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拍的一些相關法律 - 天竺鼠
By Dinah
at 2007-05-04T17:49
at 2007-05-04T17:49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rabbit 看板]
作者: wazxd (無敵風火輪XD) 看板: rabbit
標題: [分享] 關於網拍的一些相關法律
時間: Fri May 4 17:24:30 2007
會寫PO這篇文章,主要是想說大多數的版友都是用網購方式幫家裡寶貝"補貨"
但是其實有很多網拍加的規則是不合乎消保法的
所以就來PO~
在一開始先說一下,我並非讀法律系的,
只是科系課程上有上到「民商法」,
民商法老師認為,除了要學一些商業方面相關法律之外,
也要交一些我們日常生活大家認為是對的,但是法律上並非如此的法條。
EX 只要有兩名證婚人、有公開儀式,就算沒去登記,也已經是夫妻。
因為台灣的結婚是以「儀式」為主,不過已傳出有要修法的消息,
也就是說就算有兩名證婚人、有公開儀式,還是要去登記,不過此法條還未修改~
(為啥要用這例子咧~因為好像真的很多人不知道...)
所以說,要是有懂法律的版友,覺得哪裡寫不好,哪裡需要補充,都歡迎喔^^
再來,還是一段的碎碎唸...= ="
PO這篇文章,只是希望能夠幫助到各位版友,但是不希望有人因此鑽法律漏洞喔!
畢竟人家也是做生意的,給自己跟人家一些方便都很好^^,不要太過於強求。
我將一些自己認為網購會發生的事情講一下,順便講講心理感覺
1.商品跟照片有鮮微的差異,但是家中寶貝還接受
例如大家最常買的牧草,有時候因為每個電腦顯示都不一樣,收到的牧草跟照片不一樣,
(但是我看過某家賣場的牧草...那顏色是螢光綠阿,是我電腦有問題還是他有改圖阿= =")
但是寶貝們還是吃的很開心,個人認為既然沒有差,就不要退貨了啦^^"
(購買前問一下也保險)
2.明明有試吃包可索取,但自己不索取就直接購買,可是寶貝不吃。
這種人...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
明明有試吃包讓你家寶貝試吃,你就是不要,還說要退貨= =
個人認為,這是你自己的疏忽,退貨有點過火
自己賣掉會比較好= =+
3.網路商店寄錯貨品。
這種當然就要退貨啦!
我要A你給我B,什麼狀況啊!
至於顏色寄錯的話,就個人感覺啦~
4.商品有毀損、過期
這也當然要退貨阿!都壞了、過期了我怎麼用啊ˋ皿ˊ
此篇文章主要是要針對退貨來講
大家都知道,若你要退貨很多賣家都要你負擔一半郵資
(就是你寄到他那你付,他寄過來他付)
可是!!!!!這在消保法上是不合法的喔!
首先,先簡單的說一下,
網購在消保法算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特種買賣"(小孩子不可以想歪唷=///=)
特種買賣主要分兩項:
1.郵購購買:透過媒介(EX TV、網路、DM、廣播)且未親自看過商品之交易方式
(講簡單點,就是你購買的時候沒親自的仔細看過商品)
2.訪問購買:大家都有經驗吧~就是你走上路上,都會有些人給你推銷一些東西
雖然你有親自看過商品,因為制定此法的人認為,在路上推銷,消費者可
能會在未"深思熟慮"之下而購買(EX 趕時間想趕快擺脫掉推銷員)
只要符合以上兩項,都可以有7天猶豫期間
以你收到貨物開始算起,無條件解除契約
何謂無條件,就是買方無須理由、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當時上課上到這裡...覺得賣家還真有點可憐,要是遇到"陰"一點的買家的話...)
