發達所賜,網路+外文閱讀+匯款+國際郵寄,
透過簡單幾個步驟,任何一個水族玩家都可以輕易地使國外植物進入國內,
同時免除掉中間店家轉手、通關的高額費用,故風氣日盛。
問題在於,這種私下的郵寄常常是違反國內現行法律的。
有關水族植物引進主要涉及植物防疫檢疫法,其主要規定如下:
第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
是的,就是當初那個搞出「魚藥事件」的單位。
第三條為重要的定義條文,定義各種名詞,也就界定了法律效力所及。
「一、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
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
二、植物產品:指來源於植物未加工或經加工後有傳播病蟲害之虞之產品。
三、有害生物:指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
四、病蟲害:指有害生物對植物之為害。
五、感受性植物:指容易感染特定病蟲害之寄主植物。
六、栽培介質:供植物附著或固定,並維持植物生長發育之物質。」
所以,我們的水族植物絕對在管制之列。
第十四、十五條就是林先生違反的條文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
自特定國家、地區輸入或轉運國內。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十五條 下列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或轉運:
一、有害生物。
二、土壤。
三、附著土壤之植物。
四、前三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按新聞所說,日本目前是線穿蟲疫區,應該為第十四條指稱「特定國家」,
不過這部分我沒有查證。
第十六條有關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
「第十六條 輸入經規定有檢疫條件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應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但自無植物檢疫機關之國家輸入,
經接受特別檢疫者,不在此限。
前項檢疫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十六條之一則是植物運送圖中「途經」疫區的相關規定。
最後則是林先生將要面臨的罰則,規定於第22條。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
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最後則是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比較有趣的是第十條:
施行細則全文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6%A4%8D%E7%89%A9%E9%98%B2%E7%96%AB%E6%AA%A2%E7%96%AB%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htm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核准輸入之物品,以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
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為限。
前項所稱輸入,包含經轉運輸入。」
所以,若是依據十五條而引進的水族植物,但是卻出現在水館販賣?
一樣違法啦!因此店家不要高興得太早。
如果網友真的要申請輸入,可見施行細則的11、12、21條有相關規定。
那麼,究竟有哪些植物是需要申請?可以依據「植物種類」、「輸出國」來分,
需申請檢疫的動、植物種類請參見:
http://www.baphiq.gov.tw/ct.asp?xItem=15657&ctNode=1430&mp=1
有輸出國、疫區請參見
http://www.baphiq.gov.tw/lp.asp?ctNode=1811&CtUnit=593&BaseDSD=20&mp=1
不過我在植物種類的pdf檔中似乎沒有找到撒旦皇冠或類似說明,
所以應該是疫區問題。
不知這是否意味,若非來自疫區,又是不帶土壤的植物,
亦不在那個植物種類名單中,就可以恣意引進?
(二)檢舉?
於魚藥事件如出一轍,這次林先生事件一樣是因為「被檢舉」。
至於檢舉的人是同業還是消費者,還是單純的獎金獵人?這個就不知道了。
有關檢舉違法植物引進的法源依據是「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第七條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緝獲物價值比率核發檢舉人獎金如下:
一、價值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三十計算。
二、價值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二十七計算。」
(三)動物引進
前面談的都是植物引進的檢疫,那麼動物呢?
有關動物引進的管制法源主要來自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全文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B%95%E7%89%A9%E5%82%B3%E6%9F%93%E7%97%85%E9%98%B2%E6%B2%BB%E6%A2%9D%E4%BE%8B.htm
施行細則全文
http://www.vm.nchu.edu.tw/law/central-law_2.htm
我主要關心的是「將魚killifish『卵』」的引進。
但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對「動物的定義」以及「應檢疫動物品目表」
(http://www.baphiq.gov.tw/ct.asp?xItem=15657&ctNode=1430&mp=1)
將魚都不在規範內,後者主要針對鮭魚、鱒魚、鯉魚等魚種。
但因此killifish魚卵就可以合法引進?我沒有把功課做全,不敢多說。
另外對於動物輸入的規範可見「野生動物保護法」。
其餘農委會對動物引進的相關規則可見
http://www.baphiq.gov.tw/lp.asp?ctNode=1808&CtUnit=582&BaseDSD=20&mp=1
結論:
有志引進水族動植物的版友啊!若下面這個網頁圖片還會讓你覺得陌生,
下次請莫要說你怎麼死得都不知道。
http://0rz.tw/RgmQq
法律、行政規則並不是只給懂得人玩的,但不看一下法律條文就想要開始玩,
到時候就真的會被法律玩了。
「要玩又不懂得保護自己,能怪誰呢?」這一句話不只適合用在夜店啊 XDD
--
http://northernstar-aquarium.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23.html
這一篇跟魚藥不一樣,至少魚藥沒有什麼版友在賣,
但是水族植物的引進,我話就不多說了,請版友自己小心。
------
先來一則今天新聞,這位先生應該是我認識的那位...
