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疑似侵占及法規概念 - 貓

By Lydia
at 2017-06-11T00:09
at 2017-06-11T00:09
Table of Contents
關於侵占爭議原PO已經刪文
底下版友幾個觀點釐清一下
既然版友講到法規
那就來探討侵占跟民法法規以及證據
首先聲明這裡不探討道德問題
刑法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證據只有所有人自述
在前文
我講侵占的問題
說穿了
只是因為侵占之犯意
我並沒有說樓主已經確定犯了侵占罪
只是由於PO文自述
日後訴訟會變成對方舉證的證據
這題要告成侵占罪
如果我去辯護
構成機率是零
因為這題解法要從民法告起
原飼主必須先證明自己曾經是所有人
所以原飼主沒有辦法跳過民法來告刑法
畢竟原PO已經有寵物登記
也就是目前法律上所有人是原PO
而且原PO取得之始是善意佔有
所以最糟就是民法敗訴之後
還給原飼主而已
所以很多版友侵占講得很開心
問題是法律上侵占要成立犯意只是要素之一而已
而不是唯一要素
而且侵占遺失物不如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處罰未遂犯
這條很多人可能會不解跟337差在哪
主要335是變持有為所有
例如:朋友借你衣服,你卻當成自己的衣服轉賣之類以所有意思而為的處分
只要朋友能舉證你轉賣
就算你在轉賣出去之前還給你朋友
一樣構成侵占罪
只是屬於未遂犯
然而由於罪刑法定
刑法第337並沒有處罰未遂犯
所以原飼主就算民法告贏
只要原PO民法敗訴時還給原飼主就算有原PO自述文依然無法構成侵占罪
因為侵占遺失物並沒有處罰未遂犯
只是原飼主可能以原PO自述為證據拿去找檢察官告原PO侵占
導致檢察官根據證據偵辦時要傳喚原PO
要跑法院麻煩而已
但只要原PO舉證已經返還而且文章是在所有權確認敗訴之前發表即可
結果還是不起訴
那有些人說法律都不管了
我倒是黑人問號
很明顯的不懂法律的是你們
是你們沒在管法律
再回到最原始
我所謂的侵占
只是指犯意
要構成侵占先等民法所有權敗訴再說
而對於證據的認定
我覺得很好玩
既然有人說原PO片面之詞
撿拾時貓咪狀況不好
不足為信
但很好玩的是又根據原PO的片面之詞認定侵占
那我是不是隨便PO個文說自己要侵占別人的貓還上照片
你們就信以為我真要侵占?
有人可能會說
說貓咪狀況不好是為了詆毀原飼主
好讓自己的侵占理直氣壯
沒有人會沒有侵占意圖說自己有侵占意圖沒事找事
呃...
要真的貓咪狀況沒有不好撿到一隻品種貓
不PO照片誰知道你手上有那隻貓?
發文也只是討砲不是嗎?
以常理來說藏都來不及了
還PO照片落人口實也不合常理
藏起了事才符合常理
所以自述文章採用方式我還是黑人問號
比較像既然都說要侵占了比較"相信"貓的狀況不好是騙人的
只有要侵占是真的......
問題是回到上面
如果只有要侵占是真的PO文跟照片罵原飼主根本找死!!
這就是事實
至於罵說要侵占還說那麼多
我拿個資料來參考
有些收容所的認養切結
有一條
已了解本動物如屬不具身分標識經捕獲送交收容單位,未來另有民
眾主張其為動物飼主,該動物所有權係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那認養?不認養?
養了有感情原飼主出現?
所以不要認養以免為他人作嫁?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犬貓沒有所有權問題
當然貓咪走失是每個人不希望遇到的
問題是
都沒有打晶片你說你多愛貓?
就跟你說你很愛另一半但死也不肯跟他登記結婚一樣
如果是剛養就別說甚麼多愛
每個人跟貓的感情都是一點一滴建立的
現有主人好好愛護有打晶片
而自己不打晶片拿甚麼立場去爭貓去說愛貓?
