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養切結書的法律效力 - 貓
By Faithe
at 2016-07-29T18:55
at 2016-07-29T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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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lyklim (翻迪)》之銘言:
: 開始中途,是期許每隻貓咪能找到溫暖的家,不再遊走街頭,
: 畢竟每個生命都有沉溺幸福的權利,
: 但,當遇上恐龍認養人後,不免讓人懷疑起自己的初衷...
: 先謝謝上次有聯絡我徵付費中途的每個人,
: 不出所料的,事情沒有什麼進展,
: 我們還沒看到貓,連與照顧貓咪的人談話的機會也沒有。
: 這篇文章,主要想請問有送養經驗,甚至是把送養出去的貓要回來的經驗的中途,
: 有關認養切結書的法律效力究竟存不存在?
有效,若送養沒有收費,則為民法無償贈與契約。
我個人中途過好幾隻貓咪,但反對收費中途
除了覺得容易有糾紛之外
原因在於所謂的「補貼」很難在法律上認定其性質
究竟是贈與還是買賣
要講成是無因管理(償還有益費用)也很奇怪
要以募款的方式,對方若是並未在內政部登記立案列管的公益團體
則有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的問題
因此我個人的信念就是:手上有多少錢就救多少貓咪
即使我要捐款,我也會捐給有登記立案的公益團體
在內政部登記立案,若對方有公款私用之情事
主管機關是可以開罰的
至於有心要救貓的愛心人士想要募款,
去登記立案,花點規費,做點paperwork,說實話並不難。
難就難在有些人就故意讓帳目不清楚,
或習慣在帳務上挪東挪西
既然一開始是以以公益之名募款,
讓帳務公開、清楚、透明是最基本的。
: 我們有打電話詢問過動保處,提不出確切虐待或不當飼養的證據,所以無法協助我們,
: 關於我們與認養人間所簽署的切結書,動保處表示不具法律效力,
: 除非當初有打晶片,並且晶片有更改飼主的紀錄,才構成送養與認養的事實。
這個我只能說動保處其實不懂法律。
雖然是行政機關,但除了上級機關的函釋以外
講到法律動保處的人大概所以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畢竟這不是他們的專長啦,他們是動物專家,不是法律專家。
只要是談法律,
就有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個層次。
法律適用部分,如前所述這是民法上的贈與契約
贈與在法律上並非要式行為,亦即不需要以一定方式進行
即使雙方只有口頭上的允諾、合意即可達成贈與契約。
你們所簽立的認養協議書,則是事實認定亦即舉證上的問題
「晶片」等於是經過政府機關的認證,
因而具有「非常高的證明力」,可說是鐵一般的證據。
而認養協議書,證據上的效力則相對沒有那麼高。
但要確認認養協議書的真偽倒也不難
到時提告比對一下筆跡就可以了
其他提高協議書效力的方法,
例如一式兩份蓋騎縫章(這是我的方式)
此外認養協議書你若沒有要對方留真實姓名和聯絡方式
那這份協議書當然沒效果啊
更何況,怎麼會把一隻活生生的小生命
送給一個連對方姓誰名誰都不知道的人呢?
網路認養很方便沒錯,但方便不代表可以隨便。
所以務必要在認養協議書當中
要求對方留下真實姓名、身份證字號及聯絡方式
並於簽立當下請對方出示證件以供核對
千萬不要怕送不出去所以不敢要對方留真實姓名及資料
今天如果該位認養人是有心認養
他去收容所認養,
一樣得留真實姓名資料
更別提日後追蹤貓咪狀況必然需要保持聯繫
故而
一開始就拒絕提供真實姓名資料的認養人不如不要送
你說如果對方偽造怎麼辦?
不怎麼辦,偽造文書當然就是犯罪,可以追訴。
有人說刁難什麼的就讓他們去講吧
我相信有誠意認養,
且日後願意和你保持良好聯繫的認養人
不會因為這樣而卻步
會因為這樣而卻步的認養人,日後出問題的機率很大。
這是對你手上的小生命負責任唯一的方法
綜合以上,一定要要求對方提供真實姓名資料
我在這邊提供一份我自己經常使用的協議書範本
大家有需要可拿去使用修改:
http://0rz.tw/uu6x6
: (我以為一般都是結紮順便放晶片,四五個月的小貓不需要先植入?)
四個月的小貓已經可以打預防針了
可以在打預防針(如狂犬病)的同時
順便一起植晶片
: 我們的認養人態度十分消極,大概是抓準我們沒有他家確切的地址,
: 只能靠手機或網路與他聯繫,有一搭沒一搭的,常常已讀不回,或根本不讀,
: 對方感覺專挑軟柿子欺負,只有提到要報警什麼的,才會多打幾個字回覆。
: 我們一直不排除報警的可能,但我們簽的切結書有效力嗎?
如前所述,切結書、協議書當然有效,
但效力還是有高低的區別
能先植入晶片當然是最好的
基本上報警的話,是刑事的範圍,
但送養其實比較算是民事的範圍
(民事/刑事有何不同,請自己google)
刑事部分,
你頂多只能提告例如動保法虐待動物(如果你有確切證據)
或者侵占
但前提是你們在切結書有載明
在什麼情況下解除送養契約
導致動物的所有權回歸到你們身上,才能構成刑事上的侵占
否則警察很可能會不理你
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就成立,但重點是舉證問題
所以植晶片的確是最理想的方法
但協議書也並非完全沒有效果
以上,供各位貓友參考。
--
: 開始中途,是期許每隻貓咪能找到溫暖的家,不再遊走街頭,
: 畢竟每個生命都有沉溺幸福的權利,
: 但,當遇上恐龍認養人後,不免讓人懷疑起自己的初衷...