不過他是誰就請知道版友自己心裡有數就好,不需要明示或暗示,
因為這也不是這一篇要討論的重點,
這一篇主要是引用相關的法律與行政規則。
2011-06-23 中國時報 【(蕭承訓)】
水草達人***,自日本、馬來西亞等穿孔線蟲疫區,走私皇帝撒旦等水生植物的
胚株入境,在家養殖後在水草網路論壇販售,遭人檢舉。刑事局前天到林嫌住處搜索,
當場查獲廿一種走私水生植物,依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移送士檢偵辦。
本文第一段先引用「植物防疫檢疫法」與「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二段引述檢舉規定,
第三段論及動物引進。
(一)植物防疫檢疫法
法律全文網址http://www.baphiq.gov.tw/ct.asp?xItem=4789&ctNode=1811&mp=1
水族植物引進是近年來水族族群十分興盛的現象。
往年則多以店家跑單幫、公司引進為主(是否循合法管道未知),
近年拜網路發達所賜,網路+外文閱讀+匯款+國際郵寄,
透過簡單幾個步驟,任何一個水族玩家都可以輕易地使國外植物進入國內,
同時免除掉中間店家轉手、通關的高額費用,故風氣日盛。
問題在於,這種私下的郵寄常常是違反國內現行法律的。
有關水族植物引進主要涉及植物防疫檢疫法,其主要規定如下:
第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
是的,就是當初那個搞出「魚藥事件」的單位。
第三條為重要的定義條文,定義各種名詞,也就界定了法律效力所及。
「一、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
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
二、植物產品:指來源於植物未加工或經加工後有傳播病蟲害之虞之產品。
三、有害生物:指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
四、病蟲害:指有害生物對植物之為害。
五、感受性植物:指容易感染特定病蟲害之寄主植物。
六、栽培介質:供植物附著或固定,並維持植物生長發育之物質。」
所以,我們的水族植物絕對在管制之列。
第十四、十五條就是林先生違反的條文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
自特定國家、地區輸入或轉運國內。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十五條 下列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或轉運:
一、有害生物。
二、土壤。
三、附著土壤之植物。
四、前三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按新聞所說,日本目前是線穿蟲疫區,應該為第十四條指稱「特定國家」,
不過這部分我沒有查證。
第十六條有關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
「第十六條 輸入經規定有檢疫條件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應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但自無植物檢疫機關之國家輸入,
經接受特別檢疫者,不在此限。
前項檢疫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十六條之一則是植物運送圖中「途經」疫區的相關規定。
最後則是林先生將要面臨的罰則,規定於第22條。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
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最後則是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比較有趣的是第十條:
施行細則全文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6%A4%8D%E7%89%A9%E9%98%B2%E7%96%AB%E6%AA%A2%E7%96%AB%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htm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核准輸入之物品,以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
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為限。
前項所稱輸入,包含經轉運輸入。」
所以,若是依據十五條而引進的水族植物,但是卻出現在水館販賣?
一樣違法啦!因此店家不要高興得太早。
如果網友真的要申請輸入,可見施行細則的11、12、21條有相關規定。
那麼,究竟有哪些植物是需要申請?可以依據「植物種類」、「輸出國」來分,
需申請檢疫的動、植物種類請參見:
http://www.baphiq.gov.tw/ct.asp?xItem=15657&ctNode=1430&mp=1
有輸出國、疫區請參見
http://www.baphiq.gov.tw/lp.asp?ctNode=1811&CtUnit=593&BaseDSD=20&mp=1
不過我在植物種類的pdf檔中似乎沒有找到撒旦皇冠或類似說明,
所以應該是疫區問題。
不知這是否意味,若非來自疫區,又是不帶土壤的植物,
亦不在那個植物種類名單中,就可以恣意引進?
(二)檢舉?
於魚藥事件如出一轍,這次林先生事件一樣是因為「被檢舉」。
至於檢舉的人是同業還是消費者,還是單純的獎金獵人?這個就不知道了。
有關檢舉違法植物引進的法源依據是「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第七條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緝獲物價值比率核發檢舉人獎金如下:
一、價值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三十計算。
二、價值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二十七計算。」
(三)動物引進
前面談的都是植物引進的檢疫,那麼動物呢?
有關動物引進的管制法源主要來自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全文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B%95%E7%89%A9%E5%82%B3%E6%9F%93%E7%97%85%E9%98%B2%E6%B2%BB%E6%A2%9D%E4%BE%8B.htm
施行細則全文
http://www.vm.nchu.edu.tw/law/central-law_2.htm
我主要關心的是「將魚killifish『卵』」的引進。
但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對「動物的定義」以及「應檢疫動物品目表」
(http://www.baphiq.gov.tw/ct.asp?xItem=15657&ctNode=1430&mp=1)
將魚都不在規範內,後者主要針對鮭魚、鱒魚、鯉魚等魚種。
但因此killifish魚卵就可以合法引進?我沒有把功課做全,不敢多說。
另外對於動物輸入的規範可見「野生動物保護法」。
其餘農委會對動物引進的相關規則可見
http://www.baphiq.gov.tw/lp.asp?ctNode=1808&CtUnit=582&BaseDSD=20&mp=1
結論:
有志引進水族動植物的版友啊!若下面這個網頁圖片還會讓你覺得陌生,
下次請莫要說你怎麼死得都不知道。
http://0rz.tw/RgmQq
法律、行政規則並不是只給懂得人玩的,但不看一下法律條文就想要開始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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