有兩種方式可以解除契約:
1.書面解約:最好是到郵局買「存證信函」,我沒買過,不知道多少,但是老師說不貴
一式3份,賣家一份、買家一份、郵局一份(←怕賣家耍賴)
有點像是稿紙(老師形容的,我也沒看過@@!)你要在裡面寫我什麼時候收到
貨物,因為什麼原因要取消契約,啪拉啪拉的一堆~在將此信件寄到對方手
上,證實我在7天鑑賞期期間,就已跟你有聯絡說要取消契約。要是對方耍
賴,就將郵局保存的那份拿出來對正。
我們老師是建議這一種,因為有些比較"陰"的商人,你打電話跟他說要退貨
他會跟你說過幾天會去拿貨,但是就會一直拖拖拖,拖到過7天猶豫期再跟
你說已過7天鑑賞期,不願意退貨(好~陰~~阿~~~)
(突然想到...那我的錢咧~那商品怎送回去...這個嘛...禮拜2有民商法我再
去問,這段期間要是有人知道的話也可以說喔^^")
2.退回商品:簡單的講就是退貨啦~但是買方無需負責任何郵資。
接下來~我將法律上有寫到有關以上訊息的法條打上了給大家看^^"
(法律阿~就是文謅謅的= =,大家看看就好)
民法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十九條之一及二十條
第十九條 (消費者之解約權)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
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契約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觀係恢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二百五十九條打在下面ˊˇˋ)
第十九條之一 (準用規定)
前兩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前兩條:第十八、十九條;第十八條一樣,打在下面~)
第二十條 (消費者之保管義務)
1.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顧保管義務。
2.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預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
棄其投寄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仍不取回其
商品,亦同。
3.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之效力(一)—回復原狀)
解除契約時,當事人雙方恢復原裝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依下列之規
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之利息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物為勞物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
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減失,或因其他事由,至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痾...分現有個地方有疑問喔!!!就是黃字部分,我把一問打在下面)
特種買賣第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
企業經營者為由購買買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知姓名、名稱、負責人
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我的疑問:
大家都知道,我們買網購都有「關於我」,買之前都要看一下,
這種契約算是定型化契約,就是我們買方無法跟賣方協調,由賣方自行訂出來的契約
大家最常看到的就是換貨時郵資應由買方負擔,這跟上述的第二十條中的第3條有點衝突
到。
而有關定型化契約上面的條文(消保法第十一條的第2條)有講到: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
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這裡咧~我也搞不懂到底該怎辦,一樣...禮拜2問老師= ="
大家看完要是有疑問的話,我一併再禮拜二問老師喔~
PS~我手中的小六法是今年3月初的,所以應該不會有跟現在法律條文不合之處^^
再說一次,以上法律是適用於郵購以及訪問買賣,你自己到寵物店親自買的不適用喔~
嗚...打字打到我的手好痛= ="
嗚嗚~又有錯字...每次打文章都有錯字...我已經將看到的錯字改過來了,
要是有看到錯字的版友說一聲喔~我在改過來。
或者是看到法條部分覺得怪怪的也講一聲喔!
有可能有試自己眼殘+手殘打錯字,
在法條上一個字錯會有很大的影響@@!
--
作者: wazxd (無敵風火輪XD) 看板: rabbit
標題: [分享] 關於網拍的一些相關法律
時間: Fri May 4 17:24:30 2007
會寫PO這篇文章,主要是想說大多數的版友都是用網購方式幫家裡寶貝"補貨"
但是其實有很多網拍加的規則是不合乎消保法的
所以就來PO~
在一開始先說一下,我並非讀法律系的,
只是科系課程上有上到「民商法」,
民商法老師認為,除了要學一些商業方面相關法律之外,
也要交一些我們日常生活大家認為是對的,但是法律上並非如此的法條。
EX 只要有兩名證婚人、有公開儀式,就算沒去登記,也已經是夫妻。
因為台灣的結婚是以「儀式」為主,不過已傳出有要修法的消息,
也就是說就算有兩名證婚人、有公開儀式,還是要去登記,不過此法條還未修改~
(為啥要用這例子咧~因為好像真的很多人不知道...)
所以說,要是有懂法律的版友,覺得哪裡寫不好,哪裡需要補充,都歡迎喔^^
再來,還是一段的碎碎唸...= ="
PO這篇文章,只是希望能夠幫助到各位版友,但是不希望有人因此鑽法律漏洞喔!
畢竟人家也是做生意的,給自己跟人家一些方便都很好^^,不要太過於強求。
我將一些自己認為網購會發生的事情講一下,順便講講心理感覺
1.商品跟照片有鮮微的差異,但是家中寶貝還接受
例如大家最常買的牧草,有時候因為每個電腦顯示都不一樣,收到的牧草跟照片不一樣,
(但是我看過某家賣場的牧草...那顏色是螢光綠阿,是我電腦有問題還是他有改圖阿= =")
但是寶貝們還是吃的很開心,個人認為既然沒有差,就不要退貨了啦^^"
(購買前問一下也保險)
2.明明有試吃包可索取,但自己不索取就直接購買,可是寶貝不吃。
這種人...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
明明有試吃包讓你家寶貝試吃,你就是不要,還說要退貨= =
個人認為,這是你自己的疏忽,退貨有點過火
自己賣掉會比較好= =+
3.網路商店寄錯貨品。
這種當然就要退貨啦!
