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財產繼承等份? -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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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0-08-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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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假設我外公過世 我外婆和 其5個子女 應如何繼承遺產
民法規定:二、配偶的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民法有下列的規定: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配偶的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

由民法看 應該是我外婆(配偶)和5個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 亦即 每人1/6
但 我看過 很多案例 都是配偶 有1/2的繼承權 而非 上面的1/6
我也不太清楚 我外婆應該繼承1/2或1/6呢?
有誰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呢?
Update:
配偶要不要堅持 很難去界定 配偶也不一定懂 所以應該以法律規定為主 只是有點搞不懂 現在...
Update 2:
現在問題很棘手 我外公過世 只留下房子跟土地 並無存款 重點是我外公只生1男 6女 但是唯一的一男我舅舅棄養我外公外婆 我一個阿姨殘障不良於行 但我外公過世後 現在正在談房屋土地繼承問題 如果把房子土地登記給我舅舅 又怕她將來不養我外婆跟阿姨 公婆牌位也沒人燒香延續....
我想外公 外婆應該是沒有登記財產共有 我外婆名下也沒有財產 在此狀況下 除非 我外婆聲請繼承1/2 不然 就是1/6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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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0-08-30T19:21
這個其實是他方存活之配偶,也就是外婆有無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東西規定在民法親屬編1030前後左右,必須搭配夫妻財產制的章節來看: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分別、共同。
這個東西的規定是因為,婚後的財產與負債,對夫妻而言,可以說是休戚與共的一件事情,所以,才會針對婚後可能出現男主外女主內、結果男方有收入女方扶持家務卻無收入的可能情況,或是扶持家務之配偶處在弱勢一方而設立之;簡單來說,在外面可以安心拼經濟,是因為家內都有一雙溫柔的手在扶持,這雙手,沒有經濟價值嗎?
所以,撇開技術性的部份來看,單就我國風土民情而言,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婚姻價值觀,加上婚後婦女多為專職家庭主婦,並無帳面上的收入,但是,這些個扶持家務的工作確有著莫大的價值,所以,才會規定說在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配偶死亡亦屬婚姻關係結束),保障弱勢之一方。
所以,如果以樓主之例所言,外公死亡,就繼承編而言,是均分 1/6沒錯,但是你知道通常沒錢可分就有可能開始不孝,所以,會依照夫妻財產制的不同來進行不同的遺產分配。
如果夫妻未依照1004登記財產制,那就依照1005,視為法定財產制;這個就會出現剩餘財產請求權(1030到1030-4),其精神在於,雙方財產分別管理處分收益之,但是當婚姻結束時,一方如果有比較多的婚後財產,不能說他方沒有貢獻,所原則上由雙方就其多出來的剩餘部份,分配之。(至於債務或是他累不計入婚後財產者,請看1030-1)。
此一財產制之分配方式,就無固定比例可抓。不過如果是像是說妻無財產、財產均在夫之名下者,則配偶可先分得 1/2,後再就剩下的 1/2 進行遺產分配,此時,配偶可得之比例時多於 1/2,但這個情況跟下述之共同財產制,並無差別,但非通案,例子說明如下(第一個例子有陷阱阿):
假設外公最終留下20萬現金(零用錢),外婆則於外公死亡時,由於收租,所以連同不動產總共有700萬財產(均為扣除負債後之淨額)。
那外公實際上其婚後財產如請求剩餘分配 應為(20+700)/2 = 360。所以如果繼承人主張外婆反而還要倒貼340萬。然後依據遺產分配,每個繼承人都可得到 360/6 = 60萬。外婆實際上虧了280萬(在96修法前並不會發生這個情況,但是96修法後,認為此雖屬財產上的請求權但是卻非專屬權,故可有繼承之情況發生,該年度修法刪除了舊法原有之第三項,相關內容還請參考立法理由)。
第二個例子:反過來,外公留下700萬,外婆只有從買菜錢捏下來的20萬。那外婆如果主張剩餘分配請求,事實上就會獲得60+340+20 = 420萬。(這就是用來保護配偶的措施)

反之,如果是有約定為分別財產制,則財產方面老死不相往來,不會有請求的情況發生。就直接進入遺產分配了。
至於樓主所說的 配偶得 1/2 ,則是有一個條件:財產登記為共同財產制。此則不分彼此,也就是說,配偶先得一半,剩下一半再進入遺產分配。如果依此制度,外婆可得外公遺產的 7/12。所以如果是前述的例子,就算20萬是外婆的存摺裡頭的現金,那也是夫妻共有,所以就是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更正,計算總額後,然後外婆先拿一半,亦即 360,剩下360再與子女均分。
不過,前述之分配,得要在存活之配有有主張分配之請求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否則應該都會直接進到遺產分配。
2010-08-30 10:31:47 補充:
樓主提出的補充問題,與請求權之性質有關。因為如果請求權沒有積極行使,而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上睡著了,那,連權利人自己都不管自己的權利了,法律何以要多管閒事。
另外,法律未與以強制規定,乃是在於民事自決,如果大家談得攏,在某些前提之下(像是民法71、72),那又何必法律的強制介入而傷了親人的感情。
2010-08-30 10:32:34 補充:
所以其實這一個東西沒有辦法很單純來估算比例。
2010-08-30 17:04:35 補充:
一男六女(如果全都存活),由於外婆名下無財產,那就可以變成外婆分得總遺產之 9/16,剩下 7/16由子女分配之。
1/2 + (1/8)*(1/2) = 9/16
所以其實外婆可以擁屋自重、或是擁地自重,然後這過半的部份,大抵上就可以當作是養老用的部份。
但是目前看起來,僅得一獨子,我是覺得,很有可能外婆還是會偏袒...但這不是法律適用之問題,請恕小的跳過不論。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0-08-31T17:59
配偶要不要堅持 很難去界定 配偶也不一定懂 所以應該以法律規定為主 只是有點搞不懂 現在...
法律的規定就是:
人民有選擇權利的自由,
配偶可以選擇是否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可以選擇拋棄繼承的權利。
畢竟此處討論的是繼承"權",而非繼承"義務"。
換句話說:不行使可得的權利,是自己放棄的結果,法律也難幫不上忙。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0-09-01T01:49
兩種狀況!
第一種!在配偶不堅持的狀況下是與子女共同均分!所以是1/6
第二種!配偶先主張壅有一半財產(因為夫妻財產共有制)先取得1/2後,在於其子 女均分剩下的1/2也就是在取得1/12所以真的的得到的1/12+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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