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上的誹謗,毀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 - 寵物
By William
at 2012-09-26T00:00
at 2012-09-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情是這樣:
由於本人和女友約定,女方不得再與前男友聯絡,但女方卻犯規
於是我便在女方的facebook塗鴉牆,公開之處留言:「昨天半夜跟 XXX 聊得還愉快嗎?不錯啊,甚麼時候要復合?」(XXX為女方之前男友姓名)
原本也許只是兩個人之間的意見交流(我是酸了點),但是這時候,女方的前男友的朋友就出現了
如下圖連結網址所示(黑線遮蔽部分,紅線是別人)
http://ppt.cc/ydXC
1. 請問這裡的「鼠輩」屬於「可以推知指涉對象」嗎?是否可就此提告?
2. 此男為女方前男友之友人,執意認為我橫刀奪愛,但事實上我們是經過正當程序的
因此他所說的「祝你女朋友怎麼來怎麼去」頗具挑釁意味
指涉我橫刀奪愛,是否涉及誹謗?
3. 用紅線遮蔽者之言論,是否也構成告訴?
由於本人和女友約定,女方不得再與前男友聯絡,但女方卻犯規
於是我便在女方的facebook塗鴉牆,公開之處留言:「昨天半夜跟 XXX 聊得還愉快嗎?不錯啊,甚麼時候要復合?」(XXX為女方之前男友姓名)
原本也許只是兩個人之間的意見交流(我是酸了點),但是這時候,女方的前男友的朋友就出現了
如下圖連結網址所示(黑線遮蔽部分,紅線是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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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問這裡的「鼠輩」屬於「可以推知指涉對象」嗎?是否可就此提告?
2. 此男為女方前男友之友人,執意認為我橫刀奪愛,但事實上我們是經過正當程序的
因此他所說的「祝你女朋友怎麼來怎麼去」頗具挑釁意味
指涉我橫刀奪愛,是否涉及誹謗?
3. 用紅線遮蔽者之言論,是否也構成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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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
All Comments
By Annie
at 2012-09-28T08:57
at 2012-09-28T08:57
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
問題1. 請問這裡的「鼠輩」屬於「可以推知指涉對象」嗎?是否可就此提告?
回答:
鼠輩意思:行為不正或無足輕重的人 - 罵人的話。
就我看,你回答『共勉之』時,範圍縮小到你跟他兩人,
加上他回答:『我不與鼠輩為伍!』,這句對話明顯可以推知涉及的對象。
的確是說你。
鼠輩非具體事件,
所以明顯構成法律上《公然侮辱》罪。
問題2. 此男為女方前男友之友人,執意認為我橫刀奪愛,但事實上我們是經過正當程序的
因此他所說的「祝你女朋友怎麼來怎麼去」頗具挑釁意味
指涉我橫刀奪愛,是否涉及誹謗?
回答:
除了挑釁意味十足外~
其實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刑責,
並未恐嚇,也未達侮辱刑責。
問題3. 用紅線遮蔽者之言論,是否也構成告訴?
應當算 構成公然污辱罪,
【台灣人中最沒品】與【內心腐敗不堪】
因為無具體事實,所以構成公然污辱罪。
但這迥然問題1,
因為他並未指名道姓,而且也無法推斷是再說你,所以最好還有其他佐證,但是在你的po文下面回覆,可以試看看。所以要告前最好想清楚。
──────────────────────────────────────────────────
補充:
(1)法源: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2)比較:
公然侮辱為《無具體事件》或《無法令人信以為真的具體事件》的漫罵或嘲弄
(無具體事件)如:3字經等...
(具體事件無法令人信以為真)如:甲罵乙,豬生狗養
誹謗《必須是貶低該人社會地位的具體事件》【可能令人信以為真的具體事件】
如:甲說乙,到處援交是妓女。
(3)常見一些問題:
公然侮辱追訴期是5年,加重誹謗是10年
這兩項皆是告訴乃論罪,您也已經發現犯罪了,告訴權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您就喪失告訴權,即便還在追訴期內,也不會起訴該罪。
是可以提起精神賠償的。
ps:要告贏,考慮的因素很多,像:有無其他主觀客觀的要件方可以成罪、犯罪事實、是否成立公然等...
因為要看前後文,而且上面對話全遮住了,到法院上,是要全部公佈出來,了解前後文關係,
純粹以你提供的對話來看,我提供一些想法。
就像我在網路上看到的一句話:
【真的搞不懂 告妨害名譽就好了 是哪種 讓檢察官或法官去操心】
By Elvira
at 2012-09-29T05:49
at 2012-09-29T05:49
TS777。CC
By Carol
at 2012-09-28T03:43
at 2012-09-28T03:43
TS777。CC
By Aaliyah
at 2012-09-26T19:23
at 2012-09-26T19:23
TS777.CC
By Donna
at 2012-09-28T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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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777。CC
By Christine
at 2012-09-30T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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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12-09-29T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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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12-09-30T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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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2-09-30T20:08
at 2012-09-30T20:08
看過版大所提供的對話圖,
個人淺見認為前男友可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機會較大,
至於紅線那位路人,從上面看無法推知他在說哪一位,
成立的機會較小。
歡迎來信或及時通線上討論,亦可至部落格免費留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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