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管委會委員及總幹事態度言語失有何方法要求改善? - 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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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07-04-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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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在去年9月區動所有大會時決議,騎樓將設白鐵ㄇ型圍住,勿讓機車停上,是區分所有權人住戶考量生命安全及美觀的決定.相對的也封閉住無障礙斜坡道路.
本住戶因有baby必需使用到無障礙斜坡道路,所以在1/15日會議中有對管委會申訴要求協商,可否給予一個類似無障礙斜坡的道路供我們這坐輪椅及推行娃娃車和有老人家的方便道路,這樣的問題本住戶還去請教地方里長及市議員及道路建管處的人一同想辦法.本住戶甚至於為何要求此案問題,還寫見意函和說明函.列印10份打算給所有委員及前來參與會議的住戶們. 就在等待再次開會的日期過久, 本住戶多次的請教總幹事為何還不召開會議,總幹事回應說;{是主委說要拿到所寫的協商意見報告後,自行私下召其他委員開會處理,還有提到要減少開會次數}.本住戶聽的傻眼的要總幹事回應主委說:{1.為何拿到本戶的協商見意報告要私下處理?2.為何不加屬本戶一同會議解說?3.先前臨時動議,為結的提案,不管住戶有沒有想出何許辦法,會議也是要固定召開}.
3/23日此時本住戶列印10份見意函和說明函已在3/23日就自行先交給主委及其他委員及預前來的住戶一份.期盼以久的會議終於在3/30日晚上9點召開會議了.這真的要感謝前任主委的幫忙.
問題1.
因召開會議延長過久,再加上本住就是怕總幹事有假傳聖旨的傳話,又怕成危言聳聽,所以在會議上以質疑的角度質詢主委,藉由會議彼此說明,一切都是為求事實真相。請問住戶有質疑的態度質詢行為可行嗎?本住戶的吸力質疑角度態度過當, 是不是也該跟主委說聲道歉?
問題2.
因住戶寫的協商見意說明函自體過多 (兩張),結果在會議上聽到財委說本住戶這樣寫是在浪費時間,甚至於此委員要本住戶不要將私人恩怨拿到會議上談論,說這時間大家都是應該跟家人相處的時間,多次要本住戶不要浪費大家. 這一番話有傷本住戶的用心、藐視住戶要求說明的權利。本住戶回應此委員說:{1.住戶不會將私人恩怨論為提案一說,這個會議要不是延遲召開,住戶就不會有這樣多的質疑問題要發問.2.這個會議時間是有你們各委員決定行不行後,住戶依管委會決定公告後參加會議的,如果財委無心參與可不要前來. 請問這樣的財委在會議上是不是有過當的失言?這樣的委員品德、紀律該有公寓大廈管理第幾條例?還是有誰約束改善?
問題3.
[因鄰房房客承租又養狗造成臭氣滿天,勸告不聽, 造成10多餘住戶反感]。3月初主委及總幹事來電要我住戶一同協助幫忙解決事宜,住戶在幫忙後,因尊重管委會所以請房東在與房客協商後,轉訴管委會。近一個月了, 本住戶都還沒得知結果方案,所以便想藉由這次會議詢問處理結果,沒想到反到在會議中被總幹事以【資訊太慢】回應本住戶。還說此房客以將狗送回老家,說房客租約提前到5月。[這時財委又說要本住戶不要在浪費時間,問題不就都解決了嗎?]本住戶也很關心此事,也想得知幫忙後的結果以了心願。本住戶心寒如此幫忙卻被一位曾多次當任總幹事經驗的人回此句話。[在場其他委員也說不知處理結果]。請問這樣的總幹事在言行品德失之下,可有公寓大廈管理第幾條例?還是有誰約束改善?
心的涼一半的住戶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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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07-04-07T08:11
~管理委員會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去執行其職責,理屬一般各公寓大廈規約或組織章程均有明文規定之。
~然依您的闡述,您應據理力爭的是
1.)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此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之。
2.)又按<...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此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所明文規定之。
您應該查詢確認貴管委會有無按上述兩項規定,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或將其(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如果貴管委會無按上述規定行之,您可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網站之市(縣)長信箱依上述理由檢舉貴管委會並請求您主張之權利,並書明依公寓大廈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貴管委會主委及委員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Joe avatar
By Joe
at 2007-04-04T18:25
公寓大廈管委會開會時住戶只能列席
不能發言及參予表決
更無權質詢主委及任何委員
合先敘明
住戶要發言只能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並發言
至於總幹事言行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範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社區相當大自治權---社區規約
但依本人經驗社區規約也不可能規範總幹事之言行
蓋總幹事乃由保全公司聘任他如果不負責任
必須要由管委會跟保全公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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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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