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 爬蟲類
By Joseph
at 2006-05-25T00:13
at 2006-05-25T00:1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rgigi (~爬蟲板Reptile~)》之銘言:
: 我先就各個條文和寵物比較有相關的部份稍微解釋一下~
: 當然我並非專精法律的法律系學生,
: 只是個人興趣和朋友互相討論~
: 所以若是未能有更精確的解釋或是有疑義時,
: 希望legist、Turtto或是其他法律系或相關人來指正和補齊 ^^
: 謝謝啦
: 第 一 章 總則
: http://0rz.net/490sX
: 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 領之動物。
: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六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 第一章最重要就是第三條,
: 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
: 所以非脊椎動物像是昆蟲、海綿、水母、渦蟲、麥皮蟲、細菌......都不受此法管制 XD
: (但是有些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管!!!)
就法學推論及解釋的邏輯上,上面的「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
這句話可以再修正地更精確。
動物在動物保護法的定義就是第三條第一款的「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
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所以吉吉所說
的「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這句話應該改作「這裡要注意的是,因
為本法對於動物的定義有一個要件是『脊椎動物』,所以非脊椎動物,無論是否
由人為飼養或管領,皆非本法所稱之動物,而僅係生物學上定義之動物。」
┌由人為飼養或管領者──→這個才是動保法上所
│ 稱之「動物」的定義
┌脊椎動物─┤
┌動物─┤ └非由人為飼養或管領者┐
生物─┤ └非脊椎動物───────────┼→這些都不是動保法上
└植物──────────────────┘ 所稱之「動物」
有這個圖,吉吉大概就會知道「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的謬誤
之處在哪裡了。
: 寵物:其實我相信未來可能會不再稱寵物而改稱為伴侶動物~
: 這也是動物權的觀念越來越被提倡~
事實上,我對於將其稱作「寵物」反而比較贊成。比較起「伴侶動物」,我
想將其稱作為「寵物」應是較符合一般人對這類動物的用辭習慣吧。我不認為僅
僅是用詞上的轉換可以使動物權更加能受保護,就像中小學裡把「訓導處」改名
為「學務處」一般,是毫無用處的玄學;也像是把「娼妓」改名為「性工作者」
一般,如果社會照像是歧視她們的話,不管叫什麼名字,地位也不可能會提升。
我想在立法上做實質的保護,並且做嚴格的執法,才是提升動物權的有實益的途
逕。
: 飼主:這裡是指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如果你說你系館有一隻狗是系狗,
: 但是"系"或是任何一個單位不能成為飼主的,
: 所以那隻系狗也還是流浪狗 XD
人,在法律上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人,一種是法人。法人當然可以是動物
所有人或管理人,例如屏東海生館,是一個博物館,我猜它是一個財團法人,裡
面的魚兒或鯨魚,當然屬於屏東海生館這個法人所有。
至於「系狗」是流浪狗,那只不過是因為系上沒有把它編入系所有的財產,
或是系上不認為這隻狗在系的管理範圍而已。所以「系狗」只不過是代表這狗常
常出現在系上罷了,也只是一個名字。
補充說明一下,我前段文字可能會引人疑竇認為我把系當作是法人,事實上
我並沒有這個意思,這只不過是我在回覆mrgigi時依他的段落而分段回應之。
--
: 我先就各個條文和寵物比較有相關的部份稍微解釋一下~
: 當然我並非專精法律的法律系學生,
: 只是個人興趣和朋友互相討論~
: 所以若是未能有更精確的解釋或是有疑義時,
: 希望legist、Turtto或是其他法律系或相關人來指正和補齊 ^^
: 謝謝啦
: 第 一 章 總則
: http://0rz.net/490sX
: 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 領之動物。
: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六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 第一章最重要就是第三條,
: 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
: 所以非脊椎動物像是昆蟲、海綿、水母、渦蟲、麥皮蟲、細菌......都不受此法管制 XD
: (但是有些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管!!!)
就法學推論及解釋的邏輯上,上面的「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
這句話可以再修正地更精確。
動物在動物保護法的定義就是第三條第一款的「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
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所以吉吉所說
的「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這句話應該改作「這裡要注意的是,因
為本法對於動物的定義有一個要件是『脊椎動物』,所以非脊椎動物,無論是否
由人為飼養或管領,皆非本法所稱之動物,而僅係生物學上定義之動物。」
┌由人為飼養或管領者──→這個才是動保法上所
│ 稱之「動物」的定義
┌脊椎動物─┤
┌動物─┤ └非由人為飼養或管領者┐
生物─┤ └非脊椎動物───────────┼→這些都不是動保法上
└植物──────────────────┘ 所稱之「動物」
有這個圖,吉吉大概就會知道「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的謬誤
之處在哪裡了。
: 寵物:其實我相信未來可能會不再稱寵物而改稱為伴侶動物~
: 這也是動物權的觀念越來越被提倡~
事實上,我對於將其稱作「寵物」反而比較贊成。比較起「伴侶動物」,我
想將其稱作為「寵物」應是較符合一般人對這類動物的用辭習慣吧。我不認為僅
僅是用詞上的轉換可以使動物權更加能受保護,就像中小學裡把「訓導處」改名
為「學務處」一般,是毫無用處的玄學;也像是把「娼妓」改名為「性工作者」
一般,如果社會照像是歧視她們的話,不管叫什麼名字,地位也不可能會提升。
我想在立法上做實質的保護,並且做嚴格的執法,才是提升動物權的有實益的途
逕。
: 飼主:這裡是指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如果你說你系館有一隻狗是系狗,
: 但是"系"或是任何一個單位不能成為飼主的,
: 所以那隻系狗也還是流浪狗 XD
人,在法律上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人,一種是法人。法人當然可以是動物
所有人或管理人,例如屏東海生館,是一個博物館,我猜它是一個財團法人,裡
面的魚兒或鯨魚,當然屬於屏東海生館這個法人所有。
至於「系狗」是流浪狗,那只不過是因為系上沒有把它編入系所有的財產,
或是系上不認為這隻狗在系的管理範圍而已。所以「系狗」只不過是代表這狗常
常出現在系上罷了,也只是一個名字。
補充說明一下,我前段文字可能會引人疑竇認為我把系當作是法人,事實上
我並沒有這個意思,這只不過是我在回覆mrgigi時依他的段落而分段回應之。
--
Tags:
爬蟲類
All Comments
By Hamiltion
at 2006-05-25T06:20
at 2006-05-25T06:20
By Kama
at 2006-05-27T09:42
at 2006-05-27T09:42
By Puput
at 2006-05-31T23:52
at 2006-05-31T23:52
Related Posts
壁虎要生蛋
By Tracy
at 2006-05-24T22:30
at 2006-05-24T22:30
壁虎要生蛋
By Hardy
at 2006-05-24T18:43
at 2006-05-24T18:43
foldcat
By Dorothy
at 2006-05-24T17:07
at 2006-05-24T17:07
[新聞] 美流行吃鱷 嗜肋排尾巴
By Jake
at 2006-05-24T12:47
at 2006-05-24T12:47
lezone
By Susan
at 2006-05-24T11:50
at 2006-05-24T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