我要A你給我B,什麼狀況啊!
至於顏色寄錯的話,就個人感覺啦~
4.商品有毀損、過期
這也當然要退貨阿!都壞了、過期了我怎麼用啊ˋ皿ˊ
此篇文章主要是要針對退貨來講
大家都知道,若你要退貨很多賣家都要你負擔一半郵資
(就是你寄到他那你付,他寄過來他付)
可是!!!!!這在消保法上是不合法的喔!
首先,先簡單的說一下,
網購在消保法算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特種買賣"(小孩子不可以想歪唷=///=)
特種買賣主要分兩項:
1.郵購購買:透過媒介(EX TV、網路、DM、廣播)且未親自看過商品之交易方式
(講簡單點,就是你購買的時候沒親自的仔細看過商品)
2.訪問購買:大家都有經驗吧~就是你走上路上,都會有些人給你推銷一些東西
雖然你有親自看過商品,因為制定此法的人認為,在路上推銷,消費者可
能會在未"深思熟慮"之下而購買(EX 趕時間想趕快擺脫掉推銷員)
只要符合以上兩項,都可以有7天猶豫期間
以你收到貨物開始算起,無條件解除契約
何謂無條件,就是買方無須理由、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當時上課上到這裡...覺得賣家還真有點可憐,要是遇到"陰"一點的買家的話...)
有兩種方式可以解除契約:
1.書面解約:最好是到郵局買「存證信函」,我沒買過,不知道多少,但是老師說不貴
一式3份,賣家一份、買家一份、郵局一份(←怕賣家耍賴)
有點像是稿紙(老師形容的,我也沒看過@@!)你要在裡面寫我什麼時候收到
貨物,因為什麼原因要取消契約,啪拉啪拉的一堆~在將此信件寄到對方手
上,證實我在7天鑑賞期期間,就已跟你有聯絡說要取消契約。要是對方耍
賴,就將郵局保存的那份拿出來對正。
我們老師是建議這一種,因為有些比較"陰"的商人,你打電話跟他說要退貨
他會跟你說過幾天會去拿貨,但是就會一直拖拖拖,拖到過7天猶豫期再跟
你說已過7天鑑賞期,不願意退貨(好~陰~~阿~~~)
(突然想到...那我的錢咧~那商品怎送回去...這個嘛...禮拜2有民商法我再
去問,這段期間要是有人知道的話也可以說喔^^")
2.退回商品:簡單的講就是退貨啦~但是買方無需負責任何郵資。
接下來~我將法律上有寫到有關以上訊息的法條打上了給大家看^^"
(法律阿~就是文謅謅的= =,大家看看就好)
民法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十九條之一及二十條
第十九條 (消費者之解約權)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
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契約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觀係恢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二百五十九條打在下面ˊˇˋ)
第十九條之一 (準用規定)
前兩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前兩條:第十八、十九條;第十八條一樣,打在下面~)
第二十條 (消費者之保管義務)
1.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顧保管義務。
2.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預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
棄其投寄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仍不取回其
商品,亦同。
3.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之效力(一)—回復原狀)
解除契約時,當事人雙方恢復原裝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依下列之規
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之利息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物為勞物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
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減失,或因其他事由,至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痾...分現有個地方有疑問喔!!!就是黃字部分,我把一問打在下面)
特種買賣第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
企業經營者為由購買買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知姓名、名稱、負責人
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我的疑問:
大家都知道,我們買網購都有「關於我」,買之前都要看一下,
這種契約算是定型化契約,就是我們買方無法跟賣方協調,由賣方自行訂出來的契約
大家最常看到的就是換貨時郵資應由買方負擔,這跟上述的第二十條中的第3條有點衝突
到。
而有關定型化契約上面的條文(消保法第十一條的第2條)有講到: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
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這裡咧~我也搞不懂到底該怎辦,一樣...禮拜2問老師= ="
大家看完要是有疑問的話,我一併再禮拜二問老師喔~
PS~我手中的小六法是今年3月初的,所以應該不會有跟現在法律條文不合之處^^
再說一次,以上法律是適用於郵購以及訪問買賣,你自己到寵物店親自買的不適用喔~
嗚...打字打到我的手好痛= ="
嗚嗚~又有錯字...每次打文章都有錯字...我已經將看到的錯字改過來了,
要是有看到錯字的版友說一聲喔~我在改過來。
或者是看到法條部分覺得怪怪的也講一聲喔!
有可能有試自己眼殘+手殘打錯字,
在法條上一個字錯會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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