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的辭職問題…… - 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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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4-03-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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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目前敝人在超商上班,工作了一年多仍舊是工讀生身份。前些陣子因為店長是加盟店的緣故所以契約只到今年六月底,之後店家就有可能換人接手。然而店長當時卻問我能不能做到他的契約終止的時候,坦白說我給他的答案沒有非常明確,因為我自己也不大肯定自己有沒有辦法做到那時,或者是因為其他變故而不得不辭職。雖然是「口頭上」答應了,但是我的態度依然遲疑。
只是工作一年多以來我的母親和舅舅都希望我能夠早些日子換工作,在這裡沒有勞健保、只有團保,而這些事情也是店長一開始就跟我說好的。不過最近我的母親和舅舅強烈要求我趕快辭職,並且以到親戚家幫忙為理由要我向店長說明。可是店長不允准,說我當初答應他了怎麼得以反悔。
所以在這裡我想問的是「口頭上」的答應會使得「自行離職」的後果嚴重惡化嗎?店長會不會依循其他管道向我索取民事賠償?再者,我又該如何自保?雖然不求薪水能夠一毛不少的拿回來,只是目前我是不得已才必須辭職。店長又可以這樣挽留員工嗎?
話說店長還私底下跟值大夜班的同事簽了個契約。說是做不到半年就走人的話店長可以向他索取五千塊的賠償。事後店長還特地拿這件事情向我說嘴,但是已經是很久之前的事情了。如果店長到了最後始終不肯放我走,那麼我可以拿這件事情去替大夜檢舉店長嗎?(好歹還有個陪葬品。只是這件事情與我無關,而我從一開始也沒有跟店長簽下這樣的契約。)
另外,我曾經問了店長自己是否具有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然而當時店長是說通過審核的機率很小,因為我有辦法打理個人生活,只是前年父親辭世,母親又沒有穩定的工作所以才向店長問了這樣的事情。(不過現在我很清楚自己並不具有低收入戶的資格了。)
只是事後店長說他可以幫我,不過有點風險。他要我假若等到審核的人來了之後,務必請他們去店裡一趟,好讓店長可以向他們證明自己目前是以「在親戚這裡幫忙」的身分申請低收入戶,故而不算是有穩定工作。然而說到這裡都還不是重點。後來我問店長這樣是否會被抓到,店長卻跟我說公司裡沒有我的個資,所以我可以放心。不過我每次上班的時候登入機台都有自己的名字,店長卻跟我說公司那裡並沒有我的資料,想來不禁令人懷疑店長是不是那時打算透過「陷害我」的方式從中撈取利益?然而這樣的事情放在勞基法上來看是否犯法呢?
目前我只是單純想要離職,如果可以直接走人的話我大可一走了之。然而現在我很擔心自己就這樣走人之後會不會一堆麻煩便接踵而至。至於我又能否拿關於大夜的事情向勞工局舉發呢?關於這些法律問題我並不清楚,煩請各位大人替敝人解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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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我覺得低收入戶的事情跟勞基法不太有關聯,但我還是很懷疑店長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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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去年八月中旬的時候我被客人以手機充電為由調開了我,迅速的從我的櫃檯裡的零用金偷走了四千元。然而這個月十九號店長要替我上法院。如果我不經店長同意而擅自離職(並且也不打算追回薪資),那麼事後會不會有所謂的金錢上的糾紛呢?
最後我還要說一件事情。
有一次我將現金投庫時「不小心」少投了七千元,然而實際上根本沒有少錢。事後店長拿這件事情恐嚇我到時要從薪水裡面扣掉,只是後來店長也沒這麼做,可是我卻為了這件事情煩得四處向友人和長輩們求助,甚至於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活品質。可是事隔許久,我又能夠向店長索取精神賠償嗎?