: 先謝謝上次有聯絡我徵付費中途的每個人,
: 不出所料的,事情沒有什麼進展,
: 我們還沒看到貓,連與照顧貓咪的人談話的機會也沒有。
: 這篇文章,主要想請問有送養經驗,甚至是把送養出去的貓要回來的經驗的中途,
: 有關認養切結書的法律效力究竟存不存在?
有效,若送養沒有收費,則為民法無償贈與契約。
我個人中途過好幾隻貓咪,但反對收費中途
除了覺得容易有糾紛之外
原因在於所謂的「補貼」很難在法律上認定其性質
究竟是贈與還是買賣
要講成是無因管理(償還有益費用)也很奇怪
要以募款的方式,對方若是並未在內政部登記立案列管的公益團體
則有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的問題
因此我個人的信念就是:手上有多少錢就救多少貓咪
即使我要捐款,我也會捐給有登記立案的公益團體
在內政部登記立案,若對方有公款私用之情事
主管機關是可以開罰的
至於有心要救貓的愛心人士想要募款,
去登記立案,花點規費,做點paperwork,說實話並不難。
難就難在有些人就故意讓帳目不清楚,
或習慣在帳務上挪東挪西
既然一開始是以以公益之名募款,
讓帳務公開、清楚、透明是最基本的。
: 我們有打電話詢問過動保處,提不出確切虐待或不當飼養的證據,所以無法協助我們,
: 關於我們與認養人間所簽署的切結書,動保處表示不具法律效力,
: 除非當初有打晶片,並且晶片有更改飼主的紀錄,才構成送養與認養的事實。
這個我只能說動保處其實不懂法律。
雖然是行政機關,但除了上級機關的函釋以外
講到法律動保處的人大概所以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畢竟這不是他們的專長啦,他們是動物專家,不是法律專家。
只要是談法律,
就有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個層次。
法律適用部分,如前所述這是民法上的贈與契約
贈與在法律上並非要式行為,亦即不需要以一定方式進行
即使雙方只有口頭上的允諾、合意即可達成贈與契約。
你們所簽立的認養協議書,則是事實認定亦即舉證上的問題
「晶片」等於是經過政府機關的認證,
因而具有「非常高的證明力」,可說是鐵一般的證據。
而認養協議書,證據上的效力則相對沒有那麼高。
但要確認認養協議書的真偽倒也不難
到時提告比對一下筆跡就可以了
其他提高協議書效力的方法,
例如一式兩份蓋騎縫章(這是我的方式)
此外認養協議書你若沒有要對方留真實姓名和聯絡方式
那這份協議書當然沒效果啊
更何況,怎麼會把一隻活生生的小生命
送給一個連對方姓誰名誰都不知道的人呢?
網路認養很方便沒錯,但方便不代表可以隨便。
所以務必要在認養協議書當中
要求對方留下真實姓名、身份證字號及聯絡方式
並於簽立當下請對方出示證件以供核對
千萬不要怕送不出去所以不敢要對方留真實姓名及資料
今天如果該位認養人是有心認養
他去收容所認養,
一樣得留真實姓名資料
更別提日後追蹤貓咪狀況必然需要保持聯繫
故而
一開始就拒絕提供真實姓名資料的認養人不如不要送
你說如果對方偽造怎麼辦?
不怎麼辦,偽造文書當然就是犯罪,可以追訴。
有人說刁難什麼的就讓他們去講吧
我相信有誠意認養,
且日後願意和你保持良好聯繫的認養人
不會因為這樣而卻步
會因為這樣而卻步的認養人,日後出問題的機率很大。
這是對你手上的小生命負責任唯一的方法
綜合以上,一定要要求對方提供真實姓名資料
我在這邊提供一份我自己經常使用的協議書範本
大家有需要可拿去使用修改:
http://0rz.tw/uu6x6
: (我以為一般都是結紮順便放晶片,四五個月的小貓不需要先植入?)
四個月的小貓已經可以打預防針了
可以在打預防針(如狂犬病)的同時
順便一起植晶片
: 我們的認養人態度十分消極,大概是抓準我們沒有他家確切的地址,
: 只能靠手機或網路與他聯繫,有一搭沒一搭的,常常已讀不回,或根本不讀,
: 對方感覺專挑軟柿子欺負,只有提到要報警什麼的,才會多打幾個字回覆。
: 我們一直不排除報警的可能,但我們簽的切結書有效力嗎?
如前所述,切結書、協議書當然有效,
但效力還是有高低的區別
能先植入晶片當然是最好的
基本上報警的話,是刑事的範圍,
但送養其實比較算是民事的範圍
(民事/刑事有何不同,請自己google)
刑事部分,
你頂多只能提告例如動保法虐待動物(如果你有確切證據)
或者侵占
但前提是你們在切結書有載明
在什麼情況下解除送養契約
導致動物的所有權回歸到你們身上,才能構成刑事上的侵占
否則警察很可能會不理你
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就成立,但重點是舉證問題
所以植晶片的確是最理想的方法
但協議書也並非完全沒有效果
以上,供各位貓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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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6-07-30T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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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6-08-02T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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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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