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要由 7 歲以上的人伴同,違反依第 31 條處 3,000~15,000 元;具攻擊性寵物要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防護措施,違反依第 29 條處 3 萬~15 萬元,還可能被沒入。第 5 條禁止用汽機車牽引寵物。狗咬傷人,依民法第 190 條由占有人負賠償責任,能證明已為相當注意管束才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