關於這家店雖然很快就要換人了,但是我不想再這樣繼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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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家庭因素之外,我也因為諸多的個人因素不打算再做下去了,於此我不便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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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大夜那件事情其實店長知道自己這麼做是違法的,但是他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得不那麼做。只是如果到時鬧得雙方都不愉快,那麼我又能不能以此反擊店長呢?我是打算用錄音蒐證,替大夜揭發店長,畢竟我個人已經相當厭惡店長的「偽善」了……但是又因為其實事不關己,倘若自己去蹚這樣的渾水是否也只是陷自己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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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低收入戶的事情其實並沒有任何的展開,我的意思是當店長「慫恿」自己與他一同聯手的時候我心中便已察覺到不對勁,所以我沒有去申請低收入戶。再加上我清楚自己申辦的成功機率不高。就算店長願意幫著我欺瞞承辦人員好了,他說電腦裡沒有資料他們是查不到我有工作記錄的(事實上我每次上班電腦裡都有我上班的紀錄,而且還有顯示本名。何來沒有記錄?),光是這一點我就不敢越線。故此,我才會想詢問店長這樣以誘騙的方式是否犯法?雖然是私事,但是意圖挖洞給別人跳就真的讓人不得不提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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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金錢糾紛的部份是因為去年八月中旬的時候我被客人偷了四千塊,然而這個月十九號店長要替我上法院。倘若我現在人突然消失,或者是被偷的錢在離職之後也沒有追回來,店長會不會向我索取賠償?然而我現在最壞的打算就是,三月的薪水我是要定了。但由於店長起初說要一個月前提出辭職(我記得勞基法好像也沒有規定這麼久,今天我看了公司的員工手冊根本就用不著要一個月前),而且這次他也不允准,我是想說我是十號提出了辭職但被反駁,所以我決定做到四月十號並且拿走三月的全數薪水,四月一號到十號的薪水我可以不要,讓他拿去做補償。
這樣的方法行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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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七千塊事件你若要我拿出證據,那麼人證算嗎?記得當時我跟很多人傾訴過了,也要長輩和友人們給我一些意見。但是我害怕會被店長當作是隨便找人來演戲並且誣告,這樣一來又可如何是好呢?(而且那一陣子雖然我的生活嚴重被這件事情煩得很累,不過到底我也沒跟店長表明過自己的身心狀態所被影響。)
還有十號那天我有先讓母親出面替我提出辭職(因為這件事情我不是很敢說),但是一到店裡店長卻開始詢問我有無繼續工作的意願,接著也問了我除了因故之外而不得不離職,還有什麼其他的因素導致於自己想離開?我回答了,但是店長卻開始催眠、慫恿,表面上是在對我做心靈誘導,實則是不願放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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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店長在下班之前跟我說:「你就給我乖乖做到六月底吧。」當下他說話的態度和口吻極為囂張,事後我跟母親說了她也說店長怎麼如此恐嚇自己。這樣也算是構成犯罪嗎?只是我無憑無據,就算真的上法院了店長也可以矢口否認啊。但是不論如何我現在就只是想要趕快脫身,卻又害怕店長對我怎樣,縱然有勞健保一事可以挾持他做為讓我離開的首要理由,可是我不得不說店長太過於狡猾,我深怕他又出什麼怪招。另外,大夜的事情今天我有稍微翻了一下員工資料,當初店長是這樣跟他約定的:「若工作沒有做滿半年並且待至找到候補人員補位,店長有權向他索取個人薪資一半的賠償。」那時店長也拿這件事情跟我說嘴,說他這麼做是犯法的。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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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不是跟我講的五千塊,反而是薪水的一半。我大約算過了,大夜的薪資對半是一萬三千五。然而我目前的打算是以錄音蒐證,並且將合約內容影印一份(但我不曉得這算不算是他們的隱私?),要是店長敢對我怎樣我就立即反擊。不過為了保護自己,再不然我也是想利用大夜跟他的父親「借刀殺人」。偷偷把違法的事情告知於他的父親,讓消息不脛而走。此後,我想他的父親也會出於因為是違法的約定而不得不保護兒子把店長給告上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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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我也不是很想把事情鬧大。如果不是我平時刻意表現出溫馴的那一面,店長也不會讓我抓住那麼多的把柄。而且直到現在我在店長面前仍是一副順從的樣子,我突然覺得自己被店長利用了很久、很久。但是現在的我,卻非常想要讓他明白「會咬人的狗,不叫」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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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這件事情我還是先說出來好了,關於我有「一個」把柄在店長的手上一事。
由於我是個沒有手機的人,偶爾有事還是得透過店裡的手機聯絡母親。然而那支手機是店長為了拿來聯絡客人或者是其他商業用途才申辦的。但是某次我因為想要知道升學的資訊用了店裡的手機聯絡了友人,通話時間將近十分鐘。事後店長驚覺手機帳單數字不對勁,去查了通聯記錄。而店長拿了友人的手機號碼和我對質,最後我也坦承了。店長因為知道我沒有手機,也明白我不是拿來亂打電話,所以並不打算跟我追究。可事到如今面臨辭職,我是不是應該要再跟店長私底下協調一下呢?我的打算是負擔帳單一半的通話費,約莫兩百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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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店長接受我的贖罪那麼屆時他若真想對我動手,關於這件事情他還有辦法再次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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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塊那件事情我已經下定決心讓店長拿走四月一號到四月十號的薪水了,並且不再對他做出追討動作。只是如果他否認了沒有發薪水給我,又該怎麼辦?(而且我每個月領薪水的時候都是現領,店長每次都會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要我們在他專屬的日記簿上簽名,註明說「這個月的薪水已領」。那麼我現在比較擔心的情形是,他否認沒有發薪水給我,然後還偽造文書。)
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不用再提出辭職並且事後可以順利的走人呢?因為就算錄音好了,店長也一定會在提及關於口頭上答應他做到六月底的事情,不過現在我是因為有事在身,不得不走。更何況我們也沒有簽什麼條約,這一點經由昨天我私底下查證後非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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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證也不只一、兩個,甚至母親也在十號那天親自聯絡了店長,再怎麼樣也有通聯記錄。(沒事我母親也不會打給店長,既然如此,這又能夠證明我方已向店長提出辭職一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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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關於我們大夜跟店長所簽下的契約的內容「待至找到候補人員補位」這一部分反而是不合理的呢?難道店長索取的金額數目,以及契約本身就不算是合理的行為嗎?
