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動保法限制使用藥物於寵物治療 - 狗
By Carol
at 2013-02-05T10:40
at 2013-02-05T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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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at 看板 #1H473Hq_ ]
作者: anna55 (枳子) 看板: cat
標題: Re: [情報/活動] 反對動保法限制使用藥物於寵物治療
時間: Tue Feb 5 10:39:10 2013
<<大約12小時前的更新>>
台北市獸醫師公會理事長,同時也是中華民國獸醫師全聯會楊副
理事長剛剛的發文:
最新進度報告:
目前在大家的努力之下已經和立法院經濟小組的 陳其邁委員、蕭
美琴委員、丁守中委員取得共識,擬將動保法第四條修正案獸醫
師(佐)使用人用藥品的處方調劑權增修條文予以刪除!! 並將於2/
26日前提出: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之處方調劑權列入 獸醫師法或
醫事法的修正版本,以供委員參考。請各位先進集思廣益提出修
正條文,謝謝!! 但是收集抗議書和籌備上街頭抗議的計畫一定要
繼續做,展現我們抗議第四條修正案歧視獸醫師和絕不接受的決
心!!
==========================================================
希望這次委員們能徹底解決問題
還有不要再偷渡一些腦包的法令!
※ 引述《anna55 (枳子)》之銘言:
: 王樣動物醫院在臉書發起活動
: 「反對動保法限制獸醫師使用藥物於寵物治療」
: ==============================================================
: 活動連結:http://www.facebook.com/events/604548496237426/
: 聯署書網址:http://eoenet.com/manage/0100798520913.aspx
: ===============================================================
: 內文如下:
: 動物保護法修正案,今年1/9通過一讀,其中第二十五條增列: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 姓名、名稱或照片:
: 一、獸醫師(佐)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填發處方、使用未經公告之藥
: 物類別、使用於非犬、貓且未經公告之動物類別,或違反依第四條第四項
: 所定辦法中有關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 法律條文乍聽之下好像很有道理,但實際操作有很大的問題。
: 1.不信任政府能夠提出完善的用藥規範,連藥廠不可出藥給動物醫院,這
: 個議題都可以延宕三十年(是的,至少民國七十三年就已經有法條規範動
: 物醫院不是藥廠的指定出貨單位)。獸醫師用藥的困境並非今日才有,現
: 在又在動物保護法中立法先全面禁止獸醫師使用人醫用藥,政府說再逐步
: 開放可使用之藥物,但這期間藥等多久?又有多少動物的生命可以等待?
: 2.優先使用動物用藥,其次才能使用人醫用藥。但國內的動物用藥,因為
: 主要是給經濟動物為主,所以大多是以「人類食用目的」而制定,因為怕
: 若有藥物殘留,或者含有可能危害人體的物質,導致人體傷害而制定,但
: 有人會吃自己家裡的狗貓嗎?
--
作者: anna55 (枳子) 看板: cat
標題: Re: [情報/活動] 反對動保法限制使用藥物於寵物治療
時間: Tue Feb 5 10:39:10 2013
<<大約12小時前的更新>>
台北市獸醫師公會理事長,同時也是中華民國獸醫師全聯會楊副
理事長剛剛的發文:
最新進度報告:
目前在大家的努力之下已經和立法院經濟小組的 陳其邁委員、蕭
美琴委員、丁守中委員取得共識,擬將動保法第四條修正案獸醫
師(佐)使用人用藥品的處方調劑權增修條文予以刪除!! 並將於2/
26日前提出: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之處方調劑權列入 獸醫師法或
醫事法的修正版本,以供委員參考。請各位先進集思廣益提出修
正條文,謝謝!! 但是收集抗議書和籌備上街頭抗議的計畫一定要
繼續做,展現我們抗議第四條修正案歧視獸醫師和絕不接受的決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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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次委員們能徹底解決問題
還有不要再偷渡一些腦包的法令!
※ 引述《anna55 (枳子)》之銘言:
: 王樣動物醫院在臉書發起活動
: 「反對動保法限制獸醫師使用藥物於寵物治療」
: ==============================================================
: 活動連結:http://www.facebook.com/events/604548496237426/
: 聯署書網址:http://eoenet.com/manage/010079852091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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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文如下:
: 動物保護法修正案,今年1/9通過一讀,其中第二十五條增列: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 姓名、名稱或照片:
: 一、獸醫師(佐)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填發處方、使用未經公告之藥
: 物類別、使用於非犬、貓且未經公告之動物類別,或違反依第四條第四項
: 所定辦法中有關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 法律條文乍聽之下好像很有道理,但實際操作有很大的問題。
: 1.不信任政府能夠提出完善的用藥規範,連藥廠不可出藥給動物醫院,這
: 個議題都可以延宕三十年(是的,至少民國七十三年就已經有法條規範動
: 物醫院不是藥廠的指定出貨單位)。獸醫師用藥的困境並非今日才有,現
: 在又在動物保護法中立法先全面禁止獸醫師使用人醫用藥,政府說再逐步
: 開放可使用之藥物,但這期間藥等多久?又有多少動物的生命可以等待?
: 2.優先使用動物用藥,其次才能使用人醫用藥。但國內的動物用藥,因為
: 主要是給經濟動物為主,所以大多是以「人類食用目的」而制定,因為怕
: 若有藥物殘留,或者含有可能危害人體的物質,導致人體傷害而制定,但
: 有人會吃自己家裡的狗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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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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