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犬隻買賣.被檢舉 - 狗
By Andrew
at 2007-11-21T00:00
at 2007-11-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如果再家族上面PO賣狗
但是實際上卻沒賣出去
(有3隻2隻送自家人因習俗對方有包紅包.1隻3000快賣掉)
這樣被檢舉的話.會被法錢嗎?
(家族上是PO5000但是是2.3個月前POㄉ)
Update:
不確定是不是這個人拉
禮拜日有一ㄍ住中壢ㄉ學生
要買狗又要我ㄇ送過去
又一直希望我ㄇ提早交狗
又要贈送狗狗ㄉ用品
中午交狗.般晚就打來說因為房東再罵所以不要養了
而跟他談ㄉ時候他一直確定可以養
也說過除了狗狗有問題才能退
沒想到今天就接到農委會ㄉ電話
說我ㄇ被檢舉約禮拜5要約談
那現在我ㄇ該怎麼作呢??
才比較不會被罰
Update 2:
那學生的那隻呢
會被罰嗎?
大概會被罰多少呢??
Update 3:
煩唷~~~ ˊ.ˋ
那現在該怎麼辦呢
但是實際上卻沒賣出去
(有3隻2隻送自家人因習俗對方有包紅包.1隻3000快賣掉)
這樣被檢舉的話.會被法錢嗎?
(家族上是PO5000但是是2.3個月前POㄉ)
Update:
不確定是不是這個人拉
禮拜日有一ㄍ住中壢ㄉ學生
要買狗又要我ㄇ送過去
又一直希望我ㄇ提早交狗
又要贈送狗狗ㄉ用品
中午交狗.般晚就打來說因為房東再罵所以不要養了
而跟他談ㄉ時候他一直確定可以養
也說過除了狗狗有問題才能退
沒想到今天就接到農委會ㄉ電話
說我ㄇ被檢舉約禮拜5要約談
那現在我ㄇ該怎麼作呢??
才比較不會被罰
Update 2:
那學生的那隻呢
會被罰嗎?
大概會被罰多少呢??
Update 3:
煩唷~~~ ˊ.ˋ
那現在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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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
All Comments
By Rae
at 2007-11-25T19:49
at 2007-11-25T19:49
你有跟人結仇嗎?
不然怎摸會被檢舉咧??
依據動物保護法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式。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
五、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 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7-11-21 15:27:08 補充:
樓下大大回答的很好
但敝人認為並非[個人]就不牽涉營利
這個空間其實是非常大的
要看如何客觀上去認定
如~~有些鄉下人會故意繁殖很多的土狗
和一些需要的人士交易
這種行為其實是存在著
所以有沒有觸法之虞還要看作為人的動機和行為
因此~~才舉上例法條供發文者參考
此外~~如果地方單位接受檢舉,發文者也有觸犯動物保護法19條之疑慮。
By Cara
at 2007-11-23T03:34
at 2007-11-23T03:34
如果是詐財的電話.技術高明/就請你再三確認.不來正式公文都是有問題的消息來源.
By Rae
at 2007-11-24T00:11
at 2007-11-24T00:11
不然紅包也滿大包的, 5000在寵物店就可以買狗了
一般送養包一包糖也就可以了
所以奉勸不要亂賣狗
沒照是違法的
By Damian
at 2007-11-25T04:00
at 2007-11-25T04:00
按「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5 條規定:「違反第 22 條第 1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條第 2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業者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第 4條規定:「申請經營寵物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結論:你所述有3隻2隻送自家人因習俗對方有包紅包.…非以營利之行為,自非動保法規範及處罰之客體,應屬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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