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區養狗問題 - 寵物
By Queena
at 2005-10-08T00:00
at 2005-10-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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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養了3隻拉布拉多犬,我們社區在去年定一個寵物管理辦法.規定不能養超過5公斤的狗..規定任何時刻都不能讓狗叫..若有5位住戶抗議就要放棄養..我們養了1年多後他們才定這個辦法ㄉ.後來發信給我說我家的狗破壞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公共衛生.要我們放棄養.我每天都帶去社區外面大小便重來沒有在中庭.坐電梯時也有噴香水.狗狗都養在房子裡沒有到處跑也沒有去咬到別人.狗也沒有一天到晚都在叫.只是有過一兩次.叫也沒有超過10分鐘.他們管委會說要寄存正信函給我因為我不放棄養.房子是自己買ㄉ.請問我有破壞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公共安寧ㄇ?..存正信函要不要收ㄋ?.他們真的可以告我們ㄇ?我們這邊很多人養小型狗.一天到晚都在叫..我重來也沒有去抗議別人什麼就因為我養大狗就不行ㄇ?我待狗就像小孩一樣.叫我小孩養一養丟掉ㄇ.太過分了.我問他們根本就是針對我們才定那個5公斤的規定.他們說絕對不是針對個人是為了把社區管理更好才定這個辦法的.可是我都養了1年多他們才定辦法這個理由會不會太牽強.請懂的朋友教教我該怎麼辦吧?????
Update:
他們有通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超過1/5的人去開會..我沒有去.有通過就有效力了ㄇ..
Update:
他們有通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超過1/5的人去開會..我沒有去.有通過就有效力了ㄇ..
All Comments
By Regina
at 2005-10-09T11:43
at 2005-10-09T11:43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之權利義務------《先提供相關條文供參考》
◎第4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5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 16 條----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 23 條----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分析~~~~
1.你在住家內養寵物,原本可以排除他人干涉《第四條》,但社區有共同約定(例如禁止飼養動物的規定),且有明定規約載明者,就必須從其約定《第23條》。假設住戶提出你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例如狗狗危害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是可以要求你禁止飼養的《第5條》。
2.不過你們社區並非全然禁止飼養,而是有條件禁止飼養,也就是說違反禁止飼養的要件才能成立。
3.重點來了~~~~~~所謂危害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公共安全要如何認定???如果誠如你所說,就實際上你並未違反上述要件,僅憑個人主觀上之認定來判斷,證據力薄弱。所以.....你可以要求管委會明確提出你違反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公共安全的證據,例如~~照片、錄音、錄影等等....且上述物件必須能佐證明確違反違反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公共安全之事實認定。如果無法舉證...那即使告上法院....對方不見得站的住腳。
所以請你自己多多注意吧!別讓管委會或其他住戶有機會抓到你的小辮子。
也請要求自己要用高道德標準來審視自己,畢竟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即使法律上站的住腳,也別在道德上被人瞧不起,不是嗎?....
加油吧!!!我也是愛狗的養狗人士....我能體會....祝福你一切順利~~~~~~
By Susan
at 2005-10-10T15:22
at 2005-10-10T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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