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話的主張是什麼? - 寵物
By Gary
at 2014-09-29T00:00
at 2014-09-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狗飼主於夜晚帶狗到養貓的住戶家旁,然後躲在路燈照不到的巷弄中看,
接著是“公眾週知之事實”發生了,(被告還一再聲稱:狗追貓是天經地義的事,他沒有辦法)
貓被咬死了,農藥也打翻撒滿在住家建築物“內”
檢察官竟然還說狗主非故意???
毀損不處罰過失犯
……
問題在這一句
檢察官問:告訴人你還有什麼補充意見?
告訴人:報告檢察官,這是我的家,不是供人取樂的場所。
檢察官:我知道了。
告訴人於偵查庭時,以這句話總結這起事件。
而這句話表達什麼樣的法律主張
Update:
現供人居住之建築物
不只有財產權
更有空間支配權
只要不違憲法23條
所有行為及產物之存續狀態都是受憲法保障的。
以不可抗的方式侵害之,應稱為“強制罪”。
也就是在住宅內飼養伴侶目的之寵物貓,存放經濟生活目的之農用藥物,進行生活功能之休息,都是受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權益。
Update 2:
法律不要求人民都必須熟讀法律,因為非生活必須,也是檢察官的設置目的之一。
所以檢察官必須應當庭陳述內容做起訴審查,審查行為違法性及行為應構成何罪。
警局報案筆錄及調查報告上載明之案由,只是就現場可採的跡證統合移交給檢察署之暫時案由。
所以法律程序訂有‘’起訴審查‘’,,也就是檢察官應先確定沒有被警局的員警給表了,拿在手上的東西是正確及合法的‘’“”
堂堂檢座,被員警表假的?
一般員警不表這樣檢察官要表誰?
Update 3:
而我認為
###檢察官應該正視的只有一件事###
拼命讓自己看起來合法,卻要求檢察官替自己出頭去犯法害人?
一言以斃之--這些檢察官有撈到該撈的?
我看這些檢察官直到現在還不知道背後利益有多龐大~又已經撈多久
只會覺得奇怪、為什麼對一個普通人動用到怎樣的層級人力+做到這樣精細的程度。到底為什麼?
Update 4:
哈哈哈哈哈
偵查~起訴審查
都是法定訴訟程序
檢察官就事判斷被告行為涉及何種‘’犯罪‘’及‘’違法性判斷‘’
而不僅以警局移送報告之案由為限
而檢察官製作之不起訴處分書最後一段文字就是證明檢察官違失的法律依據。
Update 5:
所以我遞狀這個檢察官的理由是
陳檢察官據以被告人既遂之危害行為導致產生結果之一部為進行整體事實之法律程序。
因為很明顯的
毀損‘’只是危害行為產生的一部份結果。
而當庭聲明家之權利(現供人居住行使家庭功能之建築物)
是主張權利遭受他人行為危害,
並非討論結果犯
以結果犯論之
該檢察官才觸犯刑法130
未處置所以導致更嚴重傷害結果產生
接著是“公眾週知之事實”發生了,(被告還一再聲稱:狗追貓是天經地義的事,他沒有辦法)
貓被咬死了,農藥也打翻撒滿在住家建築物“內”
檢察官竟然還說狗主非故意???
毀損不處罰過失犯
……
問題在這一句
檢察官問:告訴人你還有什麼補充意見?
告訴人:報告檢察官,這是我的家,不是供人取樂的場所。
檢察官:我知道了。
告訴人於偵查庭時,以這句話總結這起事件。
而這句話表達什麼樣的法律主張
Update:
現供人居住之建築物
不只有財產權
更有空間支配權
只要不違憲法23條
所有行為及產物之存續狀態都是受憲法保障的。
以不可抗的方式侵害之,應稱為“強制罪”。
也就是在住宅內飼養伴侶目的之寵物貓,存放經濟生活目的之農用藥物,進行生活功能之休息,都是受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權益。
Update 2:
法律不要求人民都必須熟讀法律,因為非生活必須,也是檢察官的設置目的之一。
所以檢察官必須應當庭陳述內容做起訴審查,審查行為違法性及行為應構成何罪。
警局報案筆錄及調查報告上載明之案由,只是就現場可採的跡證統合移交給檢察署之暫時案由。
所以法律程序訂有‘’起訴審查‘’,,也就是檢察官應先確定沒有被警局的員警給表了,拿在手上的東西是正確及合法的‘’“”
堂堂檢座,被員警表假的?
