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關於社區的問題~一些關於社區的問題~一些關於社區的問題 -

Table of Contents

1.樓梯間或防火巷操人擺放雜物
2.社區內的公共設施因使用過當或年久失修而荒廢
3.社區內野狗野貓肆虐,翻撿垃圾四處便溺
4.社區內有竊盜案~闖空門事件發生
5.鄰居互不相識~人情冷漠淡薄
6.公園草地上總有垃圾存在
7.公園遊樂設施破損~可能對他人造成危險
8.在社區發現陌生人或可疑人物
以下幾個社區問題該如何解決
Update:
再補充一題
社區內排水溝堵塞,每逢大雨必造成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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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06-02-08
1.樓梯間或防火巷操人擺放雜物@@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95年01月18日修正)  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4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