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犬貓只有經縣市政府許可的繁殖、買賣業者可以賣,未經許可處 10 萬~300 萬元。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交易時要給購買者寵物登記證明、飼養管理須知、最近 3 個月內獸醫師診斷書或檢驗證明、來源母犬貓晶片號碼;拒未提供依動保法第 30 條處 1.5 萬~7.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