一般員警不表這樣檢察官要表誰?
Update 3:
而我認為
###檢察官應該正視的只有一件事###
拼命讓自己看起來合法,卻要求檢察官替自己出頭去犯法害人?
一言以斃之--這些檢察官有撈到該撈的?
我看這些檢察官直到現在還不知道背後利益有多龐大~又已經撈多久
只會覺得奇怪、為什麼對一個普通人動用到怎樣的層級人力+做到這樣精細的程度。到底為什麼?
Update 4:
哈哈哈哈哈
偵查~起訴審查
都是法定訴訟程序
檢察官就事判斷被告行為涉及何種‘’犯罪‘’及‘’違法性判斷‘’
而不僅以警局移送報告之案由為限
而檢察官製作之不起訴處分書最後一段文字就是證明檢察官違失的法律依據。
Update 5:
所以我遞狀這個檢察官的理由是
陳檢察官據以被告人既遂之危害行為導致產生結果之一部為進行整體事實之法律程序。
因為很明顯的
毀損‘’只是危害行為產生的一部份結果。
而當庭聲明家之權利(現供人居住行使家庭功能之建築物)
是主張權利遭受他人行為危害,
並非討論結果犯
以結果犯論之
該檢察官才觸犯刑法130
未處置所以導致更嚴重傷害結果產生
All Comments
By Harry
at 2014-10-01T09:38
at 2014-10-01T09:38
民宅是自用戶有絕對的使用權力的.如非營業場所外人或是其他動物非經住戶同意是不可進入的.
當然檢察官也非是動物方面的專業人員.也不是逮捕現行犯的.它們只是有權幫兩造雙方收集證物....
被告人因不當管教自己所豢養隻寵物.而造成被害人的精神.財務....或其他損失.要請求賠償.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意見請你參考看看
By Vanessa
at 2014-10-01T03:03
at 2014-10-01T03:03
冕儤傲偀
By Hamiltion
at 2014-10-03T17:28
at 2014-10-03T17:28
重要的事還是交給專業
也有簡便的方式,律師協助您自己處理,可選購法律自助包
律師幫您寫起訴狀、陳報狀或發律師函
我幫您法律服務網http://www.law580.com.tw/
By Yedda
at 2014-10-03T16:31
at 2014-10-03T16:31
毀損不處罰過失犯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
Related Posts
鄰居狗太吵並發出臭味
By Irma
at 2014-09-29T00:00
at 2014-09-29T00:00
養了多隻狼犬(約7-8隻)
透天厝一樓都在養狗
清晨四、五點與中午休息時間就會開始叫< ...
如何讓狗與小孩和平相處
By Olive
at 2014-09-29T00:00
at 2014-09-29T00:00
沒有在關籠子也沒再綁繩子非常自由已經聽得懂人話了
家裡去�� ...
領養貓所需要注意的事項
By Quanna
at 2014-09-28T00:00
at 2014-09-28T00:00
Q1:領養幼貓需要注意什麼事?
Q2:怎麼飼養、照顧幼貓?
Q3:貓打預防� ...
我家貓咪不吃不喝,怎麼辦?
By Gary
at 2014-09-28T00:00
at 2014-09-28T00:00
吉娃娃走失供認養
By Suhail Hany
at 2014-09-27T00:00
at 2014-09-27T00:00
他是在今年9月中被我發現走失在路邊,,已有詢問過附近的店家及住戶都沒看過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