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狗加上戴粗條金項鍊的流氓惡主人有何法條可以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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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家這條街上必經路上有家免洗餐具店老闆是位帶著粗條金練外型類似電視上那種凶狠流氓的人,在他們店騎樓放了一個狗籠(幾乎是放好看的--很少關狗)養著一隻黑色的大隻兇猛且會咬人的那種正統土狗(因為我姊家也有一隻--但是都有綁著因為很會咬人),每次經過他們店都會大生對人吠叫或者追人,但是因為老闆再營業時都會把狗再叫回去,但是再端午節的早晨店沒有營業老闆竟然街狗放出來也沒開店門,我剛好推著嬰兒車經過他們店對街,心想這樣應該沒事,沒想到狗竟然大聲吠叫並且衝過街追上來嚇的我推著寶寶急速行走(這已經第二次了)並衝進早餐店避難,剛好那一路店家都沒人營業又沒路人真的好危險, 隔天我去與老闆溝通請他人不在或者沒營業時要關起來或者綁著不然咬到寶寶很危險,他竟然說:我怎知你何時要經過,而且這是我家的騎樓我家大門口是你自己要經過,政府也沒規定養狗要綁著或關起來,也沒咬死過人 ,我沒辦法保證狗不追你.試問~~我不走騎樓不走馬路邊難道要我推著寶寶走快車道嗎??養著兇猛惡犬要等到咬死小嬰兒再來處理嗎? 今天養著小馬爾濟斯的麵店老闆都隻到要綁著何況是兇猛大黑土狗,請問有合法可約束,有何單位可管?難道任憑悪人悪狗繼續囂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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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dearannie的回答,試問該店的騎樓及其馬路邊視為該店的所有權而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嗎?居民不能行走通過?他可以任狗在該處妄行?騎樓&馬路邊算是店家的私人處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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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7-06-22
動物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20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第29-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33-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2007-06-22 08:54:16 補充:
直接到縣(市)政府網站投訴.
2007-06-25 17:41:18 補充:
騎樓及其馬路邊是公共區域.
Doris avatarDoris2007-06-24
ㄋ可以先報警處理 但是要看ㄋ是住鄉下還是都市 因為我覺ㄉ鄉下ㄉ警察才ㄅ會管那ㄇ多呢.....改天那隻狗如果害人發生意外他一定會說那隻狗ㄅ是我養ㄉ (我覺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