之所以會想要抓著店長的這個把柄,是因為如果他要我死,那麼我也不會讓他好過到哪裡去。再加上大夜其實學歷只有國中程度,說穿了對於法律知識也是渾然不知當初的契約或許已經觸法。雖然是事不關己沒錯,但是如果我告訴大夜說「你當初和店長打下的契約是不合法的」這樣也不行嗎?不是非得要插手這件事情,而是我認為現在的自己是處於不太「強勢」的那一方。比起弱勢的說詞,店長知道的東西以及人生歷練都比我豐富,我只是擔心店長哪一天想到了某個法子將我一擊打倒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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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店長索取的金額數目,以及契約本身就不算是合理的行為嗎?」我的這句話有點筆誤,應該是說「索取賠償的金額數目,以及契約本身的條約難道就是合法的嗎」?如果是合法,那麼當初店長卻還要跟我說那是違法的?(會告訴我是因為店長很相信我,但是他就某方面來說太不了解我這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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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我現在的唯一需就是能夠及時走人並且走得心安理得而已。話說,存證信函又是什麼?它可以幫助我順利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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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已經不是很想再提出辭職了,等到了下個月的十號我將辭呈放到店長的辦公室桌上並且影印複本留底,十一號開始不再來店裡工作。這麼行得通嗎?
19 個已更新項目:
(但是我在網路上有查到某個資訊是說,如果造成他人公司無法正常營運,店長是有權向我索取民事賠償。已經知道我離出辭職一事的人前後有母親、舅舅、兩個友人。若說是要人證,我確實有這些人。可是我又害怕店長告發自己,所以我想說存證信函如果現在就寫好並且交由勞工局處理,如此作法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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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14-03-13T22:13
Q:在這裡沒有勞健保、只有團保,而這些事情也是店長一開始就跟我說好的。
A:我可以很明白的告訴你,店長已經違法了,就算一開始他就跟你說了,也一樣,而且若真的走上官司你也可以否認他有跟你說。
Q:所以在這裡我想問的是「口頭上」的答應會使得「自行離職」的後果嚴重惡化嗎?
A:如果只是「口頭上」的答應,請放心的離職吧。依據勞基法的規定你要在離職15天提出。
Q:店長會不會依循其他管道向我索取民事賠償?
A:你離職走人,不可能跟你要求賠償的。除非你是受過訓練,而且在訓練前有簽約,學成後要在這間公司服務幾年。
Q:我又該如何自保?
A:如果你對上面的答案還有疑問,進入下面的網址直接打電話去問更快,看你是哪個縣市就打哪個縣市的服務電話。http://www.bli.gov.tw/sub.aspx?a=ZHpsC120yEk%3D
Q:如果店長到了最後始終不肯放我走,那麼我可以拿這件事情去替大夜檢舉店長嗎?
A:建議還是不要,你又非當事人,到時大夜的跟店長都不承認,退後一步說既然你們大夜有簽約那他就要照那個規定走,除非規定本身就違法。
Q:申請低收入戶的問題
A:從你的文章很明顯你跟你店長聯合欺騙審核的人員,顯然是違法的。我建議你馬上去撤銷,再來如果你真的跟店長聯合欺騙審核的人員,那就是你們一起違法,你出事你店長也好不到哪,因為你們是共犯。
Q:如果我不經店長同意而擅自離職(並且也不打算追回薪資),那麼事後會不會有所謂的金錢上的糾紛呢?
