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權利能力發生>的案例 -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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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05-10-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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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一些關於權利能力發生的問題或案例
Tags: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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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05-10-07T07:48
權利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簡要的說 依據民法的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終於解散登記有權利能力曾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所以一個死掉的人是沒有權力能力一隻狗 不是人 所以也沒有權力能力一個還沒有完成設立登記的公司也沒有權力能力財團法人跟我們一般口中講的大財團(國泰 統一)是完完全全不一樣的財團法人是由政府或民間捐助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必須要要先取得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許可 才能登記比較有名的財團法人如信誼文教基金會 董事文教基金會 中國生產力中心 這次來介紹些「權利能力」的問題。不過在進入主題之前,有二點先向各位報告: (1)由於所寫的都是小文章,故除部分重要的法條內容會引述外,基本上不詳列法條內容,然而在理解法律的過程中,法條是非常重要的,就好比進行生態實驗,不論所提出的理論模型為何,最終都必須回歸到所觀察到的結果而不能與其背離,同樣的,法律也有所謂「始於法條,亦終於法條」的說法。故同學們若想進一步了解文章內容所提到的概念時,最好能參考法條。原則上目前只涉及到民法,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到「司法院」的網站,那裡有免費下載法規(學)資料的網頁,有空可以去下載民法的條文,請多多利用。 (2)周小良目前還只是個「初探法律為何物的小學徒」,因此所寫的東西實不足為外人道,更沒有替人解厄消災的能力,所以對於惠美的好意,小的就心領了,至於什麼提供建議、資料等的到網站上,就饒了周小良吧,因只怕一寫出去,被各方高手罵個臭頭也就罷了,萬一有人照文章內容依樣劃葫蘆而一敗塗地,惠美公司的網站因此被拖累而掛了,那小的可擔當不起。 好了,以下就進入正題了。 Q:「權利能力」的有或無,有何實益(實際上的利益)? 法律上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在區分一個概念時,一定會問:區分的「標準」是什麼?而有了標準,接著就會問,作這樣的區分,有什麼用意?也就是區分後的「實益」何在之意思。 在前篇(1)中簡要地說明了權利能力的意義後,接著就舉例來看它有何實益。 舉例 (一)甲喜歡乙養的小狗,所以決定贈予該小狗紅包一千元。 (二)甲夫、乙妻已育有一子丙,而乙腹中又懷有一胎兒丁。某夜月黑風高,乙恰臨盆待產,甲即駕車帶乙至醫院生產。不料途中車禍,甲不幸死亡,乙隨即當場因受驚嚇而產出丁,丁來不及哭也因傷死亡。則甲(甲為獨子,且雙親均已過世)的財產要如何被繼承? 關於(一),由於權利能力(可以成為權利主體的「資格」)依法是只有「人」才有的,所以只有人才能作為權利主體(所謂主體,係指可以有所主張、有所作為的個體),而權利主體才能享受權利。(註:與權利相對的是「義務」,因此可以「享受權利」的另一個意思,就是可以「負擔義務」) 至於小狗,依法不能作為權利主體,所以小狗就不能像人一樣可以享有權利--->此例中為一千元的財產權。換言之,甲的贈與行為根本不能成立。其實,小狗不但不是權利主體,它反而是一個「權利客體」,也就是「被享有權利的權利主體來加以支配的對象」,此例中小狗是乙(權利主體)的財產,也就是乙對小狗享有「所有權」。 至於(二),依民法1147條,在甲死亡的瞬間,繼承就開始。會發生問題的是,如果繼承開始時,丁「曾經是個人」的話,那丁就會分掉一部分甲的財產。這裡就牽涉到胎兒何時成為人的區分問題。關於胎兒與人的區分,醫學上、刑法上與民法上的看法不盡相同,但就民法而言,係採所謂「獨立呼吸說」,也就是只要胎兒離開母體後(即「獨立」)曾在這個世上「吸了一口氣」(即呼吸),即使是只有一秒鐘,也算曾是個人,而只要是人,就可以作為權利主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因此,若證明丁在離開母體乙後曾呼吸過(ex將丁的屍體浸入水中,看肺中有無氣泡,若有,就表示曾呼吸過),則丁就不再是胎兒而是人,享有繼承權,甲的財產依1144條第1款規定,由乙、丙、丁三人均分之,各得三分之一。而丁在繼承完成後又立即死亡,乙就依1138條第二款的順位(丁沒有配偶,所以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乙是丁的母親,為第二順位,丙則是第三順位,而只要第二順位的人存在,就輪不到第三順位的人),由乙單獨繼承丁的三分之一,所以結果是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但如果丁沒有呼吸就死了,則丁就不曾是個人,不能享有繼承權來繼承甲的財產,此時就只有乙與丙二人可以繼承,各得二分之一。 以上述二例簡單地說明「權利能力」的實際作用。也許有人會問,我有權利能力,那我可不可以將它拋棄?在以前,的確有「無權利能力」的人存在,就是「奴隸」,奴隸是主人的「物」,所以主人可以買賣奴隸、使用奴隸,不會有人反對。但現今社會基於人權的保障,已不允許此種制度存在,故法律為防止有人故意使人為奴、或有人自願賣身為奴的情形產生,特別規定「權利能力不得拋棄」(民法第16條),易言之,拋了等於沒拋,所以只要是人,就一定有權利能力,即使是植物人也是有權利能力的。 這次篇幅好像太多了,不過介紹的內容實在很有限,不知道這篇粗略的文章能帶給同學們多少的幫助,還是希望能有點用。下次預計報告關於「行為能力」的部分,由於行為能力的問題很多,且在民法上相當重要,因此會分多次來談,時間上也會相隔較久,敬請見諒。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05-10-08T20:38
http://hshalaw.3cc.cc/%E5%88%B0%E9%80%99%E8%A3%A1%...

我想做料理,但不知怎麼做?﹝瑪奇﹞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05-10-04T00:00
我想在瑪奇裡面作廚師,但我只會作草莓牛奶,誰能教我做料理,越多越好。
謝謝
希望有廚師能夠教我!
...

最近是鳥兒的”換羽”季嗎?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5-10-03T00:00
我家3隻鳥
最近都覺得他們羽毛亂的可以
又不時有小羽毛飄出來
很怕他們生病了
但是又不像
嗯.....請� ...

我養的太平洋鸚鵡會一直咬自己的羽毛怎麼辦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05-10-03T00:00
我養了一隻快三個月大的綠色太平洋鸚鵡~因為牠左腳前面三趾因受傷無法站立有幫牠剪羽~最近牠開使會啄自己腹� ...

有關養狗的一些問題,請狗狗專家給我建議^^(貴賓狗)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05-09-29T00:00
最近養了一隻玩具貴賓狗,有不少問題想請教各位養狗專家
狗狗是7/30生,到今天滿61天兩個月大,9/14有打第一� ...

請問有關老公、老婆的台語諺語或俚語?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05-09-28T00:00
有講到丈夫如何
或妻子如何的
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