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條例中所指的主管機關是指那個單位呢? - 寵物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09-01-3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公寓大廈大樓管理條例第16條提到: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知道縣 (市) 主管機關是指哪裡呢?我是彰化縣員林鎮 某社區的主委 現在正處理社區住戶養狗的事情 不知道到底要去找彰化縣的哪一個主管機關呢?
Update:
我想補充的是 我們的社區規約中明文規定禁止在社區養狗了 但是該住戶完全不理會規約內容 我也打去警察局反應 他們也只是丟皮球的態度 難道規約沒有法律約束力嗎? 像我們這種已經有社區規約規範的問題到底要找那個單位來幫忙呢?
Update 2:
有些大大好像不太瞭解我的疑問 要我
Update 3:
很多大大要我 自立自強 等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再提出納入社區規約規範 好像不太瞭解我的疑問 我現在的情形是 我們已經有自己的社區規約了啊 規約內也規定不能在社區內飼養寵物了 飼養寵物的住戶也知道社區規約的規範內容 問題是他就是不甩我們的社區規約啊 我這兩天打了警察局跟縣政府相關單位 竟然得不到答案 真是很無奈 唉...............
Update 4:
難道社區規約完全沒有法律上的制約能力嗎?那社區幹嘛成立社區規約呢?

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09-02-03T05:02
貴社區的事務應該到彰化縣政府工務處查詢/電話:04-7222151(應該是下轄之建築工程科)
對於狗的事情~
除非是影響層面廣而明顯,否則,工務單位通常會請你找環保局(因為需要認定)!!
再者,如果希望以禁養限制徹底解決問題~
則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23條、第三項規定:透過大會解決、併入規約!
2009-02-03 18:26:53 補充:
這兔子又在胡說八道了!!
"""P.S.建議版主不要去管誰才是權責單位,因為政府內部事務分派是政府自己的事。例如:報案就打110,你還管它是要那派出所管轄嗎?""""
那按照你的邏輯~就叫版主打到行政院好了!!
2009-02-03 18:38:12 補充:
to.版主:
既然貴社區規約中明文規定禁止在社區養狗,您應該在舉發前,善盡告知義務並留存告知證據,
然後,併附社區規約禁止養狗條文一起函送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要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請其見覆!
隔個三天,對方還是不辦??寄存證信函給彰化縣政府警告這些米蟲不要瀆職!!
2009-02-04 19:43:04 補充:
ctt部落格隨便翻都可以見到網友提及不負責、不專業的政府單位或承辦人!
這也是建議你警告縣府承辦單位的原因!
法令規定集合式住宅管理權責在縣政府~社區管理不應因承辦人偷懶不辦或不懂...而苦惱吧?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9-01-31T02:05
難道社區規約完全沒有法律上的制約能力嗎?
社區規約有完全法律上的制約能力~~~
那社區幹嘛成立社區規約呢?

所以既然有社區規約來規範的事,必須遵從除非依法更改。
在台北市規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管,在省縣鄉鎮市公所應
亦有建築管理單位科、局、課等下轄公寓大廈管理科、室等。
台北市政府94年6月3日修正發布之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法基準訂定標準: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之情事 ,違反法令或規約禁
止飼養動物規定。法定罰款額度為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
以下,裁罰基準新台幣3000元裁罰對象為該住戶。
2009-02-06 16:25:35 補充:
台北市現行法規查詢網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news...
2009-02-06 16:42:06 補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的管委會,管委會改選換屆後,須登記新的主委及委員成員得更動,接受你報備更動的單位,就百分之百有責任幫你處理。
2009-02-08 23:00:22 補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之情事 ,違反法令或規約禁
止飼養動物規定。法定罰款額度為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
以下,裁罰基準新台幣3000元裁罰對象為該住戶。
三、有關連續處罰之基準,第二次罰鍰金額以第一次罰鍰金額2倍計算,第
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罰鍰金額則以法定罰鍰金額上限計算。
2009-02-08 23:12:17 補充:
所以版大可直接去函--彰化縣政府*縣長收*,副本寄彰化縣員林鎮 公所*鎮長收*要求處理,副本可陳情版大所在社區的選區相關民意代表,如此壓力可保證處理速度必定加快,本人碰到偷懶的公務人員就常用這招(名意代表對社區服務能增加它的曝光率)。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9-02-01T07:53
主委您好:
所謂的主管機關,並非單指一個機關,而是指該項業務承辦
的單位。就社區大樓而言核定業務,負責的單位是縣市工務局的
建管處,但社區內各項工作項目則分門別類,由各業管機關來負
責。例如:公共安全檢查屬工務局負責,消防設施及安全,消防
局來把關,環境衛生,疾病預防是衛生局的責任,公共安寧及公
共安全,要向警察局投訴,噪音管制,環境清潔則是環保局的
事。住戶養狗若吵影響安寧,可先通知轄區警員協處,若效果不
佳,通知環保局監測,違規可開單告發。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09-02-02T02:09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所以版主只要直接投書於縣市首長信箱,主管機關自會依案情分派權責單位。
2009-02-03 10:16:48 補充:
一樣!公寓大廈的所有相關問題,均是直接投書於縣市政府即可。
住戶違反社區禁養動物之相關規定(同條例第16條第4項),行政處分權在縣市政府而不在警察局(同條例第47條第2款)。
P.S.建議版主不要去管誰才是權責單位,因為政府內部事務分派是政府自己的事。例如:報案就打110,你還管它是要那派出所管轄嗎?
2009-02-04 20:18:13 補充:
替版主查看了一下彰化縣政府網站,這傢伙在資訊科技時代居然沒有設置電子留言信箱(首長信箱)!不過沒有關係,版主應該撥打0800-066666(公害陳情專線)。
有關「難道社區規約完全沒有法律上的制約能力嗎」
答:社區規約與住戶是有一定法律關係的。但是在人性本惡的原則下,版主期待住戶自動遵守,是不可能的,例如:紅燈右轉會罰鍰600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53條),那麼有多少人明知不能紅燈右轉又紅燈右轉?同時很多人對於「規矩」是有利於自己就奉行,不利於己時就視之不見,這時就要看管理者是否有能力執法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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