A:請詳細說明,無法知道你在問什麼....
Q:我又能夠向店長索取精神賠償嗎?
A:文章中你說事隔許久了,那有證據嗎?如果沒一切都是空談。
PS:你店長跟大夜簽訂的契約是不是違法要看契約內容,如果假設這樣就沒違法了,我教你如何工作,但是你學成之後要在這做多久,但這個假設必須要有簽訂契約才能成立。
PS:光是他沒給你勞健保,你就可以去申訴他了,勞健保是法律規定一定要保的。
2014-03-13 11:33:10 補充:
Q:我才會想詢問店長這樣以誘騙的方式是否犯法?雖然是私事,但是意圖挖洞給別人跳就真的讓人不得不提防了。
A:如果真的做了,你可能會成立偽造文書或詐欺罪,店長則依教唆犯處罰。若沒做,你無罪,店長也無罪。
補充回答好像有限制字數,請往下看
2014-03-13 11:37:33 補充:
Q:金錢糾紛的部份:
A:這部份真的比較麻煩,如果說你當班時被偷的錢,要是沒追回來,當然你要自己負責賠給店長,但是如果要是抓到犯人,錢也拿回來了,那你就不用自己賠了。問題來了?從你的文章中,我認為就算你們店長真的追回來了,也不會主動告知你,等於他把錢追回來,又從你那拿走錢,真是賺飽飽阿...除非你還待在那家店或是有店員跟你說,不然你自己考慮看看是要等結果出來,或自抱持著錢就當免費送給店長的心態。
2014-03-13 11:49:09 補充:
Q:店長起初說要一個月前提出辭職
A:不用管店長說什麼或是員工手冊寫什麼,我很明確地告訴你中華民國法律就是規定15天前提出辭職而且不需要經過[他的同意],怕他事後說你沒提出辭職?簡單嘛,錄音起來就是最快的方式了。話說回來你店長真以為他是什麼東東唷,自以為能創造法律?
Q:至於七千塊事件
A:老實說就我覺得你現在的狀態要嘛就是給他一槍斃命,如果不能那就不要提了,因為我覺得你自己本身在這件事情外還有很多事情要做、要想。當然最主要的是人證確實是個證據,但就我個人確實認為有可能發展到證據不足的情況(比如物證),到時你是不是還要花其他心思在這上面?
2014-03-13 15:56:06 補充:
Q:接著也問了我除了因故之外而不得不離職,還有什麼其他的因素導致於自己想離開?
A:不用鳥他,我現在就告訴你,先準備好錄音機,直接當面跟他說我要辭職,不管他說什麼一大堆鬼話,你最後就是補一句〔我還是決定要辭職〕,害怕?那就個人證、物證雙管齊下,再找個人陪你一起,他就可以當人證了。
Q:事後我跟母親說了她也說店長怎麼如此恐嚇自己。這樣也算是構成犯罪嗎?
A:這我不確定,但我認為應該有觸犯到刑法305條。
2014-03-13 16:06:10 補充:
Q:當初店長是這樣跟他約定的:「若工作沒有做滿半年並且待至找到候補人員補位,店長有權向他索取個人薪資一半的賠償。」
A:[待至找到候補人員補位]這段契約是不合理的,同樣只要你們大夜做滿半年,15天前即可以提出辭職了,無須離他是不是找不找的到人。
Q:我不曉得你們大夜的情況,但是如果照你給我的契約看,並沒有說是很重大違法,基本上只要你們店長同意修改那不合理的地方就ok了,不太可能鬧到法院去。還有請別做傻事,除非大夜自己提出來,不能你根本干涉不進去,退一步說好了,就算大夜提出來,你也沒立場進去講話。
2014-03-13 21:43:47 補充:
Q:我是不是應該要再跟店長私底下協調一下呢?我的打算是負擔帳單一半的通話費,約莫兩百塊。
A:如果他沒提就別離他了,就算真的提好了最多是還錢而已,200塊鬧到警察那再加上你有心還,警察只會覺得店長根本是XXX的,當我沒事做啊。千萬別被他唬了。
2014-03-13 22:03:27 補充:
請看意見那。
2014-03-13 22:04:26 補充:
補充回答已經無法繼續回答了(被字數限制住了),連打這段話都被說超過字數,版主還是在重新再發問了。
另外2014-03-13 19:06:16 補充<<<上面一段聽不懂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4-03-15T22:54
>這家不錯 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儂哜唕产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4-03-11T22:35
>這家不錯*****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傋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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