所以有打晶片就是愛的證明
希望在法律上他在你名下的證據
其他的都是空口說白話
--
posted from Ios bbs reader on my Nokia 3310
--
底下版友幾個觀點釐清一下
既然版友講到法規
那就來探討侵占跟民法法規以及證據
首先聲明這裡不探討道德問題
刑法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證據只有所有人自述
在前文
我講侵占的問題
說穿了
只是因為侵占之犯意
我並沒有說樓主已經確定犯了侵占罪
只是由於PO文自述
日後訴訟會變成對方舉證的證據
這題要告成侵占罪
如果我去辯護
構成機率是零
因為這題解法要從民法告起
原飼主必須先證明自己曾經是所有人
所以原飼主沒有辦法跳過民法來告刑法
畢竟原PO已經有寵物登記
也就是目前法律上所有人是原PO
而且原PO取得之始是善意佔有
所以最糟就是民法敗訴之後
還給原飼主而已
所以很多版友侵占講得很開心
問題是法律上侵占要成立犯意只是要素之一而已
而不是唯一要素
而且侵占遺失物不如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處罰未遂犯
這條很多人可能會不解跟337差在哪
主要335是變持有為所有
例如:朋友借你衣服,你卻當成自己的衣服轉賣之類以所有意思而為的處分
只要朋友能舉證你轉賣
就算你在轉賣出去之前還給你朋友
一樣構成侵占罪
只是屬於未遂犯
然而由於罪刑法定
刑法第337並沒有處罰未遂犯
所以原飼主就算民法告贏
只要原PO民法敗訴時還給原飼主就算有原PO自述文依然無法構成侵占罪
因為侵占遺失物並沒有處罰未遂犯
只是原飼主可能以原PO自述為證據拿去找檢察官告原PO侵占
導致檢察官根據證據偵辦時要傳喚原PO
要跑法院麻煩而已
但只要原PO舉證已經返還而且文章是在所有權確認敗訴之前發表即可
結果還是不起訴
那有些人說法律都不管了
我倒是黑人問號
很明顯的不懂法律的是你們
是你們沒在管法律
再回到最原始
我所謂的侵占
只是指犯意
要構成侵占先等民法所有權敗訴再說
而對於證據的認定
我覺得很好玩
既然有人說原PO片面之詞
撿拾時貓咪狀況不好
不足為信
但很好玩的是又根據原PO的片面之詞認定侵占
那我是不是隨便PO個文說自己要侵占別人的貓還上照片
你們就信以為我真要侵占?
有人可能會說
說貓咪狀況不好是為了詆毀原飼主
好讓自己的侵占理直氣壯
沒有人會沒有侵占意圖說自己有侵占意圖沒事找事
呃...
要真的貓咪狀況沒有不好撿到一隻品種貓
不PO照片誰知道你手上有那隻貓?
發文也只是討砲不是嗎?
以常理來說藏都來不及了
還PO照片落人口實也不合常理
藏起了事才符合常理
所以自述文章採用方式我還是黑人問號
比較像既然都說要侵占了比較"相信"貓的狀況不好是騙人的
只有要侵占是真的......
問題是回到上面
如果只有要侵占是真的PO文跟照片罵原飼主根本找死!!
這就是事實
至於罵說要侵占還說那麼多
我拿個資料來參考
有些收容所的認養切結
有一條
已了解本動物如屬不具身分標識經捕獲送交收容單位,未來另有民
眾主張其為動物飼主,該動物所有權係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那認養?不認養?
養了有感情原飼主出現?
所以不要認養以免為他人作嫁?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犬貓沒有所有權問題
當然貓咪走失是每個人不希望遇到的
問題是
都沒有打晶片你說你多愛貓?
就跟你說你很愛另一半但死也不肯跟他登記結婚一樣
如果是剛養就別說甚麼多愛
每個人跟貓的感情都是一點一滴建立的
現有主人好好愛護有打晶片
而自己不打晶片拿甚麼立場去爭貓去說愛貓?
所以有打晶片就是愛的證明
希望在法律上他在你名下的證據
其他的